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大多數國家的選舉規則都是有偏(bias)的規則,很難代表民意,即選舉勝出與否與選舉規則有關,而和被選舉人是否真正代表民意無關。這是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阿羅定理說:基於愛好偏序排列的社會效益函數不存在。阿羅1950年發現這個定理,1972年或諾貝爾經濟學獎。
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阿羅定理問題。比如有三個人參加總統競選,他們是布什、克林頓和裏根。一共有100個人投票。其中43人最喜歡布什、第二喜歡裏根,最不喜歡克林頓;33人最喜歡克林頓、第二喜歡裏根、最不喜歡布什;24人最喜歡裏根,第二喜歡克林頓,最不喜歡布什。
如果每人一票,得票最多的當選,則布什以43票對克林頓33票和裏根24票勝出。這是美國現在的選舉規則。如果按照此規則選奧林匹克會址,中國就得到2000年的舉辦權了,但是奧林匹克會址的投票規則是得票最多的兩名再重新投第二次票,結果中國在第二輪落選。
回到我們三人競選的例子,如果按奧林匹克選會址的規則,克林頓會在第二輪投票中以57票對布什43票勝出。這種方法在此例中剛好也是末位淘汰法。
如果我們按照雙雙對決方法(這是體育中比賽的規則),那麽布什與克林頓對決時,克林頓以57票對43票勝布什;布什與裏根對決時,裏根以57票對43票勝布什;克林頓與裏根對決時,裏根以67票對33票勝克林頓。結果是裏根兩勝,克林頓一勝一負,布什兩負。裏根勝出。
在選民偏好不變的情況下,用三種常用的選舉規則會選出三個不同的總統。為什麽說這些選舉規則是有偏的呢?讓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假如出來前邊一百個人的偏好不變,我們再加一百個最喜歡克林頓和最討厭裏根的人和另外一百個最喜歡裏根而最討厭克林頓的人,這兩百人對布什即不喜歡也不討厭。這樣加多兩百人看上去是中性的,對布什沒有更喜歡也沒有更討厭,對克林頓和裏根兩個人的厭惡和喜愛人數相等相反。如果選舉規則是無偏的,那麽加這兩百人對選舉結果應該沒有影響。讀者不妨自己試試,選舉結果會很不相同。如用第一條選舉規則,原來100人投票時是布什勝出的,現在300人投票就變成克林頓勝出,雖然後邊加的200人總體來說對三人的偏愛程度是中性的。
所以,所謂西方普選代表民意是一個騙局,神化選票是別有用心。西方是法製,即選舉規則無法公平,大家尊重這個規則,輸了就認輸。但是,美國要求其它國家民主選舉的時候輸了不認輸,破壞其它國家的法製。如2006年巴勒斯坦在西方社會監督下實行了國際社會公認的選舉,哈馬斯獲勝,西方立即把哈馬斯列為恐怖組織否認了選舉的合法性。2012年,埃及在希拉裏巧實力策動的阿拉伯之春運動下,舉行了西方式的全民普選,穆斯林兄弟會選舉獲勝,2013年美國就默許了埃及軍事政變推翻了這個民選政權,實行獨裁恐怖管製,大肆迫害穆斯林兄弟會。2003年美國占領伊拉克,在伊拉克建立西方民主政治,經過10年民主建設,2013年伊拉克選舉馬利基上台,伊斯蘭國建立後美國遲遲坐視不理,理由是馬利基政府沒有代表性,沒有包容伊拉克各派勢力,結果是迫使馬利基下台,舉行了新的“選舉“。這證明西方民主選舉根本不代表民意,而是強者製定規則,大家按照“法製“遵守這個規則。當規則對強者不利的時候,強者可以再修改規則。巴勒斯坦選舉,埃及選舉和伊拉克選舉是西方製定選舉規則,但西方做為不負責任的強者在其它國家不尊重西方列強自己強加的選舉規則,隨時顛覆這些規則的選舉結果。
香港占中是引狼入室,接受西方規則,而西方不負責任,可以讓香港動亂不斷。埃及、利比亞、伊拉克、阿富汗和烏克蘭實行了西方民主,卻陷入戰爭動亂,人民有了選票,人民卻失去了掌握自己命運的能力。占中訴求的西方普選規則根本就不代表民意。伊拉克各派勢力參加了選舉,各派勢力不尊重選舉規則,美國要求民選總統馬利基包容各派勢力,美國不尊重選舉選舉結果。要包容各派勢力,就不要用西方選舉製度,而應該采用中國政治協商機製。用西方選舉政治,各派台下勢力就聽憑執政黨執政,不要再搞街頭民主,破壞法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