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壯士”中的兩位英雄葛振林、宋學義的後人葛長生、宋福保起訴《炎黃春秋》雜誌社前執行主編洪振快侵害名譽權、榮譽權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今日宣判,判決被告洪振快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自然人死亡後,其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仍應得到保護。葛振林、宋學義雖然已經去世,但其生前人格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葛長生、宋福保作為葛振林、宋學義的兒子,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關於洪振快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首先,被告洪振快不僅侵害了葛振林、宋學義的個人名譽,而且侵害了相應的公共利益。葛振林、宋學義於1941年9月25日發生於狼牙山上的一次戰役中英勇抗敵並光榮負傷。1941年10月18日,時任晉察冀軍區司令員兼政治委員的聶榮臻簽發訓令,對寧死不屈、光榮殉國的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位烈士及跳崖負傷的葛振林、宋學義兩位同誌予以表彰,並號召全體指戰員學習。之後,幾十年中,“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稱號在全軍、全國人民中廣泛傳播,獲得了普遍的公眾認同,成為全軍、全國人民學習的榜樣和楷模。從這些英雄人物的角度看,他們的英雄事跡反映了他們不怕犧牲、寧死不屈、英勇抗敵的精神;“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稱號,既是國家及公眾對他們作為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在反抗侵略、保家衛國作出的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和個人榮譽。同時,“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偉大鬥爭中湧現出來的英雄群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民抗戰並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這一係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跡,經由廣泛傳播,在抗日戰爭時期,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衛國家安全的軍魂的來源;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鬥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視為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被告洪振快發表的兩篇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在抗日戰爭中所表現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精神這一主要事實,自始至終未作出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麽跳的”、“敵我雙方戰鬥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甚至文革時期紅衛兵迫害宋學義的言論為主要證據,全然不顧基本曆史事實。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文章雖然未使用侮辱性的語言,但被告采取的行為方式卻是,通過強調與主要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人物群體及其事跡產生質疑,從而否定主要史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因此,被告的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名譽、榮譽的加害行為。案涉文章經由互聯網傳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傷害了原告的個人感情,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曆史情感,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關於被告洪振快的主觀過錯問題,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作為生活在中國的一位公民,對“狼牙山五壯士”的曆史事件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應當具有一般公民所擁有的認知。對“狼牙山五壯士”及其所體現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應當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體悟。尤其是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能夠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人,更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也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製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製,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對於被告洪振快主張的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問題,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言論自由是我國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民法的角度看,表達自由也已經成為民事主體一般人格尊嚴的重要內容。但是,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建立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基礎上。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本案中,原告葛長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保之父宋學義的名譽及相應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狼牙山五壯士”及其事跡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曆史記憶以及所展現的民族精神,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來源和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價值,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內核。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也是對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的損害。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學術研究和自由發表言論,但被告卻未采用這種方式,而是采用了侵害他人名譽、榮譽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進行所謂“學術研究”,行使言論自由,否認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事實和所表現的大無畏精神,其所主張的言論自由明顯不足以抗辯其侵權責任的成立。
依據上述理由,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福保名譽、榮譽的行為。二、被告洪振快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長生、宋福保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