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性宗教也與民主、自由、競選不兼容

猶太教是一神教, 有絕對真理、神有絕對主權, 從摩西開始,猶太教就是集體性、整個民族捆綁式宗教。也就是:神若喜悅,整個猶太民族就興旺發達;神若發怒,整個猶太民族就遭殃,盡管神的發怒可能是由一小部分人的惡行引起的、多數人是被連帶的。

在這種宗教下,理想的情況是:在宗教的感召下,大家所有人(一個不拉地)有理想、有道德、好行為。然而,現實是總有人道德敗壞、行為惡劣的,為避免集體遭殃,必須嚴格、快速的處理這些“壞人”,甚至讓這些“壞人“肉體消失。所以,猶太教就有嚴酷管製猶太人的律法。

凡人常被人性中的”惡“驅使,多數人的意見常會偏離高尚的理想、道德,所以在這種宗教下, 為了集體不被神發怒,隻能依靠少數有高尚理想、道德的”精英“來帶領,由他們來決策、來審判,聖經裏記載在舊約時,猶太人主要由士師、先知帶領。

這兩個特點注定, 集體性宗教與民主、自由、競選不兼容。

耶穌將猶太教改革為個人的宗教。但很快,教廷就偏離這個改革方向。

在耶穌後,過了約600年興起的伊斯蘭,重新回到猶太教的集體性、全民族/國家捆綁式宗教,在捆綁上比猶太教更強化。因為猶太教創立時,猶太人還沒有國家政權,所以其教義沒有嚴格的國家法律效力,民可以選擇脫離這個集體(不一定地理上遠離),也就脫離這個宗教。但伊斯蘭創立時就與國家政權,在那個民族、國家領地內,人不能脫離國家政權的管製, 也不能脫離這個宗教,除非你隻認失去很多“權利”的次等公民、被排斥在“絕對主導的主流”之外,或者你遠離這個領土。可見,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從根本上不可能與民主、自由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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