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美國這個言論自由的限製是很明確的。西諺有雲:魔鬼就在細節之中。

來源: Sic~semper~tyrannis 2015-12-22 09:57:4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069 bytes)

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Brandenburg v Ohio 依一案的裁決對這個事情有很明確的界定。煽動不可避免的非法行動(incite immiment lawless action)的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這個案子上訴的人,Brandenburg,是俄亥俄3K黨的一個頭目。你想想他的言論可能沒有宣揚種族歧視,沒有宣揚暴力嗎?可是最高法院一樣判他勝訴。關鍵是他的那些言論沒法引起不可避免的非法行動。

1969年之前美國一樣有很明確的言論自由的界定標準。此前的界定標準是言論能否引發“清晰的和存在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1969年案子把言論自由的範疇更拓寬了一些。

反觀中國呢?有哪個法院能,甚至敢於,把言論自由的界定解釋的這麽清楚?有關新聞法(中國目前還是沒有《新聞法》。而中共建政前,中國是從清朝末年就有《新聞法》的。),當年陳雲說過這樣一番話:

“在國民黨統治時期,製定了一個新聞法,我們共產黨人仔細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辮子,鑽它的空子。現在我們當權,我看還是不要新聞法好,免得人家鑽我們空子。沒有法,我們主動,想怎樣控製就怎樣控製。”

這就很明白了。不把事情說清楚,就是為了把自己淩駕於法律之上,自己控製一切。如果一切都是為了這個目的服務,他們說什麽法律,法治,把公權力關到籠子裏,都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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