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 題: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一字之變有何深意?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劉奕湛
對黑惡勢力堅決“亮劍”,果斷出擊。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其中不難發現,已經開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現在變成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雖然隻是一字之變,但涉黑涉惡問題出現了新情況新動向,專項鬥爭的內涵發生了重大變化。
黑惡勢力更隱蔽,掃黑除惡絕不手軟
消除黑惡勢力對人民群眾的威脅和滋擾是當前的緊迫任務。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黑惡勢力近年來得到遏製,但是還大量存在,隨著打擊力度加大,黑惡勢力活動逐漸趨於隱蔽,遊走於犯罪與違法之間,同時其組織形態、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發生改變。
“軟暴力”、非暴力手段脅迫——為了規避打擊,黑惡勢力公開打鬥等“硬暴力”方式明顯減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軟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嚇不罵、能罵不打、能打不傷”的招數,用言語恐嚇、跟蹤滋擾等手段逃避打擊。
披著合法外衣隱蔽性更強——黑惡勢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經濟實體存在,一些“轉型”“漂白”的黑惡勢力,組織形式“合法化”、組織頭目“幕後化”、打手馬仔“市場化”。
滲透的重點領域發生變化——從過去的采砂、建築等行業,轉為向物流、交通等領域滲透。還有構建非法高利放貸平台,成立所謂貸款公司,延伸黑惡勢力犯罪,然後進行“軟暴力”催債,對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形成威脅。如“校園貸”等,有的也由黑惡勢力操控。
“還有很多介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普通犯罪之間,形成惡勢力團夥,進行違法活動。”在剛剛召開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上,有負責人表示,對於這些發展變化,政法機關將加大打擊力度,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拳出擊,絕不手軟。
“掃黑”比“打黑”更加全麵深入,重視程度前所未有
“現在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安全方麵的期待值越來越高,但黑惡勢力的存在恰恰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徐漢明說,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要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就絕不能讓黑惡勢力的存在成為一塊“短板”。
記者注意到,這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與以往的打黑除惡,雖然隻有“掃”和“打”的一字之差,卻區別很大:
第一,這次“掃黑”,重視程度前所未有。黨中央、國務院專門印發通知,整合多部門力量,集黨和國家之力要把這個問題解決好。
第二,過去“打黑”更多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這次“掃黑”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麵、更深入的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
第三,過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這次“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各行業的主管部門明確了掃黑責任,加大了防範力度。這次共同參與的部門從過去的10多個部門,增加到了近30個。
掃黑必須打“黑傘”,基層“拍蠅”是關鍵
掃黑就要鏟除黑惡勢力生存土壤,這個土壤就是基層腐敗這個“保護傘”。凡是黑惡勢力能夠長期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根本原因在於有一頂或多頂“保護傘”,一般的惡勢力後麵也有人支持、縱容。
現實表明,黑惡勢力往往通過拉幫結派、行賄送禮、請客吃飯等方式,與公職人員勾結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員為得到“好處”,充當其“保護傘”,甚至通風報信或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使黑惡勢力有恃無恐。
還有一些領導幹部,擔心打黑除惡影響當地形象和投資環境,影響個人政績和仕途,不同程度存在不願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問題,助長了黑惡勢力囂張氣焰。
從群眾的切身感受來講,發生在基層的、身邊的腐敗影響更深更大。因此通知明確要求: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專家指出,這次掃黑除惡的著力點,除了打擊黑惡勢力本身,還要打擊基層的腐敗,查處“微腐敗”,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組織建設。
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將黨員幹部涉黑涉惡問題作為執紀審查重點,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現的“保護傘”問題線索優先處置,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掃黑”就要有一把強大的“掃帚”,這就是調動多部門形成掃除的合力。徐漢明表示,黨和國家有效整合各部門資源力量,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治理手段,形成強大合力,將更加有效地掃除黑惡勢力。
運用法治思維把握好“度”,確保“三個效果”統一
這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會更加注重嚴格依法辦案,明確政策界限,確保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的統一,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據了解,目前辦理案件的法律適用正在逐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台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保護傘”,辦理具體案件標準更加明確。
通知明確要求,要主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禁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確保把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