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不是關鍵。雷洋死亡也不是關鍵。關鍵在於警察是否出示身份證件。
為什麽這樣說?因為有報導說,雷洋曾經向路人呼籲,他遇到了假警察。這就說明有可能警察沒有出示身份證件,而且當時警察是便衣。這也解釋了雷洋為什麽強烈反抗?如果他知道是真警察,會這樣嗎?抗拒執法,後果嚴重。何況有四個警察,他逃脫希望很小。隻有他認為是遇到了假警察,才會不顧一切逃跑。如果他知道是真警察,他會向路人呼救,要大家幫助,趕走真警察嗎?
警察有可能不出示身份證件嗎?有可能。因為警察知道自己是真警察。而且警察認為你是嫖娼者,誰都可以查你。
造成他死亡的原因是他反抗,逃跑,警察要製服他。不然不會死。那麽他為什麽要逃跑?有以下幾種可能:
1. 他沒有嫖娼,覺得冤枉。
2. 他的確嫖娼了,怕丟臉。
3. 他有急事,要去機場接人。
4. 警察沒有出示證件,他懷疑是壞人劫持。壞人用嫖娼要挾他,他當然不願意擔這個惡名,不願意被敲詐,還耽誤自己的正事。
我覺得前三種都不大可能。
如果遇到真警察,沒有嫖娼,可以說清楚。為什麽要暴力抗法?反而說不清了。
如果遇到真警察,自己嫖娼了,一般是認罪認罰,為什麽要暴力抗法?不是罪名更大嗎?嫖娼是不願聲張的,為什麽要把事情鬧大?
有急事,也不至於強烈反抗。可以打電話通知親友,自己突然生病,來不了了。警察找你,怎麽可以逃跑?
這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警察都有權打死他。不管你是否嫖娼。美國就經常有這種情況。警察命令你不許動,你動了,警察就可以開槍,不承擔責任。即使你原來沒有罪。我知道這樣的規則。高速公路上超速,警察叫停。這時你不能向警察靠近,否則警察就會拿槍對著你。如果你不停止前進,他可以開槍。
所以,我以為第四種情況可能性非常大。如果是黑社會劫持,他當然要逃跑,因為黑社會不會同你講理。
那位派出所付所長邢某自己敘述經過,說是出示了證件。是否可信?雷洋死了,無法講話了。但有一個事實,對他的說法不利。警察沒有攜帶執法記錄儀!這本身已經違法。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隻能認定雷洋沒有暴力抗法!
注意,因為現在人們已經知道,他們的確是警察,所以人們不注意這一點。問題是,很可能雷洋當時不知道是真警察,他的反抗完全合理。設想這樣一種場景:雷洋根本沒有嫖娼,隻是路過那裏。突然出來幾個人身穿便服的人,聲稱自己是警察,但沒有出示證件,並且說雷洋嫖娼。雷洋會怎麽反應?當然逃跑。當警察沒有亮明身份時,在他眼裏,對方就是黑社會。即使雷洋有犯罪行為,普通群眾也不能拘留他,隻能舉報,由警察執法。別說是嫖娼,就是殺人放火,也要依法處置,也要尊重他的權利。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警察打死了他,而是警察身份的確認問題。如果警察已經亮明身份,雷洋抗拒,警察完全有權打死他,即使雷洋沒有嫖娼,根本不需要其它理由。
所以,這個事件可能的定性是:
1.警察已經出示身份證件。雷洋暴力抗法。
2.警察沒有出示身份證件。警察違規執法。
還有一種可能性是:
3.警察濫用權力,迫害雷洋(據說雷洋涉及一件環境問題糾紛,可能利益集團報複他,或者謀殺他)。或者警察雖然出示了身份證件,但他們暴力逼迫雷洋承認嫖娼,所以雷洋暴力反抗。
法院的判決書沒有講清事件的定性!法院還是強調他嫖娼,所以發生以後一係列事情,完全不對。事情與是否嫖娼根本沒有關係,而不是嫖娼罪大罪小,是否該死。那位洗頭房小姐的證詞根本沒有用。且不說,證詞獲得過程是否正當,即使證詞是真的,最多證明雷洋嫖娼。但問題不是嫖娼與否,而是雷洋是否暴力抗法,還是警察違規執法。如果雷洋暴力抗法,警察根本沒有錯,為什麽要受到懲罰?為什麽要高額賠償家屬?為什麽要求家屬撤訴(其實,刑事案件是公訴,家屬撤不了)?如果是警察違規執法,警察應該得到法律懲罰。怎麽可以免責?
雷洋如果沒有嫖娼,也不能暴力抗法。他沒有嫖娼,警察也可以查他。反過來,雷洋如果嫖娼,警察也要保護他的權利,比方出示警察身份證件。
法院最後判決書說:“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這裏沒有說清,不當執法行為是什麽?至於編造事實,隱瞞真相,也是語焉不詳。編造什麽事實?為什麽要編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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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評論:你說要公布真相。我所以從警察身份問題切入,就是因為真相難求。比方,他們說,攝像頭都壞了。你明知有鬼,但怎麽追查?你怎麽去證明攝像頭沒有壞?我的論證辦法就是,既然你執法儀沒有帶,那麽邢付所長說的話,就無法證明,所以無效。是否以毒攻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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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評論:要求真相沒有錯,很正當,很正義。問題是,向誰要正義?他們會給你正義嗎?就像法庭辯論,原告要求被告憑良心,說真話。這現實嗎?
所以,我們要做的是,用邏輯,把被告逼到牆角,讓他們理屈辭窮,讓他們無言以對。我的文章,繞開一些枝節問題,模糊問題。隻要突破一點,他們就失敗了。
雷洋案法庭審判結束了,但輿論審判沒有結束。雷洋沒有完全失敗。這個案件必將載入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