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頌恒及遊蕙禎宣誓官司,高等法院裁定政府勝訴,二人因拒絕宣誓,當日已喪失議員資格,而立法會主席批準他們再宣誓是錯誤的決定。法官又指有否人大釋法,判決都一樣。
法官區慶祥頒下書麵判詞,裁定梁頌恒及遊蕙禎二人在10月12日在立法會作出的宣誓,是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當日已喪失議員資格。
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所指,梁頌恒及遊蕙禎二人在當日已有兩次機會,他們在第一次在誓詞中加入HONG KONG NATION「香港國」的字眼;第二次又故意錯誤讀出Republic及China的讀音,並沒有依照原有誓言。
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指,兩人的行為客觀而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製,他們三次將中國讀成「支_那」,有嘲諷中國和鼓吹「港獨」的政治含義。當政府引用以上論點,法庭注意到兩人沒有借陳詞或證據提出異議,法官認為宣誓當日,兩人故意拒絕宣誓,已經即時喪失議員資格,無權行使立法會議員身分。
法庭亦不接納梁頌恒及遊蕙禎提出三權分立下的不幹預原則為反對理據。
判詞指,按終審法院案例所指,不幹預原則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製規定,而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亦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盡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判定誓言是否合法,但對於本案的爭議,法庭是有最終的判決權。
由於兩人已經失去資格,立法會主席批準他們再宣誓是錯誤決定,法庭宣布撤銷有關決定,同時宣布兩人議席出缺。
法官又提到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具有約束力,對於有質疑指釋法範圍超越了基本法158條,他表示不作評論,即使無人大釋法,裁決都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