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17年11月20日開始的冬季暴力驅趕華人公民事件,是北京建城以降3062年來,最惡劣的行政作惡事件,範圍廣大,手法殘忍,忤情背理,違法亂規,天理不容。
曾被燕、遼、金、元、明、清等朝代定都的北京城,有過多次災害和戰亂,但由主政北京的首領在和平時期如此大規模侵害所轄市民的,卻絕無僅有。在蔡奇書記“刺刀見紅”的高壓推動下,大興、海澱、昌平等各區領導紛紛倉促登場壓陣,“動狠刀、動真刀、動快刀”,調用大批荷槍持棍的警察、保安、城管執法人員,凜冽寒風中連夜搗毀拆除居民勉強棲身之地,砸爛損壞市民必須的生活用品和設施,停電停水,停止供熱,意在以摧枯拉朽之勢,蕩平所謂“低端人口”的生存環境,剝奪他們的留滯和再次返回的機會。刹那間,黑衣共寒夜一色,鐵錘與飛腳並起,眼淚伴悲號齊飛。共和國公民的合法財產和人格尊嚴被踩在了皮靴之下。可憐這些為北京提供服務的勞動者倉皇失措,頓失家園,在天寒地凍中無處安身。孩子手裏的花兒凋謝,青年夢中的理想成灰,婦女迷惘著的眼神驚怵,老人黃昏時的希望落空。偌大個北京,已經容不下他們蝸居的一張小床。暴力拆除產生的一片狼藉的街道上,到處散落著孩子的玩具,女人的鞋子,老人的拐杖和病人的藥片。此情此景,猶如百年前八國聯軍士兵放手搶掠,李自成屠城之劫後餘生。
消息傳出,舉世嘩然,群情鼎沸,天怒人怨。連昔日裏不分青紅皂白為當局鳴鑼開道的寫手官媒,此時也難按不滿,頗有微詞。
而此時蔡奇書記無意收斂,一麵刪帖封號,鎮壓輿情,追捕揭露真相的人士,一麵再次忤民意而動,強力拆除數萬牌匾標識,大小企業,老牌店號都甚少幸免,以至於市民吃個包子都要靠紅布條指引。在如此短暫的時間行惡如此多端,激起如此沸騰民怨,使不堪忍受的市民憤而上街鼓噪者,蓋屬北京開埠3062年以來絕無僅有的暴政。蔡奇書記實乃北京曆史上空前絕後之第一酷吏也。
做火箭躍升、跑步挺近政治局的蔡奇書記畢竟是中共黨員,而剛剛修改通過的溫熱尚在的中國共產黨黨章卻信誓旦旦: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享共有的原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麵。
黨章關於黨的建設第三項基本要求是:“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係,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淩駕於群眾之上。”
對照黨章,我們看到蔡奇先生的所作所為已經完全背離了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更近似於京劇《沙家浜》中胡傳魁手下的刁小三的舉動。
黨章中關於黨的建設第五項基本要求聲言:“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因此,我們有必要和蔡奇先生一起複習一下法律常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再看看2011年6月3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幾乎是為蔡奇先生量身定做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製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關於違反該法行為的處罰如下: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非凡定程序實施強製的;
(四)違反本法規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製行政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以上羅列的《黨章》、《憲法》、《行政強製法》相關條款不難看出,蔡奇書記已經嚴重違章和違法。盡管北京市的執法儀、監控攝像頭依然會選擇性遺忘、損壞、失靈、丟失,但人在做天在看,坊間網上有足夠的視頻、圖片,連同蔡奇書記、汪先永書記殺氣騰騰、提前羅織“妨礙司法”罪名進行動員的錄像,都到處流傳,事實俱在,鐵證如山,不容抵賴。
我們注意到,蔡奇先生事後到街坊和朝陽火災現場做慰問、發表有關講話,與此前的殺氣重重相比,確有悔意,前倨後恭。但本次暴力驅趕公民事件後果嚴重,影響惡劣,損害了黨和群眾的關係,委實需要有人為此承擔責任。又因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作為守法公民,我們斷然不敢徇私枉法,放棄自己追究違法行為的責任和義務。
因此,根據下列法規賦予我們的神聖而不可辜負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又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序言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廣開言路”、“一切依靠群眾”、“堅持從嚴治黨”的表述,我們敦促已經嚴重違法亂紀的北京市委書記蔡奇先生立即辭職,以謝天下。讓後來的治京者,依法行政, 善待百姓,不敢以身試法。
懇請蔡奇書記先生閣下認清形勢,領悟民膽,放棄僥幸,盡快去職,早日悔過。
2017年12月13日
中國人民大學78級新聞係 魯難
中國人民大學81級化工係 潘榮根
清華大學84級 崔立軍
清華大學81級 徐彬
清華大學81級電子工程係 婁玉麟
清華大學84級建築係 吳蓓
北京大學82級法律係 薛扶民
華東師範大學78級經濟係 張勇進
藝術評論家 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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