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判斷標準其實隻有一個。就是公社製度下的農民缺少兩個最基本的權利。第一是說不的權利。就是說你不可以說我辭職,不幹了,到其他公社去幹。這個區別於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普通雇員和農業工人。也區別於舊社會的雇農。
第二,你的報酬是沒有保證的。實物保證和金錢保證都是。公社製以公分來記。但每個公分的價值並不固定。它既不是由市場決定,也不是由一套固定的算式來決定。而是由上級來決定。最重要的實物工資是口糧,而這個口糧是沒有基本保證的。小隊隊長首先要保證的是上交的任務。而且為了邀功常超額上交。所以實際上,農民自己是無權支配自己產出的。這又不同於擁有土地的農民。
所以,我的觀點是公社製度下的社員地位低於舊社會的雇農。
如果與西藏農奴製比較的話。個人覺得社員隻是生命相對有保障些。但也有體罰。某種情況下,也會以某些理由(尤其是政治理由)導致刑罰。
固爾,個人覺得公社製與農奴製相去不遠。
我不懂。你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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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有道理:1)不能說不。2)報酬打折 -halfdummy- ♂ (0 bytes) () 09/04/2014 postreply 18: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