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狀
上訴人:王雲
生日:一九六三年六月六日 漢族
身份證號碼:130104196306061832
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建華家園3號樓1單元1015號
電話:13703294848
被上訴人:石家莊市住房開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香寶
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平安北大街3號
電話:86012328
首先上訴人對長安區法院把市場經濟規則融入福利事業,讓被上訴人鑽了法律空子,徒增上訴人生活和經濟上的壓力,深表遺憾。長安區人民法院明知上訴人訴求合情合理,依然不能維護上訴人正當權益,這是公然昭示中國法律為惡法。盡管如此,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圍繞廉租房房租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長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與此同時,上訴人將會針對廉租房政策向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參照其結果另行裁決本合同糾紛。
上訴請求:反訴人請求法院
一、判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2012年簽署的《保障房租賃合同》非法無效
二、判決上訴人在低保期間,免交房租
三、本案判決前,上訴人拖欠的物業費、20%取暖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四、判決被上訴人恢複上訴人居住廉租房的自來水管道和暖氣管道
五、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居住廉租房進行一次徹底的維護
六、判決被上訴人取消上訴人廉租房資格的決定非法無效
七、請求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長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八、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挑起廉租房租賃合同案件實屬鬧劇。
上訴人在一審庭辯時已經表明,廉租房建設屬於福利事業,而租房合同卻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二者的操作原則基本獨立,甚至互相對立。市場經濟自身就是弱肉強食的機製,窮人活該餓死,而福利事業的基本原則就是扶住貧弱,所以把市場經濟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業,表現出的隻有不倫不類。
本次廉租房合同官司,表麵看是合同引起,其實雙方的真正分歧在於廉租房政策,而廉租房租賃合同其實隻是廉租房政策的衍生物,如今被反訴人拋棄問題的根本,以完整事件的一個局部挑起訴訟,實屬鑽法律的空子,欺負上訴人等不熟悉中國法律。被上訴人曾經表示,“政策是政府定的,其按照執行”,意味著一個沒有敗訴能力的主體提起訴訟,上訴人從案件一開始就注定了敗訴的命運,被上訴人裹挾了法律和法院,隻許被上訴人勝訴。可以說廉租房租賃合同案,十足的一場鬧劇,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
(2015)長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中講到,“王雲對公共保障性住房政策提出的質疑,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可是廉租房房租糾紛中的是非曲直都與政策密切相關,長安區法院既然沒有能力裁決廉租房抗交房租這一完整事件,解決根本,隻能針對廉租房租賃合同這一局部進行裁決,可以肯定不可能確保正義。據說按照中國法律允許就某完整事件其中一個局部發起訴訟,但是上訴人認為,這一局部必須與其他部分沒有因果關係,才能獨立形成訴訟,否則相關法律實屬惡法。長安區法院在不能確保判案公正的前提下受理判決此案,以市場經濟原則裁定廉租房糾紛,注定成為中國政治、法治生活中的一個笑話。
被上訴人曾於2013年起訴過上訴人,在上訴人反訴後,取消了原定的庭審,結果一直沒有了音訊,直至2015年5月上訴人主動電話到長安區法院查詢,才被告知對方已經撤訴。再結合(2015)長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結果,以及判決書上曲解上訴人本意的描述,可以認定長安區法院對待此案缺乏嚴肅認真公正的態度,根本沒有理解上訴人所講的其間邏輯關係,讓上訴人對石家莊市各級法院失去了信任,希望能夠跨省異地審理此案。
二、廉租房租賃合同非法無效。
廉租房建設屬於福利事業,而租房合同卻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二者的操作原則基本獨立,甚至互相對立。市場經濟自身就是弱肉強食的機製,窮人活該餓死,而福利事業的基本原則就是扶助貧弱,所以把市場經濟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業,表現出的隻有不倫不類。正如廉租房住戶不能苛求享受商品房的公攤麵積比例,廉租房管理者同樣也別妄想把市場經濟規則融入廉租房管理,都要尊重廉租房事業的特殊性。
現行的廉租房租賃合同,百分百是霸王合同,廉租房住戶對其無權進行絲毫改動,其實與政府製訂的規定沒什麽區別,畢竟廉租房租賃合同又是政府設計的製式合同。與其這樣,不如直接將合同改成以政策文件發布,針對不同情況的廉租房住戶,製定出相應的不同房租標準。這樣的話,一旦政府與廉租房住戶發生分歧,政府可以直接與群眾對話,或者對薄公堂,避免住戶與做不了主的人打官司。
上訴人的廉租房資格,是經過石家莊市多級政府審核批準的,退而求其次,即使以合同方式確定廉租房租賃關係,也隻有政府才具備與上訴人簽署廉租房租賃合同的資格。再退一步,政府授權被上訴人管理廉租房,政府相關部門應該首先與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簽署三方授權合同。可事實上,上訴人在領取廉租房鑰匙時,被上訴人並未提示上訴人瀏覽合同,上訴人當時並不知道簽署了廉租房租賃合同,更不知曉與誰簽署了合同。事實上,被上訴人在設計分配廉租房程序時,壓根沒有給廉租房住戶留有瀏覽合同的時間,正常來講,簽署一份合同至少十分鍾,被上訴人規定五百多戶廉租房住戶集體在2012年8月16日下午辦理領取廉租房鑰匙手續,說明被上訴人故意讓知道該合同的人越少越好。
石家莊市各級政府在分配廉租房時,刻意給低保戶加分,越窮的人房補越多,隻是因為他們貧窮,最低保障他們不至於流離失所,結合中國從經濟適用房到廉租房的轉變,經濟適用房正因在實踐中扶助的不是最窮的人而被取消,顯然可以斷定廉租房的分配,越窮越有資格。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署的廉租房租賃合同,徹底背離了這一宗旨,讓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離失所,與把廉租房分給不夠享受廉租房條件的人一樣,都是腐敗。
眾所周知,單身低保戶相對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顯然前者生活更加艱難,前者實際繳納的房租本該更少。可是被上訴人在設計廉租房房租標準時,前者竟然比後者的房租要高很多。被上訴人後來迫於壓力調低廉租房中低保戶房租,便已證明前期收取低保戶高價房租政策錯誤,在錯誤的收費原則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製訂的合同自然非法無效,如果被上訴人執迷不悟以合同方式確定上訴人的廉租房資格,也該與上訴人簽訂新的廉租房租賃合同,約定上訴人按照合理的價格繳納房租。
上訴人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單時,發現房租比輿論中的價格高很多,起初還以為本批廉租房比原有的麵積大,便通過市長公開電話,想申請調換成小房子,隻因當時政策不允許而遭拒絕,為了不流離失所,才借錢繳納了前一個半月的房租,當時便計劃好,進住後再給管理部門提意見。上訴人進住以後才發現,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與一、二期不一樣,麵積卻一樣,被上訴人竟然把低保戶的廉租房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兩個收費版本。
被上訴人認為,如果“保障住房租賃合同無效,反訴原告應騰出房屋”,其實還是其混淆了市場經濟原則和福利原則本質上的對立與不同,上訴人不懂法律,但是絕不相信中國法律會主張把市場經濟規則運用到福利事業之中。廉租房的資格,是根據具體個人的年齡、身體、收入和財產狀況這些硬指標而定,絕非租賃合同以及執行情況所能左右的,更不能因為給管理者提意見,便被取消了廉租房資格。
三、廉租房中的低保戶應該免交房租。
民政部門關於低保費的解釋是,這是保障低保戶吃喝的專項資金,是低保戶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門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上訴人明知這項規定,所以不敢在政府發放低保費之前直接從中扣除房租。被上訴人在設計與上訴人的廉租房租賃合同的時候,顯然沒有考慮過,低保戶應該從什麽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這是公然逼迫低保戶以非法手段籌集房租,或者違背民政部門政策,改變低保費的使用用途。
按照政策規定,上訴人可以享受保障內麵積三十平米免費,“租住的保障房麵積小於保障麵積的,補貼標準按照實際租住的麵積給予補貼”。三十平米既然是最低保障,顯然不能使用建築麵積這一模糊數據,想當然地按照商品房建築麵積來計算,畢竟人類是靠使用麵積來安身立命的。以建築麵積為三十七平米的廉租房為例,隻有一小室,如此推理建築麵積為三十的廉租房,能放下一張床就不錯了。按照使用麵積三十平米作為最低保障的邏輯推理,則不是上訴人欠了被上訴人房租,而是被上訴人反欠上訴人的廉租房補貼。
四、上訴人拖欠的物業費、20%取暖費,理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根據政策,上訴人因為低保,本來冬天可以免費享受供暖,可是由於被上訴人徒增一道手續,要求低保戶先交取暖費,一個季度後再報銷,導致低保戶中沒有周轉資金的人還要先借錢才能享受冬天供暖。由於上訴人當時沒有周轉資金,針對費用周轉程序也向被上訴人提出意見,希望物業先開票,等報銷後再繳納取暖費,可是期間被上訴人便縱容物業截斷了本該免費取暖的上訴人暖氣管道,導致上訴人數年冬天挨凍,至今暖氣管道仍未修複,上訴人因此才抗交物業費,責任全在被上訴人一方管理協調不善。按照政策可以免費享受冬天供暖的上訴人,自然沒有理由承擔20%的取暖費,自然應該由不作為的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應該無條件恢複本應免費享受供暖的上訴人暖氣管道,確保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居住廉租房進行一次徹底維護的理由。
上訴人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間,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拒交房租為由,拒絕聯係廠家及時維護。被上訴人忽視了一個細節,上訴人居住的廉租房屬於國家財產,不以上訴人是否拒交房租而變化,被上訴人侵害的是國家權益,利益輸送到了廠家,嚴格地講,這是地道的腐敗行為,因此給國家和上訴人帶來的損失,自然應該由被上訴人承擔。
六、被上訴人沒有正當理由取消上訴人的廉租房資格。
被上訴人取消上訴人廉租房居住資格的理由,無非是依據合同五(二)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保障房租金”。可是合同裏也沒有明確何為正當理由,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合同理應無效。上訴人以為,針對分給窮人的處於福利領域的廉租房來講,窮的交不起房租,就該是最大最正當的理由。分配廉租房時給低保戶加分,給予低保戶更多的廉租房補貼,以及中國廢除經濟適用房的緣由,都是說明了這一點。上訴人患有冠心病,一直就是藥罐子,多少年來上訴人每當身體不適,都不敢住院治療,隻能靠藥物調理。如果被上訴人認為房租比看病吃藥重要,上訴人認為這是被上訴人草菅人命;如果被上訴人認為廉租房就該按照市場經濟規則管理,上訴人建議還是取消廉租房好了,拿錢救助不窮不富的人,肯定不是政府和納稅人的初衷,就應該具有與經濟適用房一樣的命運。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違反廉租房租賃合同,其實是被上訴人濫用職權亂收費的錯。2013年下半年,被上訴人計劃將一、二期廉租房住戶提高廉租房租金,遭到廣大居民的抗議,被上訴人被動給低保戶下調房租,盡管沒有公開認錯,客觀上已經證明被上訴人收取低保戶高價房租是錯誤的,因此可以推理出結論,以錯誤房租標準簽訂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廉租房租賃合同同樣是錯誤無效的,應該予以糾正,而被上訴人頑固堅持上訴人補交高房租,那是錯上加錯,可見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不是過錯方。
廉租房資格也好,保障資格也好,隻能根據被保障人的年齡、身體、收入和財產狀況這些硬指標而定,絕非租賃合同以及執行情況所能左右的,上訴人的這幾項指標隻要符合廉租房政策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取消上訴人的廉租房資格和保障資格。房管部門製訂的針對低保戶的高價收費標準,與民政部門的法規相衝突,導致低保戶不得不必須違背其中一個法規。上訴人抗交房租,本身就是為了維護民政部門製訂的相關法規,何錯之有。
七、(2015)長民初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不公之處。
庭審時,上訴人便指出被上訴人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第二條實屬敲詐,可是法官並未究其緣由,也沒給上訴人自由發言的機會。可以肯定法官沒有讀或者讀懂雙方的保障房租賃合同,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隻是提及上訴人所住廉租房的的市場價格,該判決也隻是複述了市場價格,卻沒有注意到合同中明確給予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補貼辦法,上訴人每月實際應該繳納的房租(164元)與市場價格(554元)還是差不少,而且廉租房中的低保戶的房租在2013年底每月下調了一百多元。無論如何,上訴人這三年多的低保身份沒有變,法院支持被上訴人,按照市場價格懲治交不起廉租房房租的低保戶,此等落井下石行為顯然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何況該判決生效後才解除租賃合同,為何之前的房租要按照市場價格計算呢?這都是把市場經濟融入福利事業的惡果,廉租房中的低保戶窮到交不起房租的份,被清理出廉租房已是不該,取消保障資格更是荒唐,文明的社會中被補助的對象,隻能根據其年齡、身體、收入和財產狀況這些硬指標來考核!
該判決中認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不知結論從何而來。庭審時上訴人宣讀答辯狀後,被上訴人始終沒有對上訴人不知合同一事進行辯解,隻是強調“按照反訴原告認可保障住房租賃合同無效,反訴原告應騰出房屋”,法官的認定卻越俎代庖,間接否定了上訴人列舉的事實,顯然存在偏袒之嫌。法官所說符合法律規定,並沒有指出哪項符合哪一條法律條文,依據法律哪一條文判案也沒有顯示,讓上訴人無據可查,無可辯駁,上訴人認為該判決違背了法律程序和原則。法官也沒明確遵循的哪一條法律,可以把市場經濟規則用在福利事業斷案。如果法官參照合同官司慣例斷案,上訴人認為在中國應該沒有這樣的先例可以遵循。
該判決中認為,“對於被告主張窮是最正當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廉租房在中國屬於新生事物,相關法律條文有可能一時跟不上,問題是現有法律明確指出上訴人的理由不正當了嗎?法官在沒有相關法律解釋的前提下,直接以商品房租賃規則套用廉租房租賃,大有以權代法的味道。其實,廉租房租賃合同沒有明確何為正當理由,已經表明其缺乏嚴謹,可以再次證明該合同的無效。
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指出,“再退一步,政府授權原告管理廉租房,政府相關部門應該首先與原告和被告簽署三方授權合同”,上訴人的廉租房資格是石家莊市各級政府審核批準的,如果法官斷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署合同合法有效,必須證明簽署了三方授權合同,至少被上訴人證明簽署合同時公示了政府授權文件,可是該判決並沒有提到相關內容。如果政府沒有授權文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任何道理簽署廉租房租賃合同,政府分配給上訴人的廉租房,莫名其妙地變更了房東,即使按照市場經濟規則也說不通,商品房租賃時,任何人都不會在不知房東是誰的前提下承租房子,也不會與房東以外的人簽署合同。
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曾經指出,“按照使用麵積三十平米作為最低保障的邏輯推理,則不是被告欠了原告房租,而是原告反欠被告的廉租房補貼”,這也是上訴人是否違背合同的關鍵,也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關鍵,可是該判決對此隻字不提,也許法官把此歸為政策,但是法官調取相關文件了嗎?如果其中沒有明確三十平米免費是建築麵積,法院根本沒有理由判決上訴人敗訴。
該判決認為,“王雲拖欠的物業費、20%取暖費由反訴被告住建公司負擔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掐斷本該免費享受供暖的上訴人家暖氣管道,針對患有冠心病怕冷的上訴人來講,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傷害,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庭審時被上訴人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不知法官為何對此卻視而不見。
關於自來水管道和暖氣管道,該判決認為,“因合同解除後,該訴訟請求對王雲已無實際意義,本案不作處理”,現在是夏天,暖氣管道並不迫切,可是法官心裏應該清楚本判決生效還需要些時日,該判決假如生效也不可能上訴人立馬搬家,而自來水對於人的日常生活格外重要,哪天都離不開,在被上訴人以非法手段打壓上訴人時,該判決無異於法院助紂為虐,放縱了被上訴人的非法手段。
現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堅持正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合理請求,從而捍衛法律尊嚴。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雲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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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訴 狀
原告:王雲
生日:一九六三年六月六日 漢族
身份證號碼:130104196306061832
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建華家園3號樓1單元1015號
電話:13703294848
被告:石家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地址: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19號
電話:87889973
被告:石家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石家莊市和平西路58號
電話:87046141
訴訟請求:原告請求法院
一、判決被告在廉租房分配過程中與低保戶簽署的《公共保障房租賃合同》無效
二、判決低保戶在低保期間,免交廉租房房租
三、判決被告剔除低保戶冬天取暖費先交後報銷政策中的繁瑣程序
四、判決被告製訂廉租房中非低保突發特困戶的房租減免政策
五、判決被告在廉租房政策中使用的最低保障麵積為使用麵積
六、判決被告取消原告廉租房資格的決定非法無效
七、判決被告給原告斷水非法,以經濟賠償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損失
八、判決被告恢複原告居住廉租房的自來水管道和暖氣管道
九、判決被告對原告所居住廉租房進行一次徹底的維護
十、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背景。
2009年國慶假期期間,原告因心梗,急診做過心髒支架手術,2011年年底個人經濟終於山窮水盡,便在2012年年初申請,並經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獲得低保資格至今,原告並因此,2012年8月被優先分配到建華家園3號樓1單元1015號。
原告在收到廉租房分配通知單時,發現房租比輿論中的價格高很多,起初還以為本批廉租房比原有的麵積大,便通過市長公開電話,想申請調換成小房子,隻因當時政策不允許而遭拒絕,為了不流離失所,才借錢繳納了前一個半月的房租,當時便計劃好,進住後再給管理部門提意見。原告進住以後才發現,廉租房三期房租竟然與一、二期不一樣,麵積卻一樣,被告竟然把低保戶的廉租房這一最低保障搞成了兩個收費版本。
原告當時每月低保費隻有370元,可是按照第三期廉租房房租標準,原告每月房租要實際消費164元,低保費扣除廉租房房租和物業費,原告發愁剩餘的一百多元如何支撐未來的生存。並且被告製訂的“先繳後補”政策讓低保戶徒增經濟壓力,規定原告按照市場價格每月554元,預交下一個季度的房租,季末再發放補貼,這就意味著低保戶每家都要備有半年的房租押金才能保證正常周轉。幾位姐妹經濟並不寬綽,原告搬家時,幾位姐妹剛為自己讚助了基本家當,原告實在不好意思再張口向她們借錢。
原告多種渠道反映意見,本以為此等簡單的道理,很快便會得到積極的回應,可是所有回饋讓自己無奈,絕大多數官員對原告的困難與意見表示理解,但是表示自己說話也不算數。萬般無奈之餘,原告在2012年四季度開始停止借錢繳納廉租房房租,以示對高價房租以及收費方式的抗議,與此同時,原告一直伺機給官員提意見。
之後不久原告便發現,針對低保戶冬天取暖費,也是讓自己哭笑不得。根據政策,原告因為低保,本來冬天可以免費享受供暖,可是由於被告徒增一道手續,要求低保戶先交取暖費,一個季度後再報銷,導致低保戶中沒有周轉資金的人還要先借錢才能享受冬天供暖。原告針對低保戶取暖費費用周轉程序也向被告提出意見,希望物業先開票,等報銷後再繳納取暖費,期間被告非但沒有回應,還縱容物業截斷了原告暖氣管道,導致原告數年冬天挨凍至今,原告因此又抗交了物業費。
之後原告與被告中做不了主的官員有過很多回合,可是始終達不成共識,有時被告恐嚇把原告清理出廉租房,原告也不為所動。原告說服不了被告,被告對原告的辦法也不多,如此僵持了將近一年,被告竟然想鑽法律的空子,指使其下屬單位,在2013年10月,單單就廉租房租賃合同,向原告發起民事訴訟,妄想以市場經濟規則打壓原告。原告立馬還以顏色,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和反訴狀,也不知什麽原因,長達一年半的時間,官司沒了音訊,從未開庭,直至2015年5月,原告主動向長安區法院谘詢,才得知對方已經撤訴了。
期間在2013年四季度,被告試圖參照第三期高價房租,提高一、二期廉租房住戶的房租,實施“先繳後補”收取房租辦法,結果引發大麵積困難群眾抗交房租,迫使被告給廉租房中所有低保戶重新製定了新的房租標準,比一、二期原有的標準高點,比三期的房租要低很多,同時低保戶取消了“先繳後補”。由於被告沒有及時安撫抗議居民的情緒,導致現今仍有很多困難群眾在抗交房租。原告想要按照新的標準補交房租,可是遭到被告的拒絕,非要原告按照原來高價標準補齊房租,如此雙方又僵持了一年多。
2015年5月4日,被告采取非法手段,開始對原告等進行斷水打壓,之前被告一直沒有采取過溫和的化解矛盾的辦法。6月中旬,原告再次收到了長安區法院的傳票,原告很快便遞交了反訴狀,6月30日下午庭審,8月3日收到一審判決書,判決本人敗訴。判決書中指出,“對於反訴原告王雲對公共保障性住房政策提出的質疑,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導致原告在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的同時,不得不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借助法律正義,徹底改善石家莊市,乃至全國的福利事業。
二、被告的指導思想以及工作作風造成的廉租房房租糾紛。
中國經曆了“共同貧窮”和野蠻的經濟發展兩個階段,正在向文明穩定發展的模式轉變,福利事業正在逐步擴大,推出的低保補助和廉租房兩項福利,格外受到關注。設立低保的意義在於不讓窮人餓死,設立廉租房的意義在於不讓窮人流離失所。可是被告對此卻一知半解,導致石家莊市的廉租房政策畸形,都知道廉租房是給窮人蓋的,但是被告的指導思想,窮要窮的恰到好處,能承受的起廉租房房租才行。被告在分配廉租房時,低保戶因為窮可以優先被分配到廉租房,可是窮到交不起廉租房房租的份,依照被告製訂的政策,就會被清理出廉租房。這是政策的自相矛盾,一個政策如果存在自相矛盾,不引發社會矛盾才怪,不解決這些自相矛盾,即使今天被告強行壓製了一起矛盾,今後新的矛盾還會層出不窮。
政府存在多個行政部門,政出多門並不為怪,可是不同部門的政策應該協調統一,否則也會誘發社會矛盾。民政部門關於低保費的解釋是,這是保障低保戶吃喝的專項資金,是低保戶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門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告明知這項規定,所以不敢在發放低保費之前直接從中扣除房租。針對低保戶,被告製訂的高價收費標準,與民政部門的相關法規明顯衝突,導致低保戶無論如何做,都會違背其中一個法規。原告抗交房租,客觀上也是遵守了民政部門製訂的法規。被告顯然沒有考慮過,低保戶應該從什麽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這是公然以法規逼迫低保戶以非法手段籌集房租,或者違背民政部門政策,改變低保費的使用用途。其實,讓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離失所,與把廉租房分給不夠享受廉租房條件的人,性質都是一樣。
政策鼓勵低收入家庭申請、複核廉租房時造假,低收入家庭狀況肯定是千差萬別,存在一些報告期內沒有就業的成員也很正常,而被告要求申請、複核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得存在無業人員,導致這些低收入家庭不得不造假過關。其連鎖反應就是其他家庭也互相攀比造假,反正都在造假,也不差我一個。造假成風,勢必會導致真正需要廉租房的家庭被拒廉租房之外。
眾所周知,單身低保戶相對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顯然前者生活更加艱難,前者實際繳納的房租本該更少。可是被告在設計廉租房房租標準時,前者竟然比後者的房租要高很多。被告在製訂廉租房政策時顯然沒有理順其間關係,而且對廉租房資格這一根本都模糊不清,原告以為隻能根據具體個人的年齡、身體、收入和財產狀況這些硬指標而定,絕非租賃合同以及執行情況所能左右的,更不能因為給管理者提意見,便被取消了廉租房資格或者保障資格,被告需要做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雪上加霜。
被告作為政府公務人員,除了確保自己製定的法規恪守正義之外,還要確保自己成為法律的忠誠衛士,而不是破壞者。原告抗交廉租房房租,的確讓被告十分頭疼,盡管如此,也不能以違法手段打壓原告,切斷原告生活中自來水就是典型的違法。被告更不該與原告等老百姓鬥氣,明知民事訴訟根除不了廉租房房租糾紛,還要欺負原告等不熟悉中國法律,一意孤行鑽法律的空子,妄想以市場經濟規則解決福利爭端,隻為給個人找回點麵子。因為原告率先給政府提意見,抗交房租,所以在掐斷抗交廉租房房租的居民自來水管道時,被告還對原告格外關照進行二次處置,第一次掐斷時自來水還有點滴答,幾天後第二次處理則讓原告家自來水滴水不流。
在中國經濟下行壓力很大的背景下,中國抽出大量資金和精力搞福利,實屬不易。作為政府各個部門,特別是涉及福利事業的政府部門,本著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本無可厚非,在廉租房事業中壓縮不必要開支的地方有很多,關鍵要把持好如何少花錢,給哪些人多辦事,省錢要省對地方。作為各級政府公務人員千萬不能給老百姓造就“政府又想當*****又想立牌坊”的印象,政府如果舍不得為老百姓花錢辦事,挨罵倒也正常,可是現今政府投入了,隻因被告的胡作非為,或者不作為,造成花錢買罵的局麵,則是十分滑稽了。
三、在廉租房分配過程中與低保戶簽署的《公共保障房租賃合同》無效。
廉租房建設屬於福利事業,而租房合同卻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二者的操作原則基本獨立,甚至互相對立。市場經濟自身就是弱肉強食的機製,窮人活該餓死,而福利事業的基本原則就是扶助貧弱,所以把市場經濟下的“合同”融入福利事業,表現出的隻有不倫不類。正如廉租房住戶不能苛求享受商品房的公攤麵積比例,廉租房管理者同樣也別妄想把市場經濟規則融入廉租房管理,都要尊重廉租房事業的特殊性。
現行的廉租房租賃合同,百分百是霸王合同,廉租房住戶對其無權進行絲毫改動,其實與政府製訂的規定沒什麽區別,畢竟廉租房租賃合同又是政府設計的製式合同。與其這樣,不如直接將合同改成以政策文件發布,針對不同情況的廉租房住戶,製定出相應的不同房租標準。這樣的話,一旦政府與廉租房住戶發生分歧,政府可以直接與群眾對話,或者對薄公堂,避免住戶與做不了主的人打官司。
石家莊市各級政府在分配廉租房時,刻意給低保戶加分,越窮的人房補越多,隻是因為他們貧窮,最低保障他們不至於流離失所,結合中國從經濟適用房到廉租房的轉變,經濟適用房正因在實踐中扶助的不是最窮的人而被取消,顯然可以斷定廉租房的分配,越窮越有資格。而被告與原告簽署的廉租房租賃合同,徹底背離了這一宗旨,讓最需要廉租房的人流離失所,與把廉租房分給不夠享受廉租房條件的人一樣,都是腐敗,區別隻在於前者為政策腐敗。
四、廉租房中的低保戶應該免交房租。
民政部門關於低保費的解釋是,這是保障低保戶吃喝的專項資金,是低保戶的最低生活保障,任何部門和他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告明知這項規定,所以不敢在政府發放低保費之前直接從中扣除房租。被告在設計與原告的廉租房租賃合同的時候,顯然沒有考慮過,低保戶應該從什麽收入中支付廉租房房租,這是公然逼迫低保戶以非法手段籌集房租,或者違背民政部門政策,改變低保費的使用用途。政府存在多個行政部門,政出多門並不為怪,可是不同部門的政策應該協調統一,否則便會誘發社會矛盾。
中國經濟發展了,很多人拿一百元錢不當回事了,殊不知一百元錢對於真正低保戶的重要性。被告經常關心原告低保補助以外的收入,原告屢次提醒被告,如果原告還有其它收入,那是騙保。原告認為,被告不能因為中國存在騙保的人,製訂政策的時候,便忽視了社會最需要最應該關照的人。窮的恰到好處才能享受廉租房,那是廉租房政策鼓勵騙保。
五、既然保障低保戶冬天免費享受供暖,何必徒增障礙,壞了根本。
根據政策,原告因為低保,本來冬天可以免費享受供暖,可是由於被告徒增一道手續,要求低保戶先交取暖費,一個季度後再報銷,導致低保戶中沒有周轉資金的人還要先借錢才能享受冬天供暖。由於原告當時沒有周轉資金,針對費用周轉程序也向被告提出意見,希望物業先開票,等報銷後再繳納取暖費,可是期間被告便縱容物業截斷了本該免費取暖的原告暖氣管道。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原告相信,隻要被告心懷百姓,自然不會讓規定壞了根本,這又不是什麽顧此失彼的事,完全可以雙贏。更何況現有的程序,非但麻煩了低保戶,基層政府公務人員也徒增了很多麻煩。
六、製訂廉租房中非低保突發特困戶的房租減免政策的必要性。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既然廉租房事業的宗旨是保證所有百姓不至於流離失所,對於那些麵臨突發性困難的群眾,政府就應該確立相應的救援措施,應該也浪費不了財政太多的錢。實施起來也很簡單,除了保障生存日常消費,申請者可支配資金低於房租標準,即可享受臨時廉租房房租減免。
七、在廉租房政策中使用的最低保障麵積理應是使用麵積。
按照政策規定,原告可以享受保障內麵積三十平米免費,“租住的保障房麵積小於保障麵積的,補貼標準按照實際租住的麵積給予補貼”。三十平米既然是最低保障,理應是極限值,既然是極限值,顯然不能使用建築麵積這一模糊數據,想當然地按照商品房建築麵積來計算,畢竟人類是靠使用麵積來安身立命的,同樣的建築麵積,隨著公攤麵積比率的不同,使用麵積是不確定的。以建築麵積為三十七平米的廉租房為例,隻有一小室,如此推理建築麵積為三十平米的廉租房,能放下一張床就不錯了。廉租房的特殊性很多,房租不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公攤麵積比率也比商品房大很多,所以最低保障麵積如果定為建築麵積,根本反映不出實際的保障水平。現實中的保障內麵積,三十平米建築麵積免費,麵對交不起房租的特困低保戶,被告又提供不了建築麵積三十平米的保障房,對於低保戶來講是地地道道的畫餅充饑。
八、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取消原告的廉租房資格。
被告取消原告廉租房居住資格的理由,無非是依據合同五(二)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保障房租金”。可是合同裏也沒有明確何為正當理由,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合同理應無效。原告以為,針對分給窮人的處於福利領域的廉租房來講,窮的交不起房租,就該是最大最正當的理由。分配廉租房時給低保戶加分,給予低保戶更多的廉租房補貼,以及中國廢除經濟適用房的緣由,都是說明了這一點。原告患有冠心病,一直就是藥罐子,多少年來原告每當身體不適,都不敢住院治療,隻能靠藥物調理。如果被告認為房租比看病吃藥重要,原告認為這是被告草菅人命;如果被告認為廉租房就該按照市場經濟規則管理,原告建議還是取消廉租房好了,拿錢救助不窮不富的人,肯定不是政府和納稅人的初衷,就應該具有與經濟適用房一樣的命運。
原告違反廉租房租賃合同,其實是被告濫用職權亂收費的錯,不能成為取消原告廉租房資格的理由。2013年下半年,被告計劃將一、二期廉租房住戶提高廉租房租金,遭到廣大居民的抗議,被告被動給低保戶下調房租,盡管沒有公開認錯,客觀上已經證明被告收取低保戶高價房租是錯誤的,因此可以推理出結論,以錯誤房租標準簽訂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廉租房租賃合同同樣是錯誤無效的,應該予以糾正,而被告頑固堅持原告補交高房租,那是錯上加錯,可見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不是過錯方。
廉租房資格也好,保障資格也好,隻能根據被保障人的年齡、身體、收入和財產狀況這些硬指標而定,絕非租賃合同以及執行情況所能左右的,原告的這幾項指標隻要符合廉租房政策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取消原告的廉租房資格和保障資格。房管部門製訂的針對低保戶的高價收費標準,與民政部門的法規相衝突,導致低保戶不得不必須違背其中一個法規。原告抗交房租,本身就是為了維護民政部門製訂的相關法規。
九、被告給原告斷水非法,以經濟賠償因此所造成的精神損失。
姑且不論廉租房房租糾紛孰是孰非,被告都不該以非法手段打壓原告,給原告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精神上製造了很大壓力,理應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因為原告不懂關於賠償的法律原則,提不出賠償金額的具體數字,所以請貴法院依法參照以往案例判決。斷水起始時間是:2015年5月4日,如今已經三月有餘。
十、被告應該無條件恢複原告家自來水和暖氣管道。
根據政策,原告因為低保,冬天可以免費享受供暖,自然在原告經濟狀況符合低保條件的前提下,任何人都無權掐斷原告的暖氣管道。水是生命之源,無論原告抗交廉租房房租對與錯,原告都罪不至死,而被告違法掐斷原告自來水,顯然是把原告往死裏整,與現代文明以及福利事業都是格格不入。
十一、被告對原告所居住廉租房進行一次徹底維護的理由。
原告居住的廉租房,在保修期間,房屋便出現質量問題,被告以原告拒交房租為由,拒絕聯係廠家及時維護,因此過了保修期,責任在被告,被告理應承擔維修責任。被告忽視了一個細節,原告居住的廉租房屬於國家財產,不以原告是否拒交房租而變化,被告侵害的是國家權益,利益輸送到了廠家,嚴格地講,這是地道的腐敗行為,因此給國家和原告帶來的損失,自然應該由被告承擔。
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貴院堅持正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捍衛廉租房事業的正義,支持原告的合理請求,從而捍衛法律尊嚴。
此致
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王雲
201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