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殺人,必有原因。但這也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畢竟人不是豬牛羊動物,可以隨意宰殺。但分析殺人的原因可以讓我們從中找到可以吸取的教訓,避免同類事件在我們身邊發生。這個殺人案件,被殺孩子的父親肯定過多的介入了殺人犯的離婚過程,而且給予了必要的庇護指導,包括離婚財產分割,甚至可想想象到的比如語言挑尋,而殺人犯能力上無法殺他,最後就去殺了孩子,讓他後悔一輩子。可以想象,這個殺人犯應該是家境貧寒的出身,比如是屠宰工後代,比如是下水道工後代,反正是下流社會精英的後代,比如大隊黨支部書記,村長的後代。其父母過去就是殺人沒有償命,所以他就以為可以逃脫了。確實,他逃脫了,不用償命。女子要庇護,可以去屁胡所,去自己親戚那裏,就是在給親戚找麻煩。
隻有飛香港的航班可以轉飛大陸,活著是直接過關到深圳,活著是在香港有房子啊。香港引渡可能有問題,因為這需要大陸配合才行,因為是大陸人,持有大陸護照。理論上中國不同意的話,香港不可以,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引渡權利歸中央政府,屬於涉外的外交管轄。斯諾登就是一個例子,美國要引渡,結果沒有成。那就是中央政府幹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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