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雷洋家屬,拿到史無前例的四千萬元賠償還要起訴?我傻了眼?當然不會,我立馬走人,乖乖的隆冬(嚨咚)。首先我聲明我不會輕視一個生命,也不願意對雷洋的行為過多評價,隻拿這個巨額賠償開刀。
首先咱們不說誰是誰非。如果雷洋真的嫖妓了,而且警察無罪,幹嗎賠上那麽多錢,是國庫太豐富?還是有什麽貓膩?本身就是一個百萬英磅的問題,孰能回答得了?殊不知,中國的錢是納稅人的錢,應該用於建設國家,而不是為貪官汙吏,失職警察堵漏洞所用,那是浪費。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雷洋家屬起訴,她贏得了嗎?誰知道,人家不會拿出一個億來?即使黨國一分不出,隻要把全國人民團結起來,隻要把各個機構買賣溝通,我雷洋家屬還能夠有勝算?
雷洋家屬拿錢走人是合情合理的,況且那麽多的錢必須一個大貪官多年才可以搞得到呀!所以,首先不要責備雷洋家屬們。我說了,盡管不是見錢眼開,我也毫不遲疑把那一把把白花花的銀子數了再說。不過事情可能還沒有完。既然陳有西律師為雷洋一案添了分,據說是基本上塵封海底的案子被他搞活了。說不定還有一些後續故事也未可知。另外,大家一定要找大律師,把事情搗鼓一下,還是滿有收獲的。
前提是說現在工薪階層在中國一輩子幾乎絕對沒有積累四千萬元人民幣的本事。即使一個白領年薪3-50萬,已經很高了必須連續工作四十多年以上也不能掙那麽多錢,而且錢是每年掙完又用完,哪有那麽多。如果提前拿到那麽多,你將可以存在銀行,利息比你的工資還要給力。所以這是一筆不小的數,基本上夠一個家庭一輩子花銷了,不用工作。
第二因素是中國人的人性問題,大凡國人,沒有幾個不是見錢眼開的。所以才有腐敗,才有貪腐現象,才有買官,賣官。才有徐才厚,周永康之流。
因此,即便雷洋家屬不是貪財之人,拋開被政治束縛的因素,也會認真考慮,經濟效益問題。如果不接受和解以及那千萬巨款,去打官司,夜長夢多,花費更多,還不一定能夠打得贏。所以權宜之計,就是拿著錢走人。如果雷洋家屬多半還是這樣的俗人。有錢能使鬼推磨呀。
當然,中國社會不平等,不按法製審訊,不按法律判刑,所以看透了整塊社會,也就認輸了。如果雷洋家屬是為了正義而奮鬥,她們不會就此打住。四千萬元算什麽,社會主義的臭錢,一分不要。我要丈夫的名聲,我要公正的判決,我要讓那些貪贓枉法的警察、權錢交易的法官和授意不了了之中共上層看看我的決心,不達目的誓不罷休。
不過,一個人的力量是渺小的、遠遠不夠的,要改變中國社會現狀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大家呼籲,奔走相告,奔走呼號,讓人民團結起來才行。讓輿論公開幫助才行。否則一切不會有效,偷雞不著蝕把米,民主不成反而當局會進一步壓製。6。4就是教訓,我們必須繼續教育人民而不是寄希望於中共的慈悲之心。習總比起前任,宣傳,輿論和網絡封鎖越來越緊。除了不能妄議中央,不能妄議領導。而且黨內也是左傾主義,一言堂,人人都必須服從他小習,向他看齊。
不過,“雷洋案”是中國法治進程中一個小小的一次屈折,甚至不會在我們的記憶中停留太久。即便雷洋家屬不服要繼續為其討說法,即便眾多吃瓜群眾要為雷洋抱不平,即便雷洋的人大校友繼續為此奔走呼籲,但也僅此而已,收效甚微。
“雷洋案”的根本意義在於,證明了撼動既得利益之難,要民主之難,要法製之難,如果確實有人真心撬動這些利益的話。網友評論認為,“一個警察的錯變成了警局的錯,市局的錯,市府的錯,央視的錯,檢方的錯……一錯再錯,一個可糾正的偶然錯誤變成一種必須堅持的必然錯誤,變成一種製度的錯誤,一個政權的錯誤,各位大人們真的覺得很合算嗎?”官僚和警察加上法院和檢察院,以及他們的上級是綁在一起的。息息相關,魚水難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雷洋家屬放棄訴訟行動,沒有錯,是中華民族之錯,是社會環境之錯,是傳統意識之錯。“雷洋案”的真相可能不再有大明於天下的機會。作為局外人,自然無法一探協議達成的內幕,但是,於雷洋家屬而言,也算是悲劇之後無奈的相對較好的結果吧。不說家財萬貫,至少豐衣足食,如果用得合理,直到頤養天年。
不無遺憾的是,這場有機會成為限製公權力的大戲,卻如此落地無聲。不起訴的決定就是基於這種考慮,但是我作為一個俗人,我強烈支持拿錢,一個人是鬥不過一個社會,一個體製,而且是一個固若金湯的共黨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