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完全可以立即實行四項措施:
1. 所有政治局常委每年必須公布個人及直係親屬的財產。
如果說全麵執行阻力不小,那麽完全可以先從最高層做起,也就是先從根上做起。這樣,對所有下層官員都是一種震懾,可視為第一步。而先從7常委做起,絕非難事,也不該有什麽阻力,沒任何理由推托。當然,更簡單的是先從黨主席做起,無須談別人的阻力。
2. 家族資產超過1億者,免職。
在全國人均收入不過萬元的情況下,家族資產過億,已不大可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故應取消國務決策資格。
3. 在任期內家族資產增長超過億元者,立案偵查,檢驗收入來源是否合法。
在股市低迷,各種投資回報不高的情況下,能在短期(任期)內獲得巨額財富,值得高度懷疑。
4. 身居最高領導崗位,對以上最基本的反腐措施拒不執行者,或巧言拖延,光說不做者,予以撤職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