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網聯公司,建設合法監管平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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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稱讚央行果斷采取管理措施的同時,也存在著相當大的疑問,這個疑問來自於組建“中立”的網聯平台的運行架構,以及其標榜的組建公平目標。

   我認為,央行的把遊離於監管之外的,冠以金融支付網絡創新,推動甚至逼迫銀行“改革”,且已野蠻擴張的網絡支付,納入監管體係是必須的,是早就應該完成的職責、分內事,以前的放任是央行有關部門的失職。

   這個早是指在網絡支付購買概念形成初期,作為代表國家管理資本金融行業的央行,就應該即時對此新生金融手段的發展和前景,進行高瞻遠矚的推演,並製定發展原則和規範立法指導,而不是放任自流,直到對國家的金融體係形成衝擊時,才在極短時間內采取非市場化措施,強製桀驁不馴已久的資本就範。

   這種超前管控發展思維意識應該貫穿於所有部門,因為發展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國家完全有人,財,物等條件做到,與開放伊始處於完全不同的環境和條件,也可以說是習總指出的新時代。

  日前采取措施,雖然很晚了些,但是央行堅決果斷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否則置流動性最強,運轉周期遠遠短於平均資本周期的活躍資本,數額達數十萬億(2016年資本結算規模估值超過100萬億)的資金,推動大規模的商品領域、服務領域、甚至原材料領域等領域的資本流通,對國民經濟的綜合結構穩定和發展產生現實的巨大影響於無視,央行怎麽製定切實可行的貨幣政策?

   不過在具體舉措上,仍顯自縛手腳,埋藏隱患。 

 一, 正如前文所說,及時監管全國所有金融和資本的運行狀況,並製定相關政策和規範,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切實可靠的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其健康有效運行,是各國央行天然的義務和責任,故國內任何金融、資本的新動向,央行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職責。因此,基於互聯網技術的網絡金融新方式,自然屬於央行的監管範圍,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監管應當,也可以說必須是政策性管理,即屬於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的範圍,是央行代表國家行使管理職能。 為什麽必須是政府職能? 因為網絡金融的規模,已經足以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穩定與否,各項經濟政策落實能否順利的地步,網絡金融大數據必須成為國家的經濟秘密,隻能由政府掌握,而不可共享於私企以及外資背景深厚的互聯網企業。

  而現在推出的網聯平台,根本提現不了政府管理的職能,同時也把經濟要密大數據兒戲般與各種背景的企業共享,而且是自我套上法律的鎖鏈,向它們自首一樣共享。

  這種思路,無論從政治還是從經濟角度看,不倫不類,奇特而不可思議,隻可能有一種原因,下麵將指出。

  二,新建的網絡聯平台,性質不可確定,從任何角度看,幾乎可以稱之為“四不像”。 企業麽?什麽性質企業?它以盈利為目的麽?顯然不以盈利為目的設立,所以不是企業。但它有法人、股份製、服務收費項目,甚至對外經營銷售網絡設備軟硬件,承接會務、展覽、谘詢等業務,是個的的確確現代企業的架構,運營方式,一個現代化架構的、試圖把自己標榜與普通企業地位等同的新生企業,竟然承擔部分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權力,而且同時開展普通市場業務,這是什麽樣的企業?企業性質創新形式?  

 行業管理機構?不是。其構成是按照股份製成立的,行業管理機構應是政府部門的機構,它又不是,雖然不是,但從其組建成立的文件中,可以清楚的找到央行賦予其施強製管理的行政職能。然而,在法律注冊文件,法人認定和運行方式上,又極力打扮的像個獨立的,自由入市經營的企業。

  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是自願成立的,沒有任何協會可以強製本行業入會,且分配股份,更霸道的是限製會員名額。所以不是協會,像極了個分封建製,按權力和實力大小排排坐的"道統幫會"。

   三,最大的疑問來自於其主管部門——按央行文件《銀支付[2017]209號》通知,央行責成所屬支付清算中心的支付清算協會,組建非銀行支付網聯平台,所有非銀行支付,即互聯網支付計算必須接入,通過此平台結算。

   由此支付清算協會成為網聯平台的直接主管人?部門?上級?我不清楚應該怎麽規範兩者的關係稱謂。 首先,協會在中國的法律地位極其奇特,非官非民,非政亦政,有真正影向力的協會100%政府背景,而且人員組成和報酬大都由政府部門指派、支付,這其實是很奇怪的一類組織,在改革政企分離的主旋律下,居然旁生出一種影子政府職能機構,其理論和實踐根源大可深究。

  據我所知,有時協會甚至可以直接行使政府相關部門“不方便”行使的權力,可以決定行內企業的生死。無論如何但,可以肯定協會不是經濟類法人主體,它能不能作為投資主體,能不能運營盈利的企業?按國際通常的協會定義來說,是否定的答案。因為簡單思考一下,就能發現協會自主經營公司企業,完全是信息不平等的壟斷行為,它可以有行業標準檢定實驗工作室,絕不可以進行任何獨立盈利行為,特別是有官方背景的協會。    為此我專門請教我的一位資深經濟法律師同學,他告訴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協會可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好吧,按現代法律觀念,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不違法的的邏輯,已經運行的網聯平台仍然需要厘清它的經濟屬性和法律地位,是官方?官方(央行)顯然不可以經營企業,與所有國家部門,軍隊是一樣的; 是獨立網絡公司? 那麽為什麽央行強製組建?為什麽它可以直接承接關乎社稷的任務,或者說它就是為之而生?如果單單如此也就罷了,法人為了顯示自己是"普通"市場中一員的“身份”,別出心裁刻意在經營範圍內加入賣電腦軟硬件等一類平民業務,披上平民的大褂並不真的就成了平民,當董事長召集開會時,連睥睨世界的馬雲大師敢說個不字麽?是不是這樣?

   如果網聯有限公司一麵掌管非銀行支付平台,一麵下海與民爭利,一麵代央行執法,一麵自建網絡做支付業務(從理論上可以,因為它竭力裝出普通企業的樣子,如電腦業務),一麵拿著政府的俸祿,一麵自稱是市場上普通一員,卻能號令監管市場上最拉風的大佬們,這真令人有摸不著南北的感覺,理論上怎麽解釋?看來隻能尋求方案設計者的高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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