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劍飄塵
為什麽說洛陽襲警具有合法性?難道警察執法還有錯?
現代社會法律的根本作用,不是用來做統治階級的武器的。法律的製定,是為了讓所有人都能在這個擁擠的世界和平共處,不至於逼迫大家不得不施行原始正義。
所謂原始正義就和性交一樣,是人性。被人打了,總想(也應該)報複回去。但是社會越來越複雜,這種憑個人價值觀的原始正義,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法律出麵,讓每個人放棄自己的判斷權,通過立法、司法、執法體製,施行社會正義。所以,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維持社會正義,而不是僅僅成為統治工具,更不能成為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工具。這就要求立法具有整個社會階層都參與的代表性。
比如中國的城管。也許有立法。但是,你去問問被城管管理的最廣泛的小商小販階層,他們會認可這樣的法嗎?你就是把它上升到憲法、宇宙大法的地步,也改變不了這個法隻是統治工具的事實。
洛陽小販襲警,看起來凶手違法在先,警察執法。你這個交通法也許是好的,但是這個小販卻已經在各種惡法管製下,走到了崩潰的邊緣。交警剝奪了他唯一的生產資料(三輪車),隻是導火索。他把仇恨發泄在交警的身上,但是仇恨的根源卻是這個社會。什麽樣的社會,一個40歲出頭的男人,靠自己辛苦勞作養不活全家?在這樣的社會中,不要責怪底層人民的怨氣。製定法律沒有代表性,成為權貴統治工具。在這樣情況下,人民有施行原始正義的權力。作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城管,如果自己也是草根階層,就不要穿上一身狗皮,就人五人六的,要知道在權貴眼裏,你與刺殺你的屁民沒有兩樣。執法的時候手下留情一點,說不定哪天就救你一條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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