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 滿漢不通婚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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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漢不通婚,亦作旗漢不通婚旗民不通婚旗民不結親等,指的是清代旗人甚少與民人互為婚嫁的習俗。因常以滿洲人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間仍然習慣稱這段曆史為“滿漢不通婚”。

其實清朝從無禁止旗民結親的法令。甚至入關之初還提倡二者結親[1]。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準其娶。而滿清皇帝妃嬪多有漢籍某佳氏,光緒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滿漢通婚[2]但“滿漢不通婚”卻依舊成為滿洲,尤其是上層婚嫁習俗的不成文之規矩[3]。之所以如此,以下幾點原因頗為關鍵:

  • 民族矛盾:清初滿洲統治者推行“剃發、易服圈地、占房、投充逃人”六大弊政,激起漢族人民的不滿,激化了民族矛盾,故而從情感上,兩族人民不具備通婚的條件[4]
  • 選秀女清朝皇帝定期從八旗女子中選擇秀女,進而篩選。隻有經選秀女落選後,旗家女子才能自行嫁娶[5]。故而選秀女勢必也會對旗民結親產生一定影響[4]
  • 房產利益八旗子弟由朝廷負責撥給旗地、房屋。為了對八旗產業給予保護,朝廷不允許旗人將地產典賣於民人[6],俗稱“旗民不交產”[7]。眾所周知,在古代,地產的繼承是一個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廣泛結親必然要涉及到地產繼承問題,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產”這一政令必然會導致諸多麻煩,故這一政令客觀上限製了旗民通婚[8]
  • 法律地位: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權。例如正身旗人犯充軍、流刑罪者有免發遣以枷號代替的特權[9]。在這種情況下,旗民若廣泛通婚,旗人將失去法律特權[8]
  • 民族習慣:漢家女子有纏足的習俗,在旗人看來不利於勞動生產;而旗家女子是天足,這也不符當時漢族男子“三寸金蓮”的審美觀[8]

故清朝時期雖無法令不準旗民結親,但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原因造成所謂的“滿漢不通婚”[8]。這一不成文的習俗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後發布懿旨,才算正式破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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