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了司法手段,僅僅是守住了最低的底線,但就弄這麽個結果,有點開玩笑,還不如中宣部文化局之類的發個行政處罰文件呢。
1,讓社會維護正義的聲音付出的成本太高,
2,讓無事生非者破壞社會正義的成本太低,起不到懲戒作用,扭轉不了社會輿論惡質化的潮流。對這種事,除了道歉,還應該處以巨額罰款。這種案子對社會造成的損失不是錢能衡量的。罰款多少不能根據一般的民事訴訟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金額。這樣才能以儆效尤。
3,此案凸顯輿論監督管理部門的嚴重失職。非要等到當事者的後人出麵才引起關注。這些watch dog 不守夜了,大概趕場喝酒的時間多。
英雄為國流血犧牲,還要讓英雄的後代流淚傷心。浪費時間精力去做本來公共部門應該把關做的事。
這種事,無錢無利,估計有權的人除了頂層那幾個以外沒人感興趣過問。
據傳說習講過,前蘇共解體的時候,更無一個是男兒。就看現在這幫人做的這些事,這樣子下去,會和前蘇聯差不多,解體與否,也不會有人多管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