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中國”?(2)

(續)

當香港還是英屬殖民地的時候,我在那裏,那是1937年。我們飽嚐英帝國殖民者對中國人的欺淩和侮辱。你們知道那時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旗是不準插入香港的土地的(非常具體地),隻能插在一個離地三英寸的三腳架上。看電影,每場必先奏英國國歌,全體觀眾起立。我記得在緬甸八莫我犯了一個小小的軍紀,我在團部站崗。來了一個英軍上校。我不自覺地把槍口對準了他。喝令他在崗哨前站住。但是當香港回歸時,歸到哪裏去了?怎能歸到了法西斯的手裏呢。法西斯也是中國?1950年我就在這裏,我知道什麽叫法西斯統治。我們的國旗可以插在哪裏呢。我一直在等著瞧呢。還沒有到它真正秋後算賬的時候呢。依法?依它的法,我這個新一軍的小兵必須承認自己在緬甸沒有抗日,是它在抗日,我成了曆史反革命和現行反革命。當年陪都全國人民立的“抗日戰爭勝利紀功碑”被誰推倒了?!我本人這九十年的經曆就是曆史的見證,九一八那年我上小學一年級,當時學校開會抗議日寇的侵略,我參加了。一二八我們在抗日,你們的第一方麵軍在攻打贛州。有這件事沒有?我在小學二年級,沒有去打日本,這事是我的三叔公講給我聽的。為什麽要把這個事實掩蓋起來呢。不讓我在微博上發表?我要依法講給年輕的中國人聽。

至於免職 和 取消資格的區別。我根據今天查到的資料來看,還不是十分確定。
目前還有有些爭議,大致是這樣: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提出,在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罷免決議後,即可對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實施逮捕。對此,有的地方人大的代表工作部門提出,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實施逮捕,應在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終止程序完成後,才能進行。

如果按照這個說法, “罷免”是沒有實質法律效力的一個環節,罷免後如果不取消其資格,法律上依然不能允許逮捕。

今天 我也看了一部分的《人大代表發》 裏麵有一條是說:人大代表是由選民選出來的,但人大代表,也受到該級人大常委的領導。 那麽問題就來了,既然是選民選出來的,理論上應該是代表選民發聲;但在人大常委領導之下,如何可以確保你能一定聽選民的話呢! 我覺得這點是 人大會跟西方議會一個很重要的區別。據我所知,西方議會也有由議員選出來議會主席一職,但議會主席與議員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議會主席相當於球場上的裁判這一角色。

我是曾經參加過中國大陸的第一個憲法的宣傳與解釋工作的。人大常委沒有領導權,它是在人大閉會期間執行人大的日常事務的機構。不能大事小事隨時召開人代會。人大代表是選民選出來的,如果在代表中出現了犯法行為,有關方麵,如公安局,可是拿出證據與人大常委音量。如果人大常委會認為嫌疑有據,可是決定取消某人的代表資格,這時,公安局就有權利依法逮捕。未取消代表資格以前,誰也不能碰代表一根毫毛。因為它代表的是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不是仆人。國務院是一個執行機構。執行官員是人民公仆。那麽在選舉的事不是國務院以下的各級行政機構有資格做的。別忘了,總理是在人代會上由代表選出的。

文革是政變, 隻有人代會才能決定主席的去留。這是人民的事,別忘了,黨隻是代表人民。一切由人民來決定,這是憲法規定的。

常委就是留下來處理日常事務的人。他們是經由當屆人民代表在與會期間選出來的常設機構的辦事人員。而人大常務的去留則由全體與會的人民代表討論決定。人大常委本人就是人民代表。

現在有人高唱依法。那麽我就請這些唱高調的人說說看,文革怎樣依法了。有的太監說,那時沒有依法。請問是那個憲法規定的,某一個時期可以不依法?請問,第一個憲法的總綱第五條規定,所有的政黨都必須遵守這一憲法。國務院下屬各機構沒有權力決定人大代表的行為,隻有免去人大代表的資格後,公,檢,法才能再按法律行事。

文革期間,整個憲法遭到破壞。人民代表隨便被“群眾糾鬥,我親眼見的就有蔡楚生,在四人幫被抓起來之後,那個人代會是殘缺不全的。什麽叫”恢複劉少奇黨內外一切職務。人代會的事不歸共產黨直接管理,劉少奇的國家主席被篡權,必須找出是誰“敢把皇帝拉下馬”必須繩之以法。由人代會來決定。不是恢複什麽的問題,是要把政變頭子抓起來的問題。人代會做出決定後由公檢法執行。可是人代會做出什麽相應的決定了嗎?人代會的合法權力恢複了沒有。人代會對共產黨的決定認可了沒有。追查了沒有。第二個憲法是誰提出來的,誰通過的?當時的人代會對上屆發生的追究了沒有。這次的人代會是以前的延續嗎?它合法嗎?隻有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遭到一次未遂政變,粉碎了政變,重要政變分子都以捉拿歸案,它才能待續下去。否則下麵的那個政府就是政變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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