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張媛 今天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匯報。廣告法修訂草案又有新修改。
正在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1日下午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還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22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審議意見後,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原修訂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也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有常委會委員建議對這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同時將相應的處罰由“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不得含有引人誤解內容
本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張媛 廣告不得含有引人誤解內容被寫入廣告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
原修訂草案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廣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誤解的內容,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禁止利用廣告宣傳煙草製品
本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張媛 廣告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擴大了不得利用其他廣告宣傳煙草製品的主體範圍。
原修訂草案規定,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除了煙草製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廣告宣傳煙草製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為: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發布違法彈窗廣告將被罰款
本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張媛 根據廣告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規定,彈窗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將被罰款。
原修訂草案規定,在互聯網頁麵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該項違法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