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晚報 2016-09-30 14:45 來自 一號專案
還記得一周前本報推送的有人在寧波一家銀行存了2300萬結果錢不見了的事情嗎?昨天,法院終於判了!心力交瘁的朱先生再次遭到打擊!
回顧整件事情
4年前,永康人朱先生在招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存款2300萬元,滿以為會獲得高額利息回報,不想兩個星期後卻發現,卡裏的錢早已不翼而飛。警方調取監控錄像發現,竟然是當時拉他去存錢的人騙他輸入密碼,在銀行大堂內堂而皇之地將錢轉走了。
朱先生多方追索損失無果,去年年初將招商銀行江東支行告上法庭,指出對方在辦理業務時嚴重違規,包括未將對賬單交給原告本人、未實施客戶身份識別製度、未要求原告本人簽字確認轉賬單據等,致使2300萬元巨款被盜走。
昨天,心力交瘁的朱先生再遭打擊,他收到了江東法院判他敗訴的一審判決書:被告對於涉案存款被盜導致的損失不具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7萬餘元由原告承擔。
銀行答辯:
嚴格按照規程操作
雖然原告稱銀行方有失職,但是被告銀行在答辯中稱,原告朱先生存款損失係第三人詐騙行為所致,無論銀行在業務中是否存在過錯,原告都應該首先向實施犯罪的人追索,而原告並未窮盡追索手段而直接起訴銀行,並不恰當。
銀行認為,朱先生的資金被轉賬係其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如有損失,也應由他自行承擔,因為他在轉賬後兩個星期就發現錢被轉走,但並未馬上報警,而是向張某等人詢問情況並催促還款,直到當年6月7日才報案,行為反常。
銀行表示,銀行在代辦轉賬業務中嚴格遵守各項業務操作規程,不存在過錯。銀行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辦權,因為王某先到櫃台提供了相關轉賬單據,單據上原告朱先生的身份證號、卡號、轉賬金額等信息已填寫完畢,並告知櫃員儲蓄卡、身份證會馬上拿來。
之後,朱先生到達並向櫃台內遞入銀行卡和身份證,與王某所填寫單據完全一致,且在辦理轉賬過程中,朱先生親自輸入了密碼,充分說明他其實已告知他人卡號和身份證,並同意轉賬,並且通過輸入密碼方式進行了最終確認。
整個過程中,朱先生都站在王某身邊,櫃員通過擴音喇叭對外詢問,朱先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法院判決:
銀行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對於涉案存款被盜導致的損失不具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院給出了4點理由:
其一,關於打印對賬單是否需要密碼,中國人民銀行並無統一規定,因此招商銀行在業務操作中對交易明細查詢未設置密碼輸入環節,並未違反法律法規。
另外,從監控錄像上看,原告朱先生將銀行卡、身份證交由張某提交給被告銀行櫃台,並在被張某帶至櫃台後,櫃員提醒其需要輸一下密碼,並大聲問“你剛不是轉出去嗎”,原告並未予注意,說明原告未妥善保管身份證、銀行卡及密碼,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未注意櫃員問話,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其二,辦理朱先生業務時,王某一直站在櫃台前,將已填好包括朱先生身份證號等信息的轉賬申請單交給櫃員,而後朱先生將身份證交由張某遞交給櫃員,並由本人輸入密碼完成轉賬。期間,櫃員曾詢問“你剛不是轉出去嗎”,朱先生站在王某身邊未提異議,而由王某作答。因此,銀行櫃員有理由相信王某係朱先生的代理人以及轉賬係朱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轉賬由作為代理人的王某確認也不違反相關業務規定。
其三,從監控錄像看,銀行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查看了朱先生及王某的身份證,可以認定銀行已完成客戶身份識別。
最後,王某在轉賬申請單中匯款用途上寫了“匯款”,銀行員工在辦理業務過程中多次詢問,王某都點頭確認,因此銀行對涉案轉賬已做形式審查,雖不盡細致,但除明顯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外,銀行無權停止辦理正常的轉賬程序,故銀行未詳細詢問匯款用途與朱先生的損失並無因果關係。
法院據此駁回了朱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昨天,朱先生在拿到判決書後告訴記者,他將在與律師協商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原題為《他在寧波一家銀行存的2300萬元不翼而飛案!法院終於判了!結果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