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案件也許是驚天大案!在水深幾十米非遊泳區把人弄下水致死僅獲緩刑實屬有違天理!

本文內容已被 [ austraveller ] 在 2014-08-16 10:58:50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那裏是非遊泳區,水庫水深幾十米。看新聞,那個平台深入水庫中,又沒有任何遊泳設施,平台上有大牌子禁止一大堆事情。在那裏把人弄下去,還狡辯不知道危險,根本占不住腳。隻能說他沒有意識到嚴重性,但危險應該是知道的。

法院判決故意忽略了地點的危險性,和犯罪情節的主動性。就是目前的新聞報導也對這兩個重要問題模糊不談,讓人們錯覺為是在類似泳池邊發生的嬉鬧行為。但這與事實大相徑庭。

此案應該按多項罪名指控,包括故意傷害等罪名。至少也應該按情節嚴重過失殺人處理。但此案卻按輕度過失殺人處理,又濫用緩刑規定,所以有了這個結果。

而且兩個人抱著一起下去,兩個人重量大。平台距水麵距離較大,目測接近1 米。水深有幾十米。兩個人抱一起從高處向深水跳下,比單獨推下去更危險!

有可能就是,倆人抱在一起跳下,女方無力擺脫男方糾纏,遊泳自救,基本是當場就窒息而死。男方因最後受不了了才鬆手,才能上浮,才能生存。這就是為什麽對方律師竟公然詭辯什麽是嚇死的原因。

所以此事性質及其惡劣! 屬於重大誤判,枉法!應該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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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這是謀殺案。現在中國是錢說話。 -相對強度- 給 相對強度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16/2014 postreply 1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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