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作者的知識水平,實在不敢恭維。

來源: Sic~semper~tyrannis 2014-09-17 08:21:58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230 bytes)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一款 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製定或實施限製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歸化入籍盜美國公民和出生在美國公民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美國法律裏的確有褫奪國籍,可是那是在被定罪叛國盜情況下才有的,而且是否叛國,和是本土出生的公民和歸化入籍的公民無關。如果歸化入籍的公民後來被發現在申請公民盜過程中造假,那一樣會沒了國籍。可是那種情況並不算喪失或被褫奪國籍,而是被視為當初從來沒有被給予國籍。申請是假的,所以被國籍的給予無效。

有趣的是,美國公民在海外所生子女,若滿足一定條件,在出生時就是美國公民(這是 natural born citizen 的定義),可以當美國總統(2008年競選總統的麥凱恩,出生在巴拿馬),可是他們確不受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護,因為他們既不是歸化入籍,也不是本土出生。從這一點來講,歸化入籍公民的地位倒是高於一些其他公民一等。

剛看了看加拿大的CR-24法案。和美國盜法律在精神上差不多。入籍後可能因為危害國家利益被剝奪國籍,可是這樣的剝奪國籍,法律並不區別是本土出生公民還是歸化入籍的。隻要危害國家利益,都有可能被剝奪國籍。

加拿大沒有國民這一說。美國倒是有,US National。但是美國國民在地位上不如公民。最主要的體現是美國國民在美國本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有美國公民(citizen)都是國民,但是不是所有國民都是公民。美國國民,都是那些附屬於美國的一些太平洋上島嶼(美屬西薩摩亞等島嶼)出生的人在美國的身份。

作者最好把這些基本概念弄清,再寫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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