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進一步規範官員家屬經商:省級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上海進一步規範官員家屬經商:省級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發表時間:2015-05-04 18:07:43

 
關鍵字: 升級幹部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省級幹部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今天,上海《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布實施。

今年2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聽取了上海製訂相關文件的匯報;並在3月5日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肯定上海市委針對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和子女經商辦企業的問題提出進一步規範的意見,要求上海在試點中按照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穩妥實施,在實踐中發現問題、不斷完善,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

一項地方“先行先試”的改革探索,被納入從嚴管黨、從嚴治吏的頂層設計,自然眾所矚目。中央為何選擇上海率先試點?上海的探索究竟有何亮點?

資料圖

◎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征的一家兩製、官商一體,已是一種實際存在

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在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製定這項《規定》,首先,這是貫徹中央全麵從嚴治黨戰略,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上海市委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從嚴治黨,關鍵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全方位紮緊製度籠子,更多用製度治黨、管權、治吏”。

根據去年中央第二巡視組對上海巡視反饋意見和本市三批巡視工作情況,上海市委抓住“少數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轄範圍內經商辦企業”的問題,決定製訂相關文件,完善製度規範、嚴肅規矩紀律,回應社會關切,落實從嚴管黨治黨。

其次,從曆史教訓和借鑒國際經驗來看,對官員親屬的從業行為做出規範很有必要。比如晚清的捐官製度,所謂紅頂商人盛極一時。官商一體不可避免跟官吏貪腐和政治黑暗勾連,成為一朝一代人亡政息的重要因素。當年國民黨倒台,跟官商一體導致民心盡失有很大關係。這些曆史教訓必須深刻吸取。不少國家都對官員親屬從業行為作出規範,比如明文規定行政官員不得利用政府職位,誘使他人為自己或家屬謀取私利,並對官員家屬從事某些營利活動有所限製。

第三,當前反腐倡廉建設實際情況警示我們,腐敗的共同特征就是權力尋租,權錢交易。以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為特征的一家兩製、官商一體,已是一種實際存在。這種所謂“黃金搭檔”,極易導致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其中通過領導幹部配偶和子女等經商辦企業、製造尋租空間,占了很大份額,深為群眾詬病,對黨的威信、政府公信力造成消極影響。正是看到這種嚴重危害,我們下定決心出台《規定》,實實在在地抓、紮紮實實地管,把貪腐“蟻穴”從製度上堵住。

◎級別越高要求越嚴,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自1985年起,中央就關於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問題發了不下20條禁令,上海這次的《規定》有哪些重點和新意?

應勇說,一是重在守規矩抓落實。中央早有相關規定,上海並非“另起爐灶”,是與國家法律、中央相關法規相一致的,是將中央已有規定抓落實到位。

體現了重要幹部重點管理。領導幹部級別越高、位置越重要、權力越大,管理規定越嚴。對省部級領導幹部要求嚴於正局職領導幹部,對正局職領導幹部要求嚴於副局職領導幹部,對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要求嚴於其他單位領導幹部。比如,《規定》明確,省部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明確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市管企業正職等重點崗位領導幹部以及公權力比較集中的市公檢法領導班子成員,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轄地區或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注重可行性、可操作性。我們對什麽是經商辦企業進行了界定,指的是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經濟組織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不包括在私營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中沒有投資行為、不擔任高級職務的一般從業行為,這就把經商辦企業與一般從業行為區別開來了。我們還明確了《規定》予以規範的領導幹部範圍,指的是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幹部;本市國企的市管領導。下一步,還將對“受聘擔任的高級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關聯企業”、“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等概念作細化和界定。

◎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應勇說,《規定》明確,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或其相關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或領導幹部本人辭職;對於不如實報告或未及時糾正的,給予其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4月24日上海頒布了《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上海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薑平說,這也是此次上海從嚴管黨、從嚴治吏改革製度探索的重要組成部分。6條禁令聚焦3個問題:法官、檢察官執法辦案關鍵環節、人民群眾反應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關鍵因素。其中,對法院、檢察院領導幹部提出更嚴格規定,比如,嚴禁違反任職回避規定,法官、檢察官配偶在本市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的,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本市從事前述職業的,應當實行一方退出。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關於全麵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本市領導幹部隊伍管理,促進本市領導幹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局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

(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二)領導幹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第四條 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 業活動。

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除第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並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

領導幹部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 導幹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幹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第七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幹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第八條 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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