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分析:貫徹釋法精神,劉小麗案是試金石


劉小麗10月12日以龜速宣誓

      中評社香港11月18日電(記者 黃博寧)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就梁、遊立法會宣誓作出裁決,褫奪兩人議員資格,自10月12日起離任。曆經一個月的立法會宣誓鬧劇迎來重大進展。高等法院承擔了維護香港“一國兩製”及《基本法》秩序的義務,否定了“港獨”份子的行為,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中央對特區司法的不信任。

      雖然梁頌恒、遊蕙禎上訴以表示抗爭意誌,然抗辯雙方對兩人“抗拒一國”及“拒絕及忽略宣誓”的事實並無異議。上訴法庭亦隻負責糾正原訴法庭的法律錯誤,即是否應該“遵從三權互不幹預原則”。在原訴法官判詞第15段中,已清楚表明法庭不采納梁、遊提出的理據,是基於梁國雄與立法會主席訴訟中,終審法院作出該原則適用“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製規定”的裁決。相信即便上訴,兩人翻案機會極低。終審法院會以維持原判,為梁遊的“宣誓鬧劇”畫上句號。

      判決一出,香港主流民意歡呼雀躍,有店家為慶祝梁遊出局,展開“買一送一”促銷,有人去酒樓點“涼(梁)瓜炒魷(遊)魚”,自製漫畫、段子更數不勝數。一直以來,香港建製派,或者說愛國愛港力量在本地話語權上處於弱勢,長期因不敢出聲而產生的壓抑情緒,終於在法官的判詞下,找到了出口,迎來一場難得的狂歡。

      以中央及建製派的角度看,過往對社運人士有多次輕判記錄的法官歐慶祥,在判詞第7段承認全國人大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對香港所有法庭具有約束力,應該落實;又在判詞第11段清楚確認,“一國兩製”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是香港特區的基石,《基本法》憲製秩序以此確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歐慶祥法官作為香港司法機關的代表,在判案中肯定人大的釋法權威,明確“一國”的重要性,為中央透過釋法樹立《基本法》解釋權威,抑製本港“司法擴權”的傾向,提供了成功案例。也為中央和特區司法機關展開良性互動、增加互信奠定了良好基礎。

      然而,歐官裁判梁、遊出局是依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基本法》第104條,沒有直接引用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內容,相當於將其“束之高閣”。判詞第9段意為即使沒有釋法,判決結果一樣,是其對釋法“多此一舉”的曲折表達。有上述現象,表明人大釋法與特區司法之間,欲求消除戒心、建立穩定的認受和適用關係,還有漫漫長路。

      對於梁遊的出局,也許如歐官所說,即使不釋法也能判決。那麽就劉小麗的宣誓有效性,人大釋法的指引更清晰。依據人大釋法以及張榮順的說明,除非是技術性的無心之失,否則隻有一次宣誓機會。劉小麗在第一次宣誓時篡改內容,表示要“秉承雨傘運動命運自主精神,與香港人同行,連結議會內外,對抗極權…共同開創民主自決之路…”。第二次宣誓,她以平均6秒一個字的速度宣讀誓詞,不足100字的內容讀了13分鍾,顯然表示她無意受誓詞約束。如果不剪輯,沒人能明白她是什麽意思,更甚者,其人在臉書上表明宣誓是“虛偽”的,故此逐字讀出是為了彰顯行禮如儀的“虛偽”。

      如此宣誓,是侮辱港人及國人的智商。隻要智商尚存,都能判斷該宣誓與“莊重、真誠”相去甚遠,應屬不合格。隨著事件發酵,她感受到了喪失議席的潛在危險,至少形式上不再抗拒,遂在11月2日正常宣誓“表現良好”。但依據釋法內容及精神,其最後一次宣誓的機會應屬無效。劉小麗案今日展開聆訊,主審法官仍是判梁、遊出局的歐慶祥。

      相信劉小麗是給歐官出了大難題。何去何從,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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