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人販子!?

一劍飄塵

 
這兩天網絡上最熱的話題,就是判處人販子死刑了。確實,販賣兒童罪不容誅。但是,簡單地判處人販子死刑,就可以解決問題嗎?如果這個道理成立,那麽,是不是任何的問題都可以通過死刑解決:貪汙、偷竊、通奸等等。嚴刑峻法如果能夠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經曆過商鞅變法的秦朝也不會被推翻了。
 
對於人販子的問題,可以參考以下美的做法。與中相反,美是一個死刑非常少的家,而人販子的問題幾乎沒有。一方麵,有領養需求的人民可以通過收養中心甚至際領養的方法,領養兒童。據說中是唯一個收取領養費用的家,而每年就有大量的美人,花錢領養了中兒童。所以,解決領養需求是解決人販子的一個關鍵。當然,又會有人說情不同。那麽,政府在找到合乎條件的領養家庭的時候,不要收取領養費用,這也是特殊情嗎?一個政府,利用被領養兒童收取費用,這看起來與人販子有什麽區別呢?


(Etan Patz 當年失蹤的報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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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販子,但是還是有各種綁架兒童的人,比如性犯罪等等。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早在1983年,裏根總統就宣布525日為家失蹤兒童日。當我第一次聽說這個節日的時候,我就特奇怪:美為什麽不設立“民主Duang”日,“共和Duang”日,卻單單設立這樣一個節日?原來是因為1979525日,紐約一個6歲兒童艾坦(EtanPatz)失蹤,讓裏根總統宣布了這個節日,以引起全對於兒童失蹤的重視。不僅如此,美還開啟了為期近10年的牛奶盒尋人活動,就是把失蹤兒童的頭像免費印刷在牛奶盒上。可以看出美對於失蹤兒童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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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兩年前,我還寫過一篇短文,是關於Amber報警係統的。那是我第一次在手機上接受到一個警訊,告訴我有一個孩子失蹤,可疑車輛是一輛本田汽車,嫌疑犯特征等等信息。我當時就很奇怪,因為我自己從來沒有主動安裝過這樣的程序在手機上。所以,我就查了一下。原來這是另外一起由於兒童綁架案,讓美警方建立的一個緊急警報係統。案件是19969歲的Amber Hagerman在騎車時被綁架,並被殺害。半年後,美警方根據這個案件的特點,建立了通過電視台、電台、短信、電子郵件、交通提示、網絡等各種渠道,向全範圍發布失蹤兒童信息的係統。Amber報警係統第一時間發布信息,通常包含了失蹤兒童、嫌疑犯的特征,以及嫌犯車輛情況等等。
 
 
 
(失蹤並被發現死亡的Amber Hagerman)
 
從上麵兩個事例,我們看到,三權分立的美,在兒童綁架案件上,可以非常迅速地立法、以及擴展到具體的執法。在這樣的政府體製下,美目前的兒童失蹤案件,發現兒童的比例超過97%。所以,我就有一個思考:中有些人總是說民主家的效率不如威權家。但是如果中美兩比較的話,在兒童失蹤案上,哪個家的效率更高呢?
 
直到今天,我回去中的時候,還能夠經常在街頭看到殘疾兒童乞討的現象。這在美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警察看到乞討的兒童而不作為,這個警察就等著被解職吧。
所以,在我看來,兒童失蹤案的關鍵不是死刑,而是警察的不作為,政府的不關心。中美對比起來,美政府的權力其實是非常小的。但是就是這樣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卻高效地解決了美的兒童失蹤問題,而根本無須一刀切搞什麽“販賣兒童死刑法”。那些鼓吹死刑的人,實在應該從美現成的做法上,反思一下:中的兒童失蹤問題,到底是哪裏出現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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