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央媽新法出台:國內的資金再也出不來啦!?(圖)

本文內容已被 [ 財經綜合 ] 在 2016-12-30 12:47:52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2016年最後一個工作日,陽光和煦,歲月靜好,本以為我們會在平靜中迎來新年。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就在剛剛,中國央行正式公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打破了市場的平靜,民眾中間炸開了鍋。
 
      正如我所料,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沒有下降,但是持續22年的資本相對自由流動時代已經結束,資本官職時代已經來臨。
 
      本報告的核心內容就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不管用詞如何崴腳,如何花哨,去繁就簡,根據冷眼的理解,這一政策的意思很明了。
 
      以前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每天有1萬美元取現額度,額滿即止;該辦法出台後,每天你隻能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和其他外幣,按照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這個額度就要申報。所以為了避免申報,很多人會想辦法將換鈔額度控製在7100範圍內,實際上降低了外幣取現的額度,提高了取現的門檻。如果你有案底,被列入合理懷疑的對象,申報很可能被拒,就算你還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你也不能換取現鈔,一切都是套路。
 
      當然有人說,現鈔換不了,我可以換取現匯,匯到境外。兵來將擋,央行已經有對應的招數了。以前每人隻要在5萬美元額度之內的匯款,基本都是被允許的,也無需報告,隻是從2016年元月1日起對螞蟻搬家式的購匯進行了限製,這都還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但是該辦法出台後,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上報。和取現申報一樣,當然也存在被懷疑、被拒的風險。
 
       所以如果你有5萬美元要匯到境外,以前隻需要匯一次,現在需要至少匯5次,客觀上增加了匯款成本和難度。所以不管你換多少外匯,在無法取現的情況下,如果匯不出去,也是白忙活,隻能呆在卡上,購買一些收益比較低的外幣理財產品。
 
        此前無需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四大類機構,此次也納入管理範圍,這兩條措施,基本將購買境外保險和借助資金杠杆購匯的渠道基本堵死,這也是我前麵文章重點預測的。
 
      所有這些政策的核心就是,防止兌換美元取現,防止將美元匯出境。隻要不出境,讓肉爛在鍋裏,一切都好說,將來牆紙結匯,也能撈到不少幹貨,不至於竹籃打水一場空。
 
      一方麵明修棧道,高喊人無貶基,穩定大媽們蠢蠢欲動的購匯情緒,大力宣傳優惠得到投資條件,吸引外資進入;一方麵暗度陳倉,對大額資金進出境進行限製,相信但凡是有點腦子的外資,都會清楚,日本企業組團撤離和德意誌銀行出走中的重重障礙,以後都會成為新常態。
 
      所以很多人一直在謠傳要取消5萬美元的換匯額度,降低到1萬美元,還有人謠傳強製結匯,這種想法確實圖樣圖森破,嚴重低估了央媽的智商。不管是取消5萬美元的額度,還是強製結匯,都會引起恐慌,引起類似羊群的擠兌效應,後果不堪設想。
 
      出台這樣一個辦法,確實隱晦得多,也高明得多,和我在上一篇文章《美元全年漲幅秒殺理財產品》中所說的不會降低額度,而會設置取現和匯款障礙如出一轍。
 
      屁民不是換綠紙嗎?現在給你取現設置障礙,匯出設置障礙,到時想取沒有,想匯匯不出去,隻能按給定的官方價格給你結匯,讓你雞飛蛋打,無利可圖。
 
      新規還明確了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係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金融機構通過係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並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如果真按照這一套標準執行,能否購匯基本都掌握在金融機構和外管局手中,不管是移民、境外買房、留學,隻要涉及到大額或者長期購匯的行為,都有可能被列入懷疑對象,成為反洗錢和金融安全大旗下的重點JIANGUAN對象。
 
      著名的蒙代爾-弗萊明模型的不可能三角提出: 資本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獨立、幣值穩定三項目標中,一國政府最多隻能同時實現兩項,不能同時實現三項。
 
        從該辦法的出台來看,央行已經選擇了貨幣政策獨立和幣值穩定,放棄了資本自由流動,也就是放棄了加入SDR的基本承諾。隻要對資本自由流動進行了限製,該貨幣就宣布放棄了國際化的努力,因為任何一種貨幣,都不可能在無法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實現國際化。
 
      該辦法在2016年底最後一天出台,標誌著資本官職的寒冬已經來臨,資本相對自由流動的黃金時代已經結束,想要境外投資、移民、留學、旅遊的人,又要燒死不少腦細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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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編輯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16年1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2016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1]
 
中文名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發布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
類    別
規章
發布時間
2016年12月28日
施行時間
2017年7月1日起

目錄

  1. 1 人行令
  2. 2 管理辦法
  3. 人行令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6〕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經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行長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第六條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衝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製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麵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麵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並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製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係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麵、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係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索要內容(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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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管理跟不上,自由流動隻會失控。 -Minor- 給 Minor 發送悄悄話 Minor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30/2016 postreply 14:01:03

7月1日才開始執行。還有半年多呢。 -bta- 給 bta 發送悄悄話 bta 的博客首頁 (23 bytes) () 12/30/2016 postreply 15:45:38

事實是:今天央媽新法出台:國內的資金仍然能出來。 -山中農夫- 給 山中農夫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2/30/2016 postreply 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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