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周清樹)10月24日上午,湖南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區分局經偵大隊副隊長肖興文,在被郴州市公安局實施禁閉期間跳樓受傷,目前正接受治療。
稱因涉嫌違規被禁閉
昨日,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及蘇仙區分局政工室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了肖興文跳樓的消息。據介紹,因涉嫌違規,肖興文被郴州市公安局實施禁閉。當天上午9時許,在接受問話後,肖興文趁人不備,從二樓的禁閉室衝到門衛值班室,撞開窗戶跳下一樓。
綜合郴州市政法係統兩名公務員及一名接近郴州公安局的消息人士說法,肖興文是從位於郴州市蘇仙區蘇石路的五嶺賓館跳樓受傷。五嶺賓館是郴州市檢察院辦案區,而郴州公安局關禁閉的地點位於市局一樓。
前述消息人士介紹,至少兩個月前,有商人向湖南省相關部門舉報郴州經偵係統人員違紀違規,湖南省紀檢係統派人赴郴州調查,郴州公安局已有多人牽涉案件。“肖興文可能因經偵係統案件受到影響。”
郴州政法係統一名官員介紹,24日下午2點多,蘇仙區公安分局召開大隊長、派出所長級別以上會議,通報此事並要求參會人員保密。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肖興文家屬對肖跳樓一事持有意見,部分家屬情緒激動,蘇仙區公安分局已派人“接待家屬”。
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稱,肖興文已脫離生命危險,但“還無法開口說話”。
曾臥底破獲傳銷大案
有消息稱,蘇仙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皮湘豔也正在接受調查。肖興文跳樓事件發生後,有關皮湘豔的消息在公安係統內部流傳,有兩個版本:一說皮湘豔已被雙規;另一流傳更廣的說法是,皮湘豔用刀具自殘。
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稱,“未掌握皮湘豔的相關情況”,皮湘豔的情況與肖興文跳樓一事無關。關於皮湘豔,“我們後續可能會有通報。”
據媒體報道,郴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副隊長陳峰正在接受調查,涉案金額巨大。陳峰曾任蘇仙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肖興文及皮湘豔為其下屬。
公開資料顯示,2006年,時任蘇仙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副隊長的肖興文發現一起非法傳銷活動線索,並與民警皮湘豔假扮情侶臥底取證。最終破獲一起涉案金額近億元的“網絡傳銷”大案。媒體對此進行了廣泛報道。
目前,肖興文和皮湘豔的手機均無法接通。
據郴州市公安局消息,郴州已成立以市委政法委牽頭的事件調查小組,對跳樓事件展開調查,並將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關禁閉”是公安係統獨有懲罰
在公務員群體中,關禁閉是僅適用於警察的一種處罰措施。一個違反紀律的警察,最多可以被關禁閉7天。被關禁閉的警察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但申訴期間禁閉決定不停止執行。
禁閉作為一個法律名詞正式與公安掛鉤,要追溯到1995年。當年實施的《人民警察法》首次規定可對違紀警察采取關禁閉措施,其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
1997年6月20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了執行禁閉的法定程序。1998年8月29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從各個方麵詳細規定了執行禁閉的各類情形。
2013年9月30日,公安部新列三種適用關禁閉的情形。
從1997年至2012年15年中,全國共有10936名違紀民警被采取禁閉措施。禁閉室如今已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標配場所之一。由於擔心警察跳樓自殺,各地的禁閉室都不約而同地從樓上挪到了一樓。(騰訊新聞綜合法製日報、中國警察網報道)
稱因涉嫌違規被禁閉
昨日,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及蘇仙區分局政工室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了肖興文跳樓的消息。據介紹,因涉嫌違規,肖興文被郴州市公安局實施禁閉。當天上午9時許,在接受問話後,肖興文趁人不備,從二樓的禁閉室衝到門衛值班室,撞開窗戶跳下一樓。
綜合郴州市政法係統兩名公務員及一名接近郴州公安局的消息人士說法,肖興文是從位於郴州市蘇仙區蘇石路的五嶺賓館跳樓受傷。五嶺賓館是郴州市檢察院辦案區,而郴州公安局關禁閉的地點位於市局一樓。
前述消息人士介紹,至少兩個月前,有商人向湖南省相關部門舉報郴州經偵係統人員違紀違規,湖南省紀檢係統派人赴郴州調查,郴州公安局已有多人牽涉案件。“肖興文可能因經偵係統案件受到影響。”
郴州政法係統一名官員介紹,24日下午2點多,蘇仙區公安分局召開大隊長、派出所長級別以上會議,通報此事並要求參會人員保密。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肖興文家屬對肖跳樓一事持有意見,部分家屬情緒激動,蘇仙區公安分局已派人“接待家屬”。
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稱,肖興文已脫離生命危險,但“還無法開口說話”。
曾臥底破獲傳銷大案
有消息稱,蘇仙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皮湘豔也正在接受調查。肖興文跳樓事件發生後,有關皮湘豔的消息在公安係統內部流傳,有兩個版本:一說皮湘豔已被雙規;另一流傳更廣的說法是,皮湘豔用刀具自殘。
郴州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稱,“未掌握皮湘豔的相關情況”,皮湘豔的情況與肖興文跳樓一事無關。關於皮湘豔,“我們後續可能會有通報。”
據媒體報道,郴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原副隊長陳峰正在接受調查,涉案金額巨大。陳峰曾任蘇仙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肖興文及皮湘豔為其下屬。
公開資料顯示,2006年,時任蘇仙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副隊長的肖興文發現一起非法傳銷活動線索,並與民警皮湘豔假扮情侶臥底取證。最終破獲一起涉案金額近億元的“網絡傳銷”大案。媒體對此進行了廣泛報道。
目前,肖興文和皮湘豔的手機均無法接通。
據郴州市公安局消息,郴州已成立以市委政法委牽頭的事件調查小組,對跳樓事件展開調查,並將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關禁閉”是公安係統獨有懲罰
在公務員群體中,關禁閉是僅適用於警察的一種處罰措施。一個違反紀律的警察,最多可以被關禁閉7天。被關禁閉的警察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但申訴期間禁閉決定不停止執行。
禁閉作為一個法律名詞正式與公安掛鉤,要追溯到1995年。當年實施的《人民警察法》首次規定可對違紀警察采取關禁閉措施,其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
1997年6月20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了執行禁閉的法定程序。1998年8月29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從各個方麵詳細規定了執行禁閉的各類情形。
2013年9月30日,公安部新列三種適用關禁閉的情形。
從1997年至2012年15年中,全國共有10936名違紀民警被采取禁閉措施。禁閉室如今已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標配場所之一。由於擔心警察跳樓自殺,各地的禁閉室都不約而同地從樓上挪到了一樓。(騰訊新聞綜合法製日報、中國警察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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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克疑似毒品警局內被盜 緝毒警向公安部“報案”
新京報快訊 (記者趙力)包庇毒販、幫毒販逃避處罰,2014年5月,湖南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原偵查員王斌、餘菁因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該案曆經兩審,判決書對王斌、餘菁辦案時的包庇等行為予以認定;對辦案期間500克疑似毒品被盜一事,沒有明確結論。
10月31日,原販毒案主辦偵查員,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三大隊原大隊長黃百煉,將毒品在警局內被盜案的相關證據材料以特快專遞形式寄往公安部刑偵局。“我要向公安部報案。”他說。涉毒數量是涉毒犯罪的主要量刑根據,他懷疑有人利用職務之便偷走500克疑似毒品,以減輕罪責。
回顧
兩緝毒警徇私枉法被判刑
媒體此前的報道和王斌、餘菁徇私枉法案判決書顯示,2009年7月18日晚,時任禁毒支隊三大隊大隊長黃百煉抓獲販毒嫌疑人曹智磊及鄧波,從其身上及住處搜出大量麻古、冰毒等毒品。2009年7月19日,王斌與餘菁,據時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黃中祥電話安排,協助黃百煉辦理此案。黃百煉發現,在案件尚未移交檢方期間,約500克麻古及少量大麻,在三大隊辦公室的櫃子裏丟失。
此後,黃百煉多次向公安係統各級領導反映該情況,並向郴州市檢察院舉報。當時該案曆經郴州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郴州市檢察院等部門調查。其中,檢方認為黃中祥及王斌有涉嫌徇私枉法、包庇行為;兩包毒品不翼而飛,王斌有重大嫌疑。但郴州市公安局紀委和湖南省公安廳紀委則認為黃中祥、王斌等不構成犯罪。
後經南方周末、鳳凰衛視等多家媒體披露,郴州市檢察院將王斌、餘菁送上了法庭。
2014年5月,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王斌、餘菁10年、6年有期徒刑。判決書提到,王斌與餘菁辦案期間,為了減輕疑犯罪責,有包庇毒販等行為,但對在禁毒支隊辦公室內被盜的500克疑似毒品一事,判決書裏沒有明確說法。
發展
500克疑似毒品被盜事件尚無下文
王斌、餘菁被判決後,黃百煉繼續向各級部門反映500克麻古及少量大麻丟失之事。對於為何要堅持舉報,黃說,我是原案件的主辦偵查員,如果毒品被盜的事情無人追究,那就是我的失職。
據了解,2012年3月,黃百煉被郴州市公安局以所在大隊考核不達標為由免去大隊長職務,目前在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做普通民警。
今年8月26日,黃百煉向湖南省檢察院舉報,提出依法對500克毒品在禁毒支隊辦公室內被盜一事立案查處的要求,同時要求查處涉嫌包庇毒販的其他人員。該院舉報中心一名科長在電話中告訴他,“領導已經批了,舉報材料已經轉給了偵查部門。”對是否正式立案沒有明確答複。
9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接受新華社采訪,針對黃百煉所稱“500克毒品”丟失公安沒有立案的問題作出回應:一是不能證明“500克疑似毒品”來源;二是不能具體查明500克疑似毒品丟失的過程。
最新
緝毒警將材料寄往公安部
除了“疑似毒品丟失不立案”問題,黃百煉的舉報還指向時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黃中祥,認為王斌、餘菁是受其“指使”才對毒販重做筆錄,將“販毒案”往“非法持有毒品案”方向辦理。對此,協辦原販毒案的偵查員鄧誌成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黃百煉的訊問筆錄很清楚,一看就可以確定這是一起販毒案件,支隊分管副支隊長黃中祥的問題不能不追究”。
黃中祥則回應,黃百煉的第一次訊問記錄對毒品來源、上下家都沒有問清楚,所以才增加別的經驗更豐富的警察去辦理。
“疑似毒品丟失事件”最新進展如何?11月4日,原來負責偵辦此事的郴州市檢察院反瀆局一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說,無法就相關問題提供信息。
10月31日,在向湖南省檢察院舉報兩個多月後,黃百煉將500克毒品警局內被盜事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寄送給了公安部刑偵局某負責人和最高檢。 ========
500克疑似毒品警局內被盜 緝毒警向公安部“報案”
新京報快訊 (記者趙力)包庇毒販、幫毒販逃避處罰,2014年5月,湖南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原偵查員王斌、餘菁因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該案曆經兩審,判決書對王斌、餘菁辦案時的包庇等行為予以認定;對辦案期間500克疑似毒品被盜一事,沒有明確結論。
10月31日,原販毒案主辦偵查員,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三大隊原大隊長黃百煉,將毒品在警局內被盜案的相關證據材料以特快專遞形式寄往公安部刑偵局。“我要向公安部報案。”他說。涉毒數量是涉毒犯罪的主要量刑根據,他懷疑有人利用職務之便偷走500克疑似毒品,以減輕罪責。
回顧
兩緝毒警徇私枉法被判刑
媒體此前的報道和王斌、餘菁徇私枉法案判決書顯示,2009年7月18日晚,時任禁毒支隊三大隊大隊長黃百煉抓獲販毒嫌疑人曹智磊及鄧波,從其身上及住處搜出大量麻古、冰毒等毒品。2009年7月19日,王斌與餘菁,據時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黃中祥電話安排,協助黃百煉辦理此案。黃百煉發現,在案件尚未移交檢方期間,約500克麻古及少量大麻,在三大隊辦公室的櫃子裏丟失。
此後,黃百煉多次向公安係統各級領導反映該情況,並向郴州市檢察院舉報。當時該案曆經郴州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廳、郴州市檢察院等部門調查。其中,檢方認為黃中祥及王斌有涉嫌徇私枉法、包庇行為;兩包毒品不翼而飛,王斌有重大嫌疑。但郴州市公安局紀委和湖南省公安廳紀委則認為黃中祥、王斌等不構成犯罪。
後經南方周末、鳳凰衛視等多家媒體披露,郴州市檢察院將王斌、餘菁送上了法庭。
2014年5月,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王斌、餘菁10年、6年有期徒刑。判決書提到,王斌與餘菁辦案期間,為了減輕疑犯罪責,有包庇毒販等行為,但對在禁毒支隊辦公室內被盜的500克疑似毒品一事,判決書裏沒有明確說法。
發展
500克疑似毒品被盜事件尚無下文
王斌、餘菁被判決後,黃百煉繼續向各級部門反映500克麻古及少量大麻丟失之事。對於為何要堅持舉報,黃說,我是原案件的主辦偵查員,如果毒品被盜的事情無人追究,那就是我的失職。
據了解,2012年3月,黃百煉被郴州市公安局以所在大隊考核不達標為由免去大隊長職務,目前在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做普通民警。
今年8月26日,黃百煉向湖南省檢察院舉報,提出依法對500克毒品在禁毒支隊辦公室內被盜一事立案查處的要求,同時要求查處涉嫌包庇毒販的其他人員。該院舉報中心一名科長在電話中告訴他,“領導已經批了,舉報材料已經轉給了偵查部門。”對是否正式立案沒有明確答複。
9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接受新華社采訪,針對黃百煉所稱“500克毒品”丟失公安沒有立案的問題作出回應:一是不能證明“500克疑似毒品”來源;二是不能具體查明500克疑似毒品丟失的過程。
最新
緝毒警將材料寄往公安部
除了“疑似毒品丟失不立案”問題,黃百煉的舉報還指向時任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黃中祥,認為王斌、餘菁是受其“指使”才對毒販重做筆錄,將“販毒案”往“非法持有毒品案”方向辦理。對此,協辦原販毒案的偵查員鄧誌成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黃百煉的訊問筆錄很清楚,一看就可以確定這是一起販毒案件,支隊分管副支隊長黃中祥的問題不能不追究”。
黃中祥則回應,黃百煉的第一次訊問記錄對毒品來源、上下家都沒有問清楚,所以才增加別的經驗更豐富的警察去辦理。
“疑似毒品丟失事件”最新進展如何?11月4日,原來負責偵辦此事的郴州市檢察院反瀆局一負責人對新京報記者說,無法就相關問題提供信息。
10月31日,在向湖南省檢察院舉報兩個多月後,黃百煉將500克毒品警局內被盜事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寄送給了公安部刑偵局某負責人和最高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