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教的問題
朱雨心
先有“教民”挾洋人以胡作非為,後有義和團反洋教而倒行逆施,終致八國聯軍入侵,主權淪喪,白銀耗盡,動搖國本。究其根源,正是洋教。所以,洋教的問題,“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洋教對國家民族的危害非常之大。例如,某西洋反動邪教。假如舊中國與蘇聯發生戰爭,某西洋反動邪教的教民,一定不會站在中國與中國政府一邊,而一定會站在蘇聯一邊。
中國以及世界各國的曆史經驗表明:猶太教係的教,包括猶太教各教派、基督教各教派、與伊斯蘭教各教派,是戰爭與殺戮的根源、自由與平等的敵人、和平與文明的障礙。這些教派,都是拜同一個(猶太人的)上帝,簡稱猶神吧。所以,嚴格地講:猶神之下皆邪教。近代歐洲人的文明,也是在擺脫了基督教禁錮之後才有的。
所以,必須要從根本上鏟除猶太教係的所有教派。這是終結的目標,但是,不能操之過急,否則,欲速則不達。盡管從理論與學術上講,猶神之下皆邪教,但是,從政治與法律上講,不能把猶太教係的教都定為邪教。至少,現在還不能這樣辦。
有效的方法,是從根本上壓縮它們的生存空間,增加它們的生存成本,讓它們自然滅亡。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措施:
1.11. 社團登記法。 社團(包括各宗教組織)成員都必須由社團以及成員本人共同向政府申報、登記。如果是宗教社團,必須申報、登記詳細的教派,例如,伊斯蘭教什葉派,基督教新教派,等等。凡參與社團活動三次以上而沒有向政府申報、登記,就以“非法參與社團活動”治罪。對社團的處罰可以包括:罰款、禁止接納新成員一年、三年,直至取締該社團,以及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社團成員的處罰可以包括:罰款、禁止參加社團活動一年、三年,直至終身禁止參加社團活動,以及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欺詐罪,等等)。如果是宗教社團,那麽,之後,即使已經不參加該宗教社團的活動了,如果自己要廢除自己的宗教信仰,也必須自己向政府申報、登記。
2. 2. 敵對宗教回避法。
1. 敵對宗教政府回避法。隻要轄區內有敵對宗教的教民,那麽,凡是信仰敵對宗教的政府官員與公務員,都不任職,以維持政府中立,行政公平。教民必須要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必須要執行回避法。凡有隱瞞,都是重罪。例如,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如果縣內有伊斯蘭教什葉派的教徒,那麽,凡是猶太教各教派、基督教各教派、與伊斯蘭教非什葉派各教派的教徒,都不得出任該縣的政府官員與公務員。又例如,如果縣內有基督教新教派的教徒,那麽,凡是猶太教各教派、基督教各非新教派、與伊斯蘭教各教派的教徒,都不得出任該縣的政府官員與公務員。凡有教民變遷的,必須在一年內完成整改。
2. 敵對宗教民事回避法。這個原則與敵對宗教政府回避法是一樣,目的是以維持當事人的中立與公平的對待與被對待,主要包括一些有社會服務性質的非政府部門,例如,學校、醫院等。例如,如果某學校有基督教摩門派的教徒的學生,或基督教摩門派的教徒的家庭來的學生,那麽,凡是猶太教各教派、基督教各非摩門教派、與伊斯蘭教各教派的教徒,都不得出任該學校的教師與其它任何行政管理與工作人員。凡有教民變遷的,學校必須在一個學期內完成整改。學校也不得因為學生的宗教原因,拒絕接受該學生。教民必須要向學校聲明,學校必須要執行回避法。凡有違反的,政府接受當事人到法院提出告訴。對學校的處罰可以包括:罰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該學校的開業許可,以及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由學校賠償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庭的物質與精神損失。
又例如,如果某醫院有伊斯蘭教什葉派的病人,那麽,凡是猶太教各教派、基督教各教派、與伊斯蘭教非什葉派各教派的教徒,都不得參與對該病人的治療,醫院也不得因為病人的宗教原因,拒絕對該病人的治療。病人必須要向醫院聲明,醫院必須要執行回避法。凡有違反的,政府接受當事人到法院提出告訴。對醫院的處罰可以包括:罰款、停業整改一個月,直至取消該醫院的開業許可,以及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由醫院賠償當事人的物質與精神損失。
舉一反三,還可以有許多類似的辦法,恕我不一一例舉。以前,猶太人到哪裏都能維持其宗教信仰極其文化習俗,然而到了中國就被同化的無影無蹤了,並非因為中國禁止猶太教,而是因為中國有科舉。隻有讀儒家經典,才有好的出路。“曆史的經驗,值得注意。”。大道至簡,無非就是圍三闕一。
朱雨心, 201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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