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章的爭端解決機製

2016年7月12日,海牙仲裁庭就菲律賓就南海問題訴中國一案宣布裁決。中國政府隨即發表聲明,宣布不接受不執行這個違法裁決。

 

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執行是否違反了國際法,是否破壞了國際法治和國際秩序呢?

 

我們首先要問海牙仲裁庭的裁決是否合法?

 

不合法,公然違法的裁決,中國政府完全有理由不接受不執行。

 

既然菲律賓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框架下啟動強製仲裁,而且海牙仲裁庭也是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爭端解決機製所設立並做出審理和裁決,那麽我們首先來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爭端解決機製是如何規定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章是專門規定有關爭端解決機製的,即,締約國可以在什麽情況下通過這些爭端解決機製來解決海洋爭端。

 

我們首先來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章第296條款規定。第296條款規定,對爭議有管轄權的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裁決為終審,爭議各方必須遵守。裁決對非爭議方無效。

 

這裏,有一個關鍵詞,那就是對爭議有管轄權的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審並且有約束力,爭議各方必須遵守。

 

那麽,如果這個法庭或者仲裁庭對此爭議沒有管轄權的話,那麽這個裁決也就當然是沒有約束力的了,爭議各方也就不必遵守。

 

法庭或者仲裁庭裁決案件前,必須首先審理自己是否有管轄權。管轄權分為屬物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對此類案件是否有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 訴狀,傳票等通知是否按照程序發給此人)管轄權。兩者缺一,法院便沒有管轄權。法院沒有管轄權而越權審理,判決當然也就無效。

 

那麽,這個海牙仲裁庭有沒有管轄權呢?如果這個海牙仲裁庭說自己有管轄權,那麽它的管轄權從何而來呢?

 

我們再看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章第288(4)條款的規定。第288(4)條款規定,涉及管轄權爭議的問題,由法庭或者仲裁庭來裁定。這就是說,如果遇到管轄權爭議的問題,決定權在法庭或者仲裁庭。

 

這個288(4)條款,再加上第296條款的終審和必須遵守裁定的這個條款,似乎法庭和仲裁庭可以裁定自己對此案具有司法管轄權,並做出終審和有約束力的裁決。

 

海牙仲裁庭審理此案時依據的就是這個條款,說自己有權就管轄權爭議問題作出裁決。2016年7月12日出爐的海牙仲裁庭裁決書開篇就是引用此條款來宣示仲裁庭的法律依據。

 

我還沒有看到中國政府聲明中對第288(4)條款的反駁。

 

那麽,是不是海牙仲裁庭依照第288(4)條款和第296條款,就一錘定音的有了管轄權了呢?

 

在法律理論和實踐中,有這麽一個普遍接受普遍應用的原則,那就是特別法壓倒一般法。也就是說,處理法律問題時,如果特別法和一般法對此司法問題都有規定,但兩者之間相悖或者有差異,那麽特別法壓倒一般法,處理此司法問題時,應該是特別法適用,而不是一般法。比如說勞工法。如果有一部勞工法,後來又因為煤礦工人情況特殊而立了煤礦工人法,那麽在處理有關煤礦工人的法律問題時,如果勞工法和煤礦工人法有衝突的話,一定是煤礦工人法更適用。

 

在法律理論和實踐中,還有另一個普遍接受普遍應用的原則,那就是後法壓倒先法。也就是說,處理法律問題時,如果先立的法規和後立的法規對此司法問題都有規定,而兩者之間相悖或者有差異,那麽後立的法規壓倒先立的法規,處理此司法問題時,應該是後立的法規適用,而不是先立的法規。

 

在此案中,雖然第288條款和第298條款都是在同一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但是第288條款明顯是屬於一般條款,因為這個條款是針對所有締約國的;而第298條款明顯是屬於特別條款,因為這個條款是特別為那些聲明排除強製仲裁締約國而增添的。

 

另外,第288條款先於第298條款,所以第288條款是先立法規,而第298條款則屬於後立法規。

 

因此,從兩個方麵來說,第298條款都壓倒第288條款。第298條款在此案中更為適用。

 

因此,海牙仲裁庭在此案中依據第288條款裁決管轄權,而不顧中國政府依據第298條款排除性聲明,屬於嚴重違反法理和司法實踐。

 

眾所周知,任何法院,如果依照法律,對某一類案件不具管轄權時,它再怎麽折騰也還是沒有管轄權。比如,稅務法庭隻能審理有關稅務案件,而不能審理一般的商業糾紛案件。稅務法院不能說因為商業糾紛會影響某個公司的商業利潤,進而影響這個公司的納稅,因此稅務法院就具有管轄權了。

 

中國政府反對強製仲裁,不承認,不參與,不接受,不執行的第一個法理依據就是第15章第298條款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章第298條款規定,締約國可以在任何時候作出書麵聲明,表示對以下四類爭端不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強製解決程序:

  1. 關於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法律執行活動方麵的爭端;
  2. 有關劃定海洋邊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3. 關於軍事活動的爭端;
  4. 正由聯合國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的爭端等。

 

對於上類爭端,締約國可以聲明不接受第15章的爭端解決程序。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出現這個第298條款,一點也不出人意料。如果沒有這個條款,很難想象海洋大國和強國會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如果海洋大國和強國都不批準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隻剩一些小國或者陸地國家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那麽這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了。

 

所以說,這個第298條款,其實就是為了讓《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能夠得到海洋大國和強國的批準,讓海洋大國成為締約國而加進來的。哪個國家,特別是哪個大國,會讓如此一個缺乏確定性的第三方來裁定事關自己領海主權,海洋劃界等大事呢?

 

如果是西方國家敗訴,他們也許就會說,這個仲裁非法無效,因為這個仲裁庭的各位仲裁員產生都不是符合“民主”程序的,他們都不是經過民主投票程序民選出來的。

 

2006年8月25日,中國政府依據《聯合國海洋法》第298條款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中國政府在聲明中明確表示,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域劃界、曆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程序。

 

需要說明的是,不隻是中國政府提交了此類聲明,總共有30多個締約國提出過各種排除性聲明。聯合國常任理事會五個國家中就有四個,即俄羅斯,英國,法國,中國,提交了這個聲明。

 

美國沒有提交這個聲明,那是因為美國政府沒有批準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國會認為這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總的來說對美國國家利益有害。另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即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第298條款,美國還是不放心海洋爭端有可能由第三方來裁決。拳頭硬力氣大的時候,遇到難題協商解決或者交給第三方裁決,總不如自己橫衝直撞直接出手那麽隨心所欲。

 

所以中國政府才說,中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堅定的支持者和維護者,而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的國家,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理由對中國說三道四,無論是在道德層麵還是法理方麵。

 

需要強調的是,中國政府依據第298條款提交的聲明,與其他國家提交的聲明,這些聲明本身也就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一部分,就是作為處理海洋事務的規則。中國政府這個聲明是合法有效的,是得到各方承認的,也沒有任何人提出反對,當然任何人也沒有理由提出反對。

 

因此仲裁庭根本沒有管轄這個所謂爭議的權利。 沒有管轄權,那麽所做出的裁決也就根本無效。

 

中國政府反對強製仲裁,不承認,不參與,不接受,不執行的第二個法理依據就是第15章第281條款, 282條款, 283條款規定。

中國政府不參與,不接受,不承認的立場,除了有前麵所述的第一個法理依據,還有第二個法理依據。

 

《聯合國海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1條款、282條款、283條款明確規定了強製仲裁啟動的先決條件。

 

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爭端國雙方首先應當以自行約定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在爭端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窮盡一切和平方法之前,不能將相關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或國際仲裁法庭啟動強製管轄。

 

我們看看第282條款和第283條款的措辭。措辭用的是“shall”。 “shall”一詞在法律文件裏麵不是表示將來時的“將”的意思,而是義務規定的“必須“的意思。 沒有滿足這個義務,一方不得啟動強製仲裁程序。而菲律賓沒有滿足這個這個義務便啟動強製仲裁,明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仲裁庭罔顧事實接收此案,更是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先。

 

 

中國和菲律賓同是《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簽署國,各方包括菲律賓在宣言中承諾南海的有關爭端將通過有關各方的雙邊談判和平解決。

 

海牙仲裁庭采納菲律賓立場,裁定《南海各方行為宣言》隻是一個政治宣言,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首先,《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各方關於南海爭端解決方式的約定符合上述三條中規定方式;其次,《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其法律效力不應該因文件的名稱而有任何差異。

 

而且,菲律賓不顧《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端的約定,拒絕和中國談判.

 

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依然受理菲律賓的訴訟案,明顯違反了第281,第282,和第283條款的規定。

 

所以說,中國反對仲裁法庭受理菲律賓單方麵提起與中國主權有關的仲裁,不參與訴訟,不接受訴訟結果,完全是行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中國的合法權利,不存在在中國不遵守國際法的問題。因為中國不參與、不接受就認為中國不遵守國際法,不講法製,或者是因為沒有深入理解《聯合國海洋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條款,或者就是別有用心罔顧事實胡攪蠻纏。

 

西方國家一貫就是在自己小圈子裏麵自己製定世界規則。製定的規則對自己有利。一旦規則對自己不利了,就修改規則,再把規則修改得對自己有利。受到抵製無法修改規則,文明一點就無視規則或者曲解規則,不文明的就直接踐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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