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到底是怎麽回事?
7月15日,國家藥監總局在官網對製藥企業長春長生生產記錄造假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進行了通報,這成為了此次疫苗事件的開端。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藥監局的官網上,對於查獲的這批生產記錄造假的狂犬病疫苗,特別注明了:涉事批次產品尚未出廠和上市銷售,全部產品已經得到有效控製。
換一句話講,對於這批存在安全隱患的疫苗,國家有關部門早在其進入市場流通環節之前,就已經將其阻斷,而在事件發生之後,國家藥監局當即勒令收回了該藥企的《藥品GMP證書》!
這意味著什麽?
這意味著從7月15日起至今,長春長生就已經不具備狂犬病疫苗的生產資質,並且同時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時間,國家藥監就全麵介入對長春長生的調查。
本來,事情到這裏基本已經定性,但是就在這個關頭,有些人卻不準備歇著!
從17日開始,也就是長春長生狂犬疫苗生產造假記錄被官方通報後的第二天,不僅是一場從微博刮起的“假藥說”,引起了民眾的注意,隨著去年11月,藥監局對長春長生及武漢生物科技百白破疫苗“效價測定”不合格的往期處罰通報的被翻出,更是徹底點燃了民眾的怒火!
如今網上的罵聲是反應過度嗎?在戎評看來,一切都是情理之中!
狂犬病疫苗一旦接種失敗,倘若病發致死率等同於100%。
百白破疫苗更不用說,那可是打在隻有18個月的嬰兒身上。
該罵嗎?該!
但是就在我們指責呼籲嚴懲的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在若有若無的有心輿論引導下,一場本該被局限於兩家製藥廠的疫苗生產問責,卻在接二連三的“大帽子”下,被擴展為了整個中國疫苗產業的信任危機!
甚至在各種諸如“接種狂犬疫苗雙目失明”、“接種百白破心髒衰竭"等莫須有的飯桌故事裏,此次的”劣藥事件“,直接升級為了”假藥事件“!“毒藥事件"!
這些人想幹嘛?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有個事實我們需要明白:劣藥≠假藥。
對於這兩個基礎的法律名詞,多數人可以說是全無概念的,更多的隻會盯著處罰通告中的兩個字:造假!
顯然,這種一知半解給了別有用心的人機會,於是在初期的社會輿論引導下,此次事件"假藥"的罪名被完全坐實...
但是,假藥真的就等於劣藥嗎?不妨以此次疫苗事件為例:
首先,其狂犬疫苗的官方處理通告中我們可以知道,處罰原因是"生產記錄造假",而去年的百白破疫苗官方處理通告中我們可以獲知,處罰原因是"效價測定不符合規定"。
什麽是“生產記錄造假"?
簡單來講,對於藥品這種特種商品的生產,國家向來都有著一套完整嚴苛的職業操作規範,而"生產記錄造假",簡單的講就是實際操作不規範,但是為了蒙混過關,又需要在報告上造假。
此次根據藥監總局的通告來看,長春長生的“生產記錄造假”,大致是因為在未向地方藥監部門進行生產規範變更申報的情況下,擅自將細菌原液發酵罐,由小變大了!
顯然,這種擅自修改工藝流程的行為即使最終生產疫苗沒有藥效問題,但是發酵罐的變更在客觀上確實為既定的工藝流程造成了不確定性,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問題!
因此,在戎評(微信公眾號:戎評)看來此次對長春長生的沒收GMP證書,勒令停產是公正的,畢竟最基本的法律底線擺在那,倘若不進行懲處而隻是唯結果論,以後豈不是誰都可以這麽幹?
那麽什麽又是“效價測定不符”?
簡單來講,這是相對於藥品生產記錄之後的第二道監督,簡單的講就是對每一批次的藥品進行隨機抽樣,檢驗藥效是否達標,而所謂的效價測定不符,其實就是藥效不夠。
如今,根據藥監總局的官方信息來看,涉事的武漢生物科技百白破疫苗中,百日咳疫苗存在藥效偏低的情況,而長春長生則存在百日咳和破傷風兩種疫苗效價偏低。
因此,在明白了其中一切後,我們也應該明白,無論長春長生也好,武漢生物科技也好,他們所生產的不合格批次藥品,也隻能算法律意義上“劣藥"而並非"假藥"。(這個結果,戎評也很無奈!!)
但是,長春長生的狂犬病疫苗生產製造流程不規範而可能導致藥效減弱、長春長生以及武漢生物科技百白破疫苗藥效未達標,而增大接種失敗幾率的“劣藥"既定事實,是不容辯駁的。
因此在戎評(微信公眾號:戎評)看來,對於這兩家製藥企業的懲處是必要且必須嚴厲的,還是那個態度:違法就該罰,犯罪就該判,法律的尊嚴到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商量的!
但是問題來了。
之前網絡上一些人利用民眾怒火的“帶節奏”,已經將此次劣藥事件率先定義為了“假藥事件”,顯然,這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的量刑輕重是大相徑庭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顯然,此次總計達幾十萬支的疫苗事件,完全適用於刑法中的“特別嚴重情節",但是僅僅隻是一字之差,不僅死刑沒了,罰款也有了相當的限定。
所以,在狂犬疫苗處罰尚未公布之前,針對去年法院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以不合格批次藥品3倍銷售金額罰款,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總計344萬人民幣的判決,大家幾乎都一個態度:判少了!
老實說,對於這些無良藥企,特別是嬰幼兒疫苗百白破疫苗被捅出來後,戎評也恨不得國家能判他個死刑,判他個全部資產收歸國庫,但是法律擺在那裏,法律不可因為公眾的憤慨就被肆意更改,除非我們能夠拿出其製造”假藥“而非”劣藥“的證據,除非我們能夠將一切責任都指向特定的責任人而非公司,否則這個宣判不但是合理的,甚至在某種意義上來講,還算”嚴懲"!
不可否認,雖然對於上市公司長春長生來說,344萬可謂九牛一毛,但是製造銷售劣藥,處以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的法規在前,處以3倍罰款已經算重罰,雖然戎評也很無奈,但是法的精神,卻又是我們必須堅持的!
不過憤怒的民眾卻不管這些,在各種有心人所謂幕後故事的揭露下,在各種黑暗中私相授受的所謂黑料中,一些早已公開的且單獨的刑事案例,成了他們佐證自己“黑暗論點”的證據,而法律宣判與公眾內心之間的巨大差距,似乎更是坐實了他們的汙蔑!
居心叵測,有些事我們必須知道!
這些人如此苦心深挖串聯,到底想幹什麽?在戎評(微信公眾號:戎評)看來,以下幾點,值得我們深思:
1、打擊國產疫苗產業,背後勢力不容忽視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此次因長春長生及武漢生物科技而起的“劣藥事件”,已經使得整個中國疫苗製品產業從形象到發展,遭到了嚴重的打擊和連累!
既然國產的疫苗不安全,一般的思維會是什麽?打進口的。
戎評相信此次事件之後,很多受到影響的年輕父母們即使經濟窘迫,但是為了孩子的健康,也會咬牙的優先考慮“進口疫苗”。
但是,進口疫苗就真的安全了嗎?
就是這麽詭異,去年全國各地方食藥監局累計查出的8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中,唯獨長春長生、武漢生物科技的兩批國產疫苗,在此次鬧得是人盡皆知,但是偏偏其餘6批來自法國賽諾菲巴斯德的百白破疫苗,那些嚷嚷著“毒藥殺人”的公知大V們卻絕口不提!
不僅如此,還是去年國家食藥監局對法國賽諾菲巴斯德出口中國8批總計71.5萬人次“效價不合格"的狂犬疫苗懲處通報,也被他們選擇性遺忘...
涉事中國藥企固然該死該倒閉,但是他們以偏概全攛掇著中國人去打進口疫苗,恨不得搞垮中國疫苗產業的嘴臉,除了”錢“以外,未嚐沒有奉中國疫苗之主權,結與國之歡心的打算!
他們是傻嗎?是壞!
2、挑動社會負麵情緒,其心可誅
不可否認,縱觀此次疫苗事件的整個發酵過程,除了兩家企業天怒人怨的無良之外,離不開一些人別有用心的扭曲和深挖。
對於各位公知大V直指國家的所謂“利益黑幕",且不論這些單獨的個人基層貪腐案件,都是中國裁判文書網早已公開的文件,單單就是此次事件從揭發到懲處全程公開透明,統統由國家藥監局一手推進的事實,就是對他們狠狠的一記耳光!但是揣著明白的他們,還是裝了糊塗。
如果看不透這一切,源自古羅馬的"塔西佗陷阱",值得我們思考:
當政府部門或某一組織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
顯然,對於一個國家而言,什麽能夠比的上其對於關乎民族利益的大事仲裁上的“瑕疵"而更加喪失公信力的?
但是很顯然,完全按照法律執行的中國政府並不符合這種條件,因此沒有瑕疵,那他們幹脆就歪曲放大人造出來一個瑕疵!
這種事事都罪及政府、罪及體製的套路,在曾經的地溝油、蘇丹紅、三聚氰胺、瘦肉精上可謂是體現的淋漓盡致...
滴水穿石,聚沙成塔,謊言重複一千遍都會成為真理,當在一次次的汙蔑下人民誰也不敢相信的那一天,我們又會是什麽結局?
伊拉克了解下!敘利亞了解下!
所幸,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不僅各官媒及主管部門迅速做出了處置決定,甚至國家總理都嚴正的做出了批示:
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3、傳播歪曲理念,荼毒中國防疫體係
當然,除了兩個擺在明麵上目的以外,一個細微的思想傾向,值得我們注意:
什麽疫苗都有問題,幹脆什麽都不打了!
古代人一輩子沒打疫苗,不也能活80歲嗎?
隻要注意衛生,打不打疫苗都無所謂!
不要以為這些無知的言亂是戎評在開玩笑,就在此次疫苗信任危機發生的同時,這種源自西方的"疫苗無用論"、"疫苗陰謀論",此刻正在我們周圍開始抬頭。
對於這些愚蠢的言論,戎評並不想長篇累牘的去各種論證,我們僅以一個最簡單的數據對比為例:
1984年至1987年間,中國乙肝患者約為1.2億人口,占據了總人口的10.1%,而在基數龐大的乙肝病源下,每年2000萬的新生兒中,近10%會通過各種途徑被感染!
1993年,中國開始強製大規模推廣乙肝疫苗,到2016年,中國乙肝患者數量降至9800萬,約占總人口的7%,而新生兒中的99.9%,因為疫苗的接種,不會感染乙肝病毒!
當然,這樣因疫苗而醫療進步的事例還有很多,諸如天花、小兒麻痹症、手足口病、腦膜炎...
但是,如今隨著“疫苗無用論"的抬頭,新中國好不容易才建立起的科學防疫體係,卻麵臨了無端的挑戰!
時代不同了,所以疫苗就無用了?
美國2000年就宣布根除了麻疹,但是正是因為一群白左”疫苗無用論"的“作”,直接導致近幾年美國麻疹感染率上升20倍,而1416例麻疹中,804名患者都是因為沒有接種疫苗!
疫苗事件可畏卻不可怕,戎評有話說
在戎評看來,此次疫苗事件我們除了嚴懲涉事企業、重拾自信、撇清謠言、拒絕傳播社會恐慌外,還應該有以下幾點反思。
1、疫苗製造究竟應該姓公還是姓私。
不可否認,中國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功,使得私有資本促進產業發展的優勢被展現的淋漓盡致,但是正如任何事物不止一麵,商業資本在帶來高效率的同時,也無時不展現著其血腥冷酷的一麵!
一切如同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說過的那樣:
當利潤達到100%時,就有人敢於鋌而走險; 當利潤達到200%時,他們就敢於冒上斷頭台的危險。 而當利潤達到300... 他們就會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
對於普通商品而言,資本家的貪婪至多讓你大呼受騙,但是對於事關生死大事,民族未來的疫苗,一旦資本貪婪心動,且不論最終法律認定到底是“假藥”還是“劣藥”,就算把他們拖出去槍斃了,可是悲劇已經發生!
因此在戎評看來,資本骨子裏所帶的“貪婪原罪”,就決定了事關國家命脈的相關產業不應該隻是被置於“監管”,而諸如疫苗製造這種特殊產業領域,除了簡單的收歸國有以外,更應該完全將其轉化為社會福利而非如今的商品。
畢竟,再完善的監管也有漏洞,與其緊緊盯著,不如握在手中!
2、相關地方職能部門需要反思
不可否認,此次國家藥監局動作不可謂不大,而在事件爆發後,各職能部門公開透明的態度也可圈可點。
但是總理在批示中仍不留情的點了名:
食藥監總局、衛計委、公安部權責劃分不清,配合不佳。
冤嗎?不冤。去年就查處了的問題疫苗,為何涉事廠商其餘種類的疫苗盤查要等到中央飛行檢查後才堪堪落實?
對於其中究竟有什麽道道,官方調查報告下達前,戎評不敢妄言,
但是不可否認,基層怕擔責,捂痱子的行為,最終讓一場疫苗違規生產處理,惡化為了社會輿論事件,而在有心人的歪曲下,更是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3、不信謠,不傳謠,是每個公民的基本責任
戎評承認,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戎評也在罵,原因很簡單,我的小侄兒接種的就是武漢生物科技的百白破疫苗!
但是隨著事件的走向越來越朝著意識形態發生轉變,本能使得戎評開始冷靜下來。
奸商固然該死,地方組織不力固然該批,不過但凡是什麽動輒就是國家、體製的煽動歪曲,從來就沒有什麽好事兒。
兩家製藥廠的違規生產怎麽就成了中國的“疫苗之殤”?資本家在下麵勾連亂搞,管體製什麽事?
照這種邏輯,至今為止仍舊保持了感染4萬人,致癱164人,致死5人“疫苗事故世界記錄”的美國,是個什麽東西?照這種邏輯,發生2萬多人輸血感染,導致數以千計病患被藥品毒害的加拿大、德國,又該是個什麽東西?
這個雙標,不太好!
針對此次疫苗事件的判決,戎評雖然對各方涉事人員依法進行懲處的處置沒話說,但是344萬的處罰不是結果,隻能是開端!加快推進相關法製建設,加大法律嚴懲此類事件力度已經迫在眉睫!
須知,對於某些喪了良心的人來講,人性道德毫無約束,能夠使他們恐懼自律的,唯有嚴刑峻法!
最後,針對日前長春長生發布聲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產,“深表歉意”,意圖減罪的勾當,在戎評看來,其問題狂犬疫苗雖未引起不良反應的報告,雖未有具體的銷售行為,但是其生產記錄造假,已經符合“涉嫌更改有效期或生產批號、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則應認定為劣藥”的相關法律條款!
長春長生被依法“治罪”不容狡辯,想靠道歉脫罪?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