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婚姻的婚姻法應可能是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婚姻法(共七章21條)。本部婚姻法裏麵提到了紅軍指戰員離婚可不經女方同意(為什麽這麽規定,原因不詳)。第二,毛與江結婚中央高層確有異議,但那也是集中在毛是黨中央領袖,江是代表著舊文化的上海灘的電影女星,這種結合合不合適而已。而且中央政治局還專門通過決議批準毛與江結婚。如果這個婚姻是“重婚”,是非法的,中央政治局會同意和批準嗎?即使違法,那也不是毛一個人的錯。第三,賀子珍用行動和事實表明她與毛已經分開,不再有婚姻關係。賀以一些捕風捉影的事情為一個女翻譯與毛當眾大鬧,完全不顧及剛剛在中央確立了絕對領導地位的毛澤東,甚至用電筒擊打毛澤東。賀也不顧史沫特萊對當時的延安是何等重要,與毛和史沫特萊大鬧,甚至和史沫特萊動手,最後幹脆於1937年負氣出走,讓毛非常下不來台。毛曾數次親自和派人沿途勸阻賀返回延安,但都無濟於事,賀執意遠走去了蘇聯,這其實已經是事實上和毛離婚。如果毛與賀真的還有婚姻關係存在,以賀的脾氣,她能事後不回來鬧嗎?種種事實表明,毛與賀是離婚在先,而毛與江則是結婚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