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驚詫莫名:多名全國人大常委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二審稿未采納

來源: 東坡學士 2015-07-09 09:30:4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1568 bytes)

澎湃新聞記者 李雲芳

2015-07-09 14:28 來自 法治中國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從7月6日開始,截止到8月5日,可登錄全國人大官網查看二審稿全文並在線提交意見。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發現,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和多名委員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並未被二審稿采納。


 
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引發輿論熱議的擾亂法庭秩序罪,這次幾乎原原本本搬到了二審稿中。


 
“各方麵認識還不一致”


 
6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間, 沈躍躍副委員長和陳秀榕委員建議,取消 “嫖宿幼女罪”,將該類行為一律作為強奸罪論處。


 
馬馼委員也提出,希望借這次修改的機會,比較集中地解決涉及婦女兒童保護的問題,把嫖宿幼女罪名廢除掉。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情況的匯報也一並公布。匯報中寫道,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對現行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對這些意見法製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逐一研究論證,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麵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


 
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廢爭議中,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聞,“嫖宿幼女罪”就被人們拉出來“敲打”一遍。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再次被記者問到此問題。他回答說,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時新增設的一個罪名,當初增設的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幼女的人身權利,但這一罪名的實施,這些年來一直有爭論,不少意見是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關部門一定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麵的意見,認真研究是否廢除嫖宿幼女罪。


 
如今看來,對於取消嫖宿幼女罪,“各方麵認識還不一致”。


 
二審稿中擾亂法庭秩序罪未做變動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發熱議的另一問題,是關於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改。


 
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該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製止的;

 
“(四)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

 
這一修改引發了法律界,尤其是律師界的強烈反彈。


 
北京市朝陽區律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建議書,稱應暫緩增補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項,如果必須要增補,建議增加對律師執業保護的但書條款(法律條文中的一種特定句式,是對前文所作規定的轉折、例外、限製、補充或附加條件的文字):“但律師在履行代理或辯護職責的除外。”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也認為,該條文在律師界引起強烈爭議,應慎重研究和分析。在當前法製生態下,該規定可能不但不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反而會撕裂法律職業共同體,可暫緩修改。


 
《檢察日報》刊文也稱,部分人對“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可能成為“口袋罪”的擔心,是有道理的,考慮到前三項行為(包括新增第一項)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涵蓋已相對全麵,個人認為這一“兜底條款”可以不要。

 
 
上述文章還指出,全麵聽取各方意見尤其律師意見,充分吸納合理建議,最終通過的草案,一定可以得到最大多數人的認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一、一些常委委員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門、地方提出,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補充:一是,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並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凶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係,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三是,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十九條)


 
二、草案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時,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二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刑法上述規定對這種情形規定絕對死刑的刑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沒有餘地,不能適應各類案件的複雜情況,有的案件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除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以外,對於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也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規定相應的刑罰。法律委員會經同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的規定修改為:“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四、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五、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犯罪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這兩條中身份證件的範圍在表述上應當一致,並包括所有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以上兩條中的證件統一規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六、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作了修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實踐中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七、草案第三十條對刑法第三百條作了修改。有的部門提出,邪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提高該罪的刑罰,並建議明確利用邪教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規定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並罰;二是,增加規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取消了9個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還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運輸毒品罪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是與中央各政法機關反複研究、論證,並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專家和各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為防止可能產生的負麵影響,事先作了慎重評估。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後,經同中央政法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反複研究,認為草案的規定是適宜的。今後可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適時對刑罰作出調整。據此,建議維持草案的規定。


 
此外,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對現行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對這些意見法製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逐一研究論證,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麵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四、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


 
五、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犯罪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這兩條中身份證件的範圍在表述上應當一致,並包括所有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以上兩條中的證件統一規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六、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作了修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實踐中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七、草案第三十條對刑法第三百條作了修改。有的部門提出,邪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提高該罪的刑罰,並建議明確利用邪教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規定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並罰;二是,增加規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二條)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取消了9個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還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運輸毒品罪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是與中央各政法機關反複研究、論證,並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專家和各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為防止可能產生的負麵影響,事先作了慎重評估。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後,經同中央政法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反複研究,認為草案的規定是適宜的。今後可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適時對刑罰作出調整。據此,建議維持草案的規定。


 
此外,在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對現行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對這些意見法製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逐一研究論證,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麵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

 

所有跟帖: 

第一,讓幼女接客,老鴇判重罪。第二,嫖客本身就犯罪,外加強奸罪。 -Weipan- 給 Weipan 發送悄悄話 Weipa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9/2015 postreply 13:17:35

都為了自己留後路呢。怎麽能為自己套枷鎖呢。 -紫微星下凡- 給 紫微星下凡 發送悄悄話 紫微星下凡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9/2015 postreply 13:42:50

不能改,這是他們的福利 -free2005- 給 free2005 發送悄悄話 free2005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9/2015 postreply 2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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