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如果是“灰色”,就很難被支出法記入,即使是“間接”,比如吸毒嫖娼的花銷是沒人主動上報的。相反成本法和收入法就可以

因為假定張三用自己掙的錢來買毒品,李四是用自己掙的工資來嫖娼。那麽雖然張三李四毒販子小姐都不會上報交易,而且還會盡量洗錢隱瞞,因此從(最終消費)支出來跟蹤 GDP 的 支出法是幾乎無法捕捉到這些灰色價值的。 貪官奸商私下的交易和賄落(錢,幫助包小姐等)也都屬於這些。

而成本法卻可以,而且很容易就將這些灰色收入“間接”納入囊中。為什麽呢?張三李四老板會在記錄公司成本時將工資計入成本。

而用收入法呢,也會間接計入,因為張三李四的收入算在私人收入下,統計局很容易得到這個數據(就像上麵解釋的,公司報成本可以少繳稅,所以不會漏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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