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   全

來源: 貓抱肥羊 2014-10-02 00:38:5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074 bytes)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製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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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京男- 給 京男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0/02/2014 postreply 0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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