這是第一次看見有人信誓旦旦的說:
"美國特工在伊朗的長期暗查中,在伊朗叛逃官員-情婦家的地下室裏-天網恢恢,發現了華為與伊朗的合同,最後一頁出現了她的法人簽名!
證據在手,就等著自投羅網-坦白從寬!"
華為與伊朗的合同,法人簽名為什麽不是任正非? 財務總管不會跑出去和別人簽合同的。
有了合同和簽名,就是證據在手了。為什麽要拘捕孟小姐。直接上法庭就行了。拘捕嫌疑人恰恰是證據不足,想要用坦白從寬來取證。
美國的法規隻能適用於美國。外國公司和外國公民,與伊朗做貿易,即使是真,美國也沒有權力直接跨國拘捕。得先定罪,再執行。如果是美國法院裁定華為有罪,判了孟小姐。這個還說得過去。無罪在第三國拘捕它國公民,美國的霸淩嘴臉,暴露無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