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那麽早,英國隻是在香港要回歸中國了才想起要搞民主,由末任總督彭定康推行。

在1985年前,所有立法局議員皆由港督委任,直至1991年立法局才第一次以直選選出部份議員;而局上所討論的一切議案或法案最終需要得到總督同意並簽署才可通過。換言之,總督對所有議案和法案皆有否決權。除了兩局議員外,總督亦有委派法官和太平紳士的權力和對政府所有公務員(除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和英國駐港三軍司令)進行紀律行動(如罰款)甚至解除其公職。此外,總督亦有赦免囚犯(包括死囚)和免除罰款的權力。更甚的是,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所有官地屬英王所有,而因為總督為英王駐港代表,所以總督有權將官地授予他人及機構[3](如保良局等)。
1992年末任港督彭定康上任後大幅改變以往做法,包括不接受爵士封銜、就職典禮不身穿傳統白色羽毛禮服,隻穿西裝、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取消委任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區議會議員,又設立立法局答問大會、市民答問大會,親自答覆議員、市民質詢等,很大程度將自己「下降」為香港的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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