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以前的我理解為任何人不可以在以上的“相同“的職位聯任兩屆,例如國家主席兩屆聯任後不可以在相同的職位,但可以去做人大主席,關健詞是“相同”,是“連續任職“的條件句。 修改後的憲法隻有條件句,怎麽解釋?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以前的我理解為任何人不可以在以上的“相同“的職位聯任兩屆,例如國家主席兩屆聯任後不可以在相同的職位,但可以去做人大主席,關健詞是“相同”,是“連續任職“的條件句。 修改後的憲法隻有條件句,怎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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