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確認2980名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全部有效。十三屆全國人大3月5日召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3月11日憲法修正案表決通過。 期間最長從2月24日至3月11日相隔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版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法定一個月卻15天就表決,識字的各位評評,這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