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法院認定貪汙239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的犯罪事實為: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上海市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閑置問題等方麵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萬餘元。案發後,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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