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23條在香港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不容質疑的,是必須遵循的。尤其是當前這種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是絕對不能容許的。其實在香港的現行法律之內也有切切實實的法律條文可以處理之。比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罪行,或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甚至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屬幹犯“遊蕩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見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sg/%E9%81%8A%E8%95%A9%E7%BD%AA)
在取得社會的基本共識之後,港府完全有法律依據對這群害群之馬繩之以法。任何人如果為他們辯護,都是以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同時對於戰中的發動者,他們已經觸犯法律,不能不給以追究。這也是對於是否堅持維護基本法的的一個試金石。占中三子和周永康罪責難逃。還用那些有頭有臉的頭麵人物,比如陳方安生,也讓我們認清了他們的真實麵目,我也希望各方人士,特別是那些喜歡跟他們這些人打交道的人們,也會跟他們劃清界限,不要再把們捧得那麽高。讓他們顏麵掃地,卻是是很必要的。
經過這次風波,23條立法應當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