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一
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幹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8%80%E8%AB%96%E8%87%AA%E7%94%B1
定義二
言論自由,專指國民批評政府的自由,不是中共解釋的隨便說話,人身攻擊的自由!
兩個定義的區別,小學四年級大概就能區別開。
定義一有兩個方麵:權利與責任。定義二隻有一個方麵,權利。
定義一函蓋了“意見及主張”,"傳遞資訊和思想",百度的詞條中引用美國的雙階理論,將其函蓋麵具體化為: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
定義二,專指國民批評政府
簡評幾句
定義二,就像將人定義為有手有腳的動物一樣的幼稚可笑。
定義二,賦與批評政府的國民一種道德優越感。從而忽視了“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方麵的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