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量變到質變說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這個“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是毛 帶領部隊於1929年開進井岡山時開始提出的變
具體內容是:
三大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不拿群眾一針一線,一切繳獲要歸公。
八項注意是:說話和氣,買賣公平,借東西要還,損壞東西賠,不打人罵人,不損壞莊稼,不調戲婦女,不虐待俘虜。
這些口號都是中 共還沒有取得天下,為了爭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軍入城後卻反其道而行。比方說,群眾一針一線,能值幾個錢,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產是最大的才會去拿。從不拿群眾一針一線到拿群眾的房產,是量的變化到質的變化促成了今日的房吏有些人手上競擁有三十套以上的房子,造就了不少因房地產而發財的貪官。
中 共取得政權後不久便推行一個社會主義改造政策,把私人出租超過十五間房間的房子,或是超過225平米的房子,由國家全部征用,統一管理再轉租出去,每月隻將租金的25%返回給業主。
這就叫經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國家經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 化大革命連那僅有的25%的租金也停止發給業主,直到現在。
到了1985年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的情況下,擅自出台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裏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巳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房管局根據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號《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複》指出:“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實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製。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為此,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房主隻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
這個用租金取代贖買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個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幾年的租金便說這個房子是歸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謬的事。
建設部到現在既然仍堅持執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那麽現在的房主擁有超過225平方米的房子也應納入經租房的範疇,符合政策成為公產屬國家所有。
眼下我見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規定卻未見你們執行經租的行動。
在同一個執政黨,同一憲法,同是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不應該是一部分人的私有房產歸公
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產卻不歸公。
說白了就是建國初期私房的業主都不是屬於新階級,所以便把他們私有房產歸公、
到現在那些大房子都屬於新階級所以便不繼續搞社會主義改造了。
建設部現在單方麵違反經租協議把租客趕走把房主的房子賣給開發商,又早已停止了犮放給業主固定租金,既然單方中止違反了經租協議,房主有權收回房子,建設部不應把房主的房子轉售拆毀。
這是中 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布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
三大紀律最後一條是,一切繳獲要歸公,但經租房的地皮最後大都是官商勾結,私相轉售。
八大注意裏的 買賣要公平,借東西要還。
把人家業主的房產沒收,再高價賣出那裏有公平可言。
借東西要還,中 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紅衛兵的不法行為不再發給業主,產權證被迫上繳,到最後還把業主的地皮賣掉,從來就沒有想到要還。
毛 當年在井岡山雖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隊伍裏存在的劣根性,並且提出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隊伍。無奈他的革命幹部進城以後把他的提點很快便忘得一幹二淨,而且更百倍的變本加厲,不取群眾的一針一線,卻取群眾的房產。從量變開始致貭変。
借去群眾的房產去出租,壓根兒便沒想過要還,最後還把群眾的產業賣掉。
一個沒有監督的政府最後便發展到這麽離譜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願意看到這幫缺乏監管的幹部們的胡搞。
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 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廢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複的司法解釋。
2007年,國家出台了一套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和物業。給經租房的業主帶來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卻狡辯說物權法隻保護立法後07年以後的私人財產。不追朔以前。但綜觀整份物權法一個字都沒提過不保護07年以前的財產。其實物權法就是井岡山時代,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規定的延伸,應該可追朔到1929年才對。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會主義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業主的房產被”經租”,和被迫交出,這段時間的物權更應被保護。否則1966至2007的物權也不能被保護,或是人大應再補充立法說明那段時期該保護,那段時期不受保護。
說白了就是現在的房產大都是特權階級擁有,所以要保護。以前的房產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擁有所以便不用保護。說物權法其實是“特權法”不為過。
那個物權法正是說明一個事實,在中 共的政權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業主,不同權利。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從量變致貭變,是貪腐的根源,值得咱們反思。
Amigo qq 562720682
Qq 群 經租房盟友 5119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