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中“砸爛”公檢法的真相
毛澤東強調“精簡機構”和幹部的“半供給製”,目的是想打擊官僚機構的“寄生性”。毛說:“在一不死人二不廢事的條件下,我建議黨政機關進行大精簡, 砍掉三分之二”。偉人自有偉人的膽量!毛還說:“我看不需要這麽多監獄,把監獄裏這些人放到群眾中改造,這個辦法好,天塌不下來”。
於是,1968年12月11日,最高檢查院、最高法院、軍代表、公安部等聯合向毛澤東、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組提交了《關於撤消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求報告》,被批準執行。
1975年1月,四屆人大通過的《憲法》中規定:“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大多數地 區的實施,是把公、檢、法部門認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冊子,發給各個工廠、大隊、商店、部隊、機關、學校、街道等,交群眾討論、批判,然 後收集群眾意見,來決定是否逮捕、判刑。重大案件,司法機關還要下到基層,直接和群眾討論對案件的認識和處理意見。實際上,這是毛澤東式的陪審團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