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新華社發布兩條消息:
1.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開會議,決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主要議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研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
2. 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中共一直宣稱,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如今才開始“研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可見以往的“法治”不過是幾千年來一脈相承的人治。好在如今政府有決心邁向法治,我們翹首以盼。
法治,有兩個要素:一是什麽是法,二是如何治。
第一個問題並不深奧,共產黨自己已經回答了。習近平一年多前在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說:“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這就是說,所謂“法”,關鍵是“憲法”這個根本大法,一切其它的法律和法規都不能淩駕於憲法之上。
在封建時代,我們也有各種各樣的“法”,但是同時還有一個奇怪的東西——“朕”,“朕”的一句話,哪怕是一個字都可以讓任何的“法”低頭。如今我們也有一個奇怪的東西——“黨”。這個黨也有各種各樣的玩意兒,但是至今這個黨都無法麵對一個簡單的問題:黨大還是法大?
習近平又說道:“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此話當真?看來這應該是四中全會要“研究”的重點問題。
處理好黨和法的關係,是如何實施法治的開始。黨和法的關係得不到妥善的處理,“依法治國”隻能是一句口號。如何讓“依法治國”成為現實?從尊重周永康的人權開始吧。
可以看出,此次對周永康案件的宣布,是字斟句酌的,注意到了“國法”和“家規”的界限。
以往,對於貪官的處理,幾乎無一不用“違法亂紀”這樣的字眼,所以對周永康隻提“違紀”不說“違法”,是注意到了共產黨的“家規”不能代替國法。那麽,問題是,共產黨的黨章為何能在國法之上踐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權?
回到憲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個大雜燴,其語言混亂,邏輯不清,許多基本概念都缺乏精準的定義。例如:
什麽叫“工人階級”?農民,知識分子是否也能和“工人階級”一樣來“領導”這個國家?
什麽是“人民民主專政”?“專政”和“法治”是什麽關係?“人民”如何通過“民主”來“專政”?
……。
即便是這樣一個有待完善的憲法,如果能落實到實處,也不失為一個法治的良好開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周永康一定不是唯一的大老虎,那麽和周老虎一樣的,還隱藏著的大老虎還有誰?李鵬、溫家寶究竟是不是“老虎”?請在維護憲法的基礎上,讓“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平等”的給“人民”一個交代。
憲法中沒有“中共中央記錄檢查委員會”這樣的機構,那麽共產黨的一個組織有什麽權利淩駕於法律機構之上,在法律對一個公民(周永康)做出裁決之前剝奪其人身自由?
因此,依法治國,維護憲法的尊嚴,請從維護周永康的人權開始:
1. 還周永康人身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 撤銷中紀委。(憲法中無此機構)
3. 由全國人大設立獨立的專職反腐機構,對一切貪腐行為進行獨立的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憲法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4. 保障周永康獲取法律支持的權利,如獲取辯護律師和自我辯護的權利。(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5. 對周永康貪腐案進行公開審理,審理過程向中外媒體透明公開。
6. 對於周永康案件,保障一切媒體(包括網絡)的報道和評論的權利,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限製。(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7. 對周永康的量刑與宣判以法律為依據,以法庭為最終決定機構,一切無關的他人與組織不得幹涉(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如果上述7點做不到,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又是一次走過場,此次“打老虎”也將是曆史的重演,是清理門戶的政治角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