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鼓吹香港按國際標準普選就是混淆視聽

來源: QQQ? 2014-08-31 15:06:2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3413 bytes)

全國人大:鼓吹香港按國際標準普選就是混淆視聽

2014年08月31日16:53  中國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正在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決定草案,如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於31日(星期日)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方麵負責人回答與這些法律和決定有關的問題。

  鳳凰衛視記者:

  我想問一下李飛副秘書長關於香港普選的問題。因為這在香港目前爭議還是很大,我們知道特區政府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所以想問一下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決定,您認為可能起到什麽樣的作用?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是否可以順利進行?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剛剛閉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全票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這個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同時,決定還對行政長官普選製度應當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是在香港民主製度發展的重要時刻,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製權力,作出的一個重大決定,是香港民主發展曆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國兩製”偉大實踐曆程中的一項重大決定,也是維護香港當前和未來大局穩定、維護廣大香港居民和各國投資者根本利益的一項重大決定。它將為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重要的製度保障。

  香港社會圍繞普選問題已經進行了多年的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1990年製定的基本法,確立了香港的民主製度,並設定了最終實現普選的目標。回歸以來,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軌道上,積極推動這套民主製度循序漸進地向前發展,並且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麵,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已經從推選委員會的400人,擴大三倍達到1200人;在立法會選舉方麵,立法會議席總數增加了,直選議席在十年前已經占到全部議席的一半,而且,幾年前,全體選民在立法會選舉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兩票”的投票權。

  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明確了在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的時間表。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實現這一目標。鑒於香港社會圍繞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方案,在一些核心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決定,旨在澄清偏離基本法有關規定的錯誤認識,在遵循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普選規定的基礎上,確立行政長官普選製度的法律框架,為凝聚社會共識提供法律基礎,推動香港社會把普選的願望變成現實。

  為了使大家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如何作出決定的,以及決定作出了哪些規定,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我想在此給大家介紹一些情況。

  7月15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正式啟動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律程序。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8月21-22日,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深圳舉辦了三場座談會聽取意見,香港各界564人參加座談會,座談會上反映的意見,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見,都如實地向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做了匯報。常委會會議期間,安排了三次分組會議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決定(草案),出席會議的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都發表了意見。在認真審議、反複權衡、全麵考量的基礎上,常委會全體會議鄭重地高票通過了這個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闡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場,第二個部分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規定是嚴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的:

  第一,製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製”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製度。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製”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製度保障。

  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基於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憲製責任,本著對國家、對香港高度負責的精神,在香港民主製度發展的重要時刻作出的一項重大決定,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決定,是一個莊嚴、審慎的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回歸17年來,在全新的民主製度下,廣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權利得到了基本法的充分保障,民主製度的發展和進步是持續的、巨大的,民主發展的進程是穩妥的,有力地保障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使香港繼續保持了原有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穩定了人心,穩定了各國投資者,“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了落實,這充分說明基本法確立的民主製度是一套好的製度,是與香港實際情況相適應的。

  目前,香港民主發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作出後,怎麽落實決定的規定,仍需要香港社會深入討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框架下,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還有需要香港社會進行討論的地方,在新一輪社會公眾谘詢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的法案,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經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希望香港社會能夠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基礎上,理性討論,凝聚共識,為2017年順利實現普選而共同努力,實現民主發展的夙願!我用的時間稍微長一點,謝謝各位!

  中央電視台記者:

  近期我們也看到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較激進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並且要求特區的普選必須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要對普選的辦法做出這種“關閘性”的規定。所以,我想請問人大常委會怎麽看待這個問題?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提的還是普選的問題。確實像你所說的,香港社會這一段在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中,少數人出於其政治目的,以所謂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對基本法做出另類的詮釋來混淆視聽,還提出公民提名等明顯違反基本法的主張,企圖誤導社會。關於國際標準問題,我在其他場合已經反複講過了,由於今天是直播,更多的廣大香港市民可以看到,我想再耽誤一點時間,再說一說所謂的國際標準。

  香港社會一些人講的所謂國際標準,主要是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的規定。公約規定了多項普遍人權,但第25條規定的權利最為特殊,其所規定的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它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首先,各國界定行使政治權利的主體,即公民的標準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權利必須由法律賦予,不是天生的,有關法律需要對選舉權的主體、選舉權的內容、選舉的程序、選舉的方式等作出規定。由於選舉權要通過各國的選舉法律來實現,而各國法律規定的選舉製度並不一樣。聯合國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這一點,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國采取相同的政治體製和選舉規則,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各國的曆史、人文、經濟、社會、政治等各方麵條件和情況不同,製定的選舉規則當然就不同。所以講,公約第25條確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原則,最終還是要通過各國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規定。香港基本法45條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香港一些人不講按照基本法搞普選,而是反複鼓吹要按照“國際標準”搞普選。實際上,這些人的“國際標準”,完全按照他們自己量身訂做。這哪裏是什麽“國際標準”,明顯是“個人標準”嘛!

  正是因為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會浪費大量時間討論不切實際的主張,用世界上無確切定義的所謂“國際標準”去誘使人們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亂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討論的問題得不到充分的討論。

  此前,我聽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有一個形象的說法,那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剪布”,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讓有關討論回到正軌上來。這是香港社會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聲音。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就是為了使討論嚴格遵循基本法,對行政長官普選製度核心問題作了規定。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記者:

  圍繞香港政改方案,香港社會中某些政團、團體,與中央存在一些不同的認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份決定中,有哪些方麵照顧到了香港的關切,香港2017年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意義是什麽,如果未能獲得立法會通過,對香港會造成什麽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香港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意味著全香港500多萬選民都能在行政長官選舉中投下自己莊嚴的一票,行使直接選舉特區最高行政領導人的權利。它標誌著香港在回歸20年的時間裏,就完成了西方國家一兩百年才能完成的民主進程。這是香港曆史上從來沒有過的曆史變革,是香港同胞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是曆史性、跨越式的進步。不僅如此,實現了行政長官普選以後,立法會可以相繼跟進,實行全部議員普選,因此,行政長官普選,同時可以為立法會實現普選創造條件。應當說,香港至今從未有過如此接近市民期待的行政長官普選,開啟了香港民主發展的新曆程。

  對於被政治爭議困擾的香港社會來說,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還意味著社會各界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經濟發展問題上,可以集中精力去思考如何給年輕一代提供更好的發展機會,如何促進香港繼續保持領先發展的優勢。你問我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哪些方麵照顧到了香港社會的關切。我想說的是,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不斷提高人民生活素質,這些就是香港社會最大的關切,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作出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核心問題做出規定,就是著眼於解決普選這個困擾香港社會多年的重大難題,保持香港政局穩定,從而為香港社會未來的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大家都知道,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達至普選,要遵循“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隻是走出了“五步曲”的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在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取決於後三步能不能走得順暢,而其中的關鍵是特區政府提出的普選法案,能不能在立法會獲得通過。如果行政長官普選法案在立法會無法獲得三分之二多數支持,那麽,隻能原地踏步,雖然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空”,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實行現行的選舉辦法,使人感到遺憾的是廣大市民期盼的普選權利未能成為現實。

  再有,從香港社會目前的氣氛看,是不是存在普選法案通不過的可能呢?我看到香港社會不少人已經對此表示了擔憂。因為2005年,反對派議員曾經集體捆綁否決獲得香港社會廣泛民意支持的2007/2008年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法案,使香港喪失了一次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機會。在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如果這些人再以一己之私,重操舊法,捆綁否決法案,那麽,這一次,香港錯失的將不僅僅是一次民主發展的機會。更重要的是,香港可能繼續麵臨更長時間的政治爭拗,牽扯特區政府處理經濟、民生問題的精力,更不用說,香港社會部分人挑起違法激進活動可能對香港良好營商環境帶來的負麵影響了。如果有人說,2017年不實現普選,2022年還可以重新來過,那麽我想說的是,香港可能因此而錯失的發展機遇是不可能重新來過的。

  這裏,我衷心地希望香港社會部分人放下成見和個人利益,拿出政治勇氣和智慧,以國家和香港的整體利益為念,以最廣大的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為念,以正確實施“一國兩製”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為念,本著對曆史負責、對香港市民負責的態度,與中央和特區政府一起,推動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順利實現。

  英國金融時報記者:

  我的問題是關於香港的普選。李秘書長,您經常說香港領導人需要愛國,你的意思是不是他們也需要愛共產黨嗎?還是你認為香港人能不能分開國家和共產黨這兩個概念?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剛才我也講了,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當中,明確地提出來,香港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是雙首長、雙負責,所謂雙首長,就是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所以,這就決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必須擁護中央政府,必須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如果香港的行政長官與中央對抗,不愛國愛港,那麽大家可以想像,在“一國”之下的“兩製”就行不通,“一國兩製”方針就要告吹。所以,你剛才說的愛國,這是在法律上必須履行的責任。

  你們也都看到了,從1949年以來,新中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60多年的艱苦奮鬥,全體人民發揮了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戰勝了各個方麵的艱難險阻,發展到今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地位。曆史證明,中國共產黨得到了全中國各族人民的衷心愛戴和擁護,所以,擁護這樣的一個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來說,是不言而喻的。謝謝你!

  英國廣播公司記者

  很多香港市民希望他們自己去選舉一個代表,而不是由一個政府去給他們提供一、兩個候選人,您認為這個決定會不會讓香港市民非常失望?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提名委員會、民主程序確定了一個大的法律框架,明確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是兩至三人,這些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是根據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和性質來確定的。

  我在其他場合反複講了,1990年製定基本法的時候,當時對於行政長官普選采取什麽方式、怎麽提名,有很多種方案,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議員提名,當時有好幾十個方案。經過反複地谘詢、討論,最後全國人大製定基本法的時候,第45條第二款確定,行政長官的普選是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來提名。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提名的機構,在這個機構當中不是少數人聯名就可以提出候選人的,它要體現這個機構的集體意誌。這個集體意誌大家可以想像,最普通的做法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比如,我看各國議會,恐怕在表決法案、議案的時候,最低的條件就是要過半數才能形成決議。不可以想象一個議會當中,十個議員就可以通過一部法律,那麽另外十個議員也可以通過一部和它相反的法律,再來十個議員再通過第三種方案的法律,那麽這三個法律怎麽實行?不可能實行。一定是要在立法會中過半數,才能形成集體的意誌。現在人大常委會決定確定,在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時候要獲得提名委員會的半數以上支持,就是這個道理。

  為什麽確定兩至三名候選人,我想從幾個方麵可以講。第一,從長期的實踐來看,確定候選人數目是為了保證製度的有效性,製度的有效性可以從多個方麵來說。實際上各國的選舉法對被選舉人的提名也都是有各種限製的,比如像美國,對參議員的年齡提高限製,不是一般的選舉年齡,對居住年限也有限製。還有一些國家,對擔任特殊職務的資格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新加坡,要擔任國家比較高的職務,要求必須要在政府的職位上有過工作經曆,必須有管治能力,才有資格參加選舉。有的是通過選舉保證金的辦法,把很多沒有財力的人排除在外了。這些無非都是服務一個目的,就是候選人不能過多、過濫,過多、過濫的話,這個製度就失去它的效能了,而且增加選舉的複雜性和選舉成本。這是我講的一點,要考慮製度的有效性。

  第二,多年來香港圍繞行政長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經過了多次的谘詢。2007年那次也是一次大的谘詢活動。前不久特區政府為期五個月的谘詢當中,多數的意見都認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二至四人比較合適。說明大家對候選人人數,也有大致的共識。二至四人就包括二至三人在內。

  再有一點,香港的選舉實踐,到目前幾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幾乎都是二至三個候選人之間來進行選舉,香港是中央直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它的選舉不是國家選舉,也不是獨立政治實體的選舉,它是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的選舉。在香港這樣的範圍內,過去幾乎是二至三人選舉,有一個客觀的社會條件。所以,這也是實踐,幾任長官選舉實踐大家都看到了。

  最後我想講,為了能夠使廣大的選民更集中地了解候選人的政綱、他的政績、他的治理能力,恐怕候選人也不能有過濫、過泛。從這些方麵考慮,人大常委會作出這樣的決定。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來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就是將來特區政府要提出來的普選法案,還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這次決定的要求,進行更具體的規定。在製定的這些選舉規則麵前,任何合資格的人都可以來參加選舉。所以,在規則麵前,個體都是公平的。當然,個體由於差異,由於提名委員會的選擇,以及最終全體選民的選擇,結果大家也能想到,隻能選出一個人來,那麽其他的人可能就選不上。在這個規則麵前,對所有的參選人都是公平的。謝謝你!你給他翻譯準確了沒有?你翻譯不準確不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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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美外,歐洲民主製度基本是君主立憲。所謂君主立憲,就是大陸和香港契約,香港可以自治,但必需效忠大陸。 -唵啊吽- 給 唵啊吽 發送悄悄話 唵啊吽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01/2014 postreply 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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