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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轉載借用引用很常見,但如果發生糾紛,大約就變成了法律問題,如何解決?如果按照依法治國的路子,大約最好遵照現有框架,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加快立法修正的循環。用案例不斷地完善法律的解釋。但現實世界的法律對比人的自由理想化想象,如牛車對光速列車,慢到令人發指。也許中國的思路就是用這種慢來解決一批人的就業。一個快槍手一秒鍾完成的生兒育女任務,顯然不如一個老頭子纏綿幾年寸草不生的愛情。

因為此主題是作者比較吃力的新境地,本文大多都是抄襲的原材料。而法律框架基於甲乙全在中國。如果是跨國的情景,因為中國和各主要大國都是相關公約的締約國,都受公約的製約。具體見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parties_to_international_copyright_agreements


下邊查詢按照這樣的前提,即甲乙博主,甲抄乙,甲未謀利。乙報複甲,將甲照片作為證據使用。問題是甲乙如何才能解決,先禮後兵,禮的話怎麽解決?兵的話(打官司)怎麽解決?法律似乎和實際問題脫節嚴重,似乎根據具體問題的過程來提供解決方案。超級精煉的字,如果沒有詳細的解釋,似乎變得毫無用處。

一般似乎都要求對方道歉就了事。但什麽樣的道歉算道歉,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定義。苦主恨不得施主跪下磕頭,或者置之死地而後快。而施主也有可能輕描淡寫,出於自己單方麵的考慮,不能用道歉撓到苦主的癢處,所以苦主總覺得道歉得不過癮,而施主總覺得道歉得很徹底。而法律作為第三方,必須提供一個妥協點。

而敢於挑事,敢於接受挑戰,這種新生代的勇敢品質,大約才是推動社會前進的關鍵動力。


以下為迄今為止查詢的結果。這顯然需要有誌於知識產權事業的專業人士才有可能做下去。我這種打醬油的,先打半瓶放到這裏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甲的博客非盈利,是純個人使用,應該不屬於侵權
但甲應該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根據這個律師的說法
臨摹、模仿、複製、抄襲,法律人幫你捋個清楚(一)

1純個人使用他人作品,完全沒問題,當然不算盜圖

2,不標明原作作者的純個人使用,法律上存在的問題有兩種,1是,不尊重作品著作權的署名權,屬於不規範使用。改正使用方式即可,除此之外,不承擔任何其他法律責

又同一律師關於純個人的解

純個人使用的要點有二,一,純,其義就是不進行非法擴散;二,個人使用,是相對與商業使用而對立的詞,其義就是沒有通過使用他人作品而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好處,無論直接或者間接。

補充一點,判斷是否個人使用的博客網站或商業性質的博客網站,其判斷依據是,該博客網站是否存在著經營性質的行為,例如、網站廣告、該網站需要繳費才能使用、登錄時自動跳出廣告窗等等

根據以上我查找到的結果,本問題中甲屬於純個人使用(為個人博客情感交流使用,該博客網站非盈利),所以甲對乙並不構成侵權。乙的做法似乎不妥。

但是,進一步的查找,還有2006/7/1日公布(2013/1/16日修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在百度百科上更詳細的文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著重看第二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這條的意思看起來就是轉載別人博客的內容要掏錢。而且還有判例。
案例點評 博客文章不能隨意轉載
在這個案例中,轉載者被罰了1800元。但原博主自稱花了上萬元(見下文

的哥不滿於芬稱道歉不真誠 法院拍板認定案件完畢

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種道歉方式他實在難以接受,他打這場官司已經倒貼了上萬元,就是為了能讓於芬向自己道個歉,但到現在始終未如願。讓名人道歉,真這麽難嗎?

而貌似主審法官(因為此文作者也是北京市海澱法院的)的文章
中國最權威的新聞出版資訊網站 電子報(此文標題應為:跳水教練引用的哥博文糾紛案引發話題法律應如何介入私人博客侵權

原告為證明其合理支出,向法院提交了540元公證費發票、2500元律師費發票、494元集寧至北京的往返車票及5元的購買火車票的手續費發票。法院對於其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可以推測的是,在1800元這一總額中,隻有極少一部分真正用於賠償經濟損

看起來從法官認證的角度原告打官司總共花了3539元(並不是他聲稱的上萬元,他可能把其他誤工費也算了進去),賠本了1739元。被告賠了1800元。兩人旗鼓相當。
看起來中國的判案還是不鼓勵打官司,打官司的話兩敗皆傷。如果真的為了保護原創,被告官司輸了,該承擔所有原告打官司支出吧?
而且,還可以用懲罰性罰款,殺一儆百,就沒人敢抄了。為什麽沒有這麽做?看起來法官最後的話是其中的考慮因

人博客,對已發表作品的使用一般都是善意的,大多數情況都是為了充實博客的內容。如果太過苛責,恐怕眾多的博客使用者難以接受,也會對他們創作博客的積 極性造成傷害。博客上每說一句話恐怕都將字斟句酌,以防踩了著作權的雷區,百花齊放的博客時代是否會噤若寒蟬?對於法官而言,如何謹慎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 量權,在立法和現實中尋求平衡點將成為司法實踐中最大的難題;而筆者一個粗淺的觀點是:法律對博客尤其是私人博客不應介入得太嚴,即使構成侵權,在停止侵 權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降低或減少博主們的賠償責任

當被告是為了公益寫作,中國的法律似乎更偏向於支持公益。
看起來,打官司遠沒有調解賺錢。下邊另一個博客抄襲的例子,原告居然500字博文獲賠5000

科學網博客官司:500字博文獲賠5000


從文章的內容看,似乎是侵權的女博主被原告氣勢洶洶的獅子大張口給嚇住了,所以接受了5000元這種讓廣大博客作者垂涎的價碼。原文及鏈接都沒能查找到案子的最終判決公告,懂行的人請幫忙告訴如何查詢案例的判決結果和審判證據等等細節。的哥告著名跳水教練的案子,被評選為2010年十大知識產權案,可相關報道卻很難找到特別詳細的鞭辟入裏的細節和材料,看起來法院在使用信息技術上還有很遠的路要走。但這也許正好是巨大的市場,等待著有誌之士的挖掘。如果習近平的依法治國不是一句空話,那他也許該利用信息技術將法律變得接地氣,讓每個人都能更容易地被法律武裝起來,而不是成為少數有關係的、有智商有情商的人的專利。這同時還能解決一部分就業,還相當於誇大內需,又能造福人民,還比較環保。

附錄:

1,看到的一個原則,就是法律保護點子的表達,而不是保護點子。知識產權是為了鼓勵公平競爭(想到了我屢次闡述的物競天擇了嗎?)。如果一個點子誰都能輕易想到,就不能作為保護對象。如果一個點子是自古華山一條路,也不能成為保護對象。

http://www.academia.edu/3643376/_copyright_does_not_protect_ideas_only_the_expression_of_ideas_


2,講剽竊的集大成網站,其中提到了一個原則:象所有惡行,懲罰由惡意度及惡行本質決定。這話說得操作性不高。後邊補充說了獲利和造成損害,操作度高一些。大約相當於,測量惡行未發生時可能的得利,或者惡行造成的損失,根據這個讓行為人賠償。中國現在的風氣似乎對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老一代人的思想可能已經不太適合現狀的世俗社會。焚稿明誌越來越讓位於敝帚自珍。寫字的人自然希望光靠寫字就能謀生,不過看起來,現實與理想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As with any wrongdoing, the degree of intent (see below) and the nature of the offense determine its status. When plagiarism takes place in an academic setting, it is most often handled by the individual instructors and the academic institution involved. If, however, the plagiarism involves money, prizes, or job placement, it constitutes a crime punishable in court

http://www.plagiarism.org/ask-the-experts/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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