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裴多菲的名言“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這首詩曾經激勵了無數的熱血青年為創造美好的社會去奮鬥。自由是衡量一個社會進步與否,美好與否最簡單,最直接的標準之一。
為了簡單我們不談言論自由,遊行示威自由, 結社自由, 出版自由。這幾種自由有些抽象不是每個公民都需要。我們來談談看得見摸得著,每個公民都需要的自由-遷徙自由。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第六條第七款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對自由遷徙權的法律規定。
1918年毛澤東在北京大學找到圖書管理員的工作,可以在北京生活。
1949年前大陸人可以自由地去香港。
1951年2月15日中國政府宣布封閉香港邊界,大陸人再也不能自由地去香港居住。
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50年代初期農村人很容易到城市居住生活。
雷鋒出生於湖南農村,1956年到望城縣當了政府公務員,1958年雷鋒去鞍山當了工人。
1958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國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製和政府管製。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複。
60餘年前人們擁有自由遷徙的權利,不用辦暫住證,沒有農業和非農業戶口之分。農民隻是一種職業,而不是一種身份的標誌。60多年後的今天,我們應在原有的基礎上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而獲得更多的自由。
看什麽時候中國憲法能恢複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看什麽時候廢除《戶口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