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獲罪: 多名群主已被公安拘留處分 更換聊天軟件事不宜遲

來源: Twinlight 2017-09-11 11:15:1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512 bytes)

因言獲罪: 多名群主已被公安拘留處分 更換聊天軟件事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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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10:25:10 來源: 中國經濟網(北京)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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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安緊急提醒:多名群主已被拘留處分!9種消息千萬別發! )

微信傳播這些消息需擔法律責任:謠言 敏感話題等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微信群已經開始立法,規範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裏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案例1:微信群發布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案例2:微信群內不當言論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係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製止,對其妻發布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製止和正麵引導,還回複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其實,現實中另一種情況是,有的人為了行業或興趣交流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卻是魚龍混雜,經常有人發布不當政治言論,或者是抹黑黨和國家形象的視頻等內容,對此群主若總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黨員或者公職人員,出現影響就很有可能會受到黨政紀處分。

案例3: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群主獲罪

沈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布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案例4: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客戶端裏建立了微信群,先後命名為“擼九子”、“擼管子”、“擼九VIP遊戲”等,並組織40餘人以製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近年,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微信紅包賭博被判決為犯罪行為的案例。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光廣東法院2015年至今公開的就有約30份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犯罪的裁判文書。

為什麽群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布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公民個人權益意識的不斷提高,對於群內的違法行為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群主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製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麵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所有跟帖: 

利用微信有意散播謠言的,聚眾賭博的當然該抓! -winneriam- 給 winneriam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11/2017 postreply 18:39:50

我昨天就說過,樓主指責中國有因言獲罪現象,這是對的。但他做事太不用心,拿些荒唐的例子來說事,實在是暴露自己的能力。 -davidhu1999- 給 davidhu1999 發送悄悄話 davidhu1999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2/2017 postreply 07:45:30

那得看什麽樣的言。 -Minor- 給 Minor 發送悄悄話 Minor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1/2017 postreply 2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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