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張思之:我為什麽為“異端(按:江青、薄熙來)”辯護?




大律師張思之:我為什麽為“異端”辯護?

http://news.sohu.com/20130821/n384755548.shtml

一個幾乎沒有打贏過一場官司的律師,卻在法律界被尊稱為“中國最偉大的律師”。

他總是為“異端”辯護。從
1980年為“兩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辯護,到後來的莊學義案、鄭恩寵案,對於這些高難度辯護,他始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即便是有些當事人他自己並不喜歡,甚至討厭。

為什麽要為那些踐踏法律的人辯護?

  “很簡單,為了維護他們的基本人權。”他說,你可以不喜歡他,但不能剝奪他的辯護權,“我不可以違背我自己的天職,我是個律師”。

  這就是張思之,一個有所擔當的"大律師“。即便隻能做一隻花瓶,也要在裏麵插一枝含露帶刺的玫瑰。

  為“異端”辯護

1980年,剛被平反的“右派分子”張思之出任“兩案”辯護組組長。此前,這個五十年代的老律師,隻打過“一個半”官司。第一個是南斯拉夫法律代表團來訪,要求旁聽中國律師的法庭辯護,他受命“表演”了一個搶劫案的辯護。另“半個”是一樁離婚案——辦到中途,五七駭浪襲來,他被卷挾而去。

  “兩案”審判是一場曆史性的審判。很多人都不願意為“四人幫”辯護,張思之最初被指定為江青辯護,但被江青拒絕,隨後又被指派給李作鵬辯護。

  當初被江青拒絕,張思之還暗自慶幸。但今天他認為“兩案”審判中江青沒有律師是一個遺憾,是“兩案”的一個敗筆。因為如果有律師為江青進行辯護,更能夠看出一個國家的法製情況,更有利於維護被告人權益。

  記者:如果現在讓你重新選擇,你會為江青辯護嗎?

  張思之:我一定會。我當時之所以不願意是因為對江青的理解,覺得這個人太討厭,太可惡,太可恨了,對中國人民造成的損失太大了!如果為她辯護,這不是遺臭萬年嗎?因為有那種狹隘的觀念,所以不願意

  這種觀念顯然是不正常的。實事求是地講,從法律的角度替江青辯護的餘地很大。作為一個律師,為什麽不應該做呢?我當時沒有那個耐心,很不耐心。

  記者:有報道說,江青曾對你們說“我要你們做律師,是讓你們跟他們辯去,可不是讓你們來跟我辯的”。你覺得她這句話對嗎?

  張思之:她的話是有道理的。實際情況是她的理解有偏差,因為當時我們也不是同她辯論。我們隻是向她說明情況,她很不耐心,對我們也有成見。

  記者:有媒體說,成見主要是指當時江青認為你們是葉(劍英)、鄧(小平)派來的?

  張思之:對,認為我們是葉、鄧的人,因為有這樣的成見,她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

  記者:“兩案”審判已經過去三十多年了,你對江青個人的看法有改變嗎?

  張思之:有。應當說她這個人有她的禮數,還是講規矩的,還是懂禮貌的。我給你舉一個例子,我們第一次見江青的時候,我們坐在會見室等她,她進來後,站在她應該坐的椅子背後,捋了捋頭發,沒有坐,也不吭聲。等我示意坐下,她才坐。

  當時給我的感覺,她真是個演員,會演戲。現在看來,實際上不是,她是出於一種禮貌,這是一個人長期形成的素養,不是裝出來的。還有一點,這個人不怕死。在法庭上的表現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特別是法庭庭長江華宣布判處江青死刑的時候,她可沒發抖,跟著就高呼“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記者:這是不是出乎很多人的意外?

  張思之:當時認為江青就是一個瘋婆子。其實不是,她有她的信念,她忠於她的信念,不管她忠於的對不對。這一點跟王洪文、陳伯達不一樣。

“權利”不可抹掉

  “兩案”辯護中,張思之和律師們觸及了全部48條罪名中的13條,並成功抹去了7條。以致李作鵬在法庭上作打油詩概括張思之的辯護是“邊鼓敲幾聲”,但還“有聲勝無聲”。

  “兩案”中張思之的表現,“令上上下下都滿意”。他也因此名滿天下,用他自己的話說,叫做“我那時風光啊!”

  此後,他婉拒了司法部律師司司長職位的邀請,以職業律師身份,成為體製外的散兵,“我的性格不適合官場,從小就有人說我有反骨”。

  與當年“服從組織安排”的被動不同,曆經多次特殊庭審後,他對為異端辯護有了自己的堅持和理解。

  記者:剛才你也提到,對江青個人你是非常討厭的,認為她給中國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但如果有機會,你還是會為她辯護。為什麽你要為那些踐踏法律的人辯護呢?

  張思之:很簡單,為了維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這是不可侵犯不可被剝奪的。如果說一個人被指控為有罪而沒有辯護權的話,那就是說公權力想怎麽做都可以,那樣的話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無妄之災,都有可能被冤枉。基本人權很可貴,不可以動搖。

記者:即使這個人你很討厭。

  張思之:對,這是律師的天職。隻要我是他的辯護律師,就應當從法律的角度維護他的基本人權,這是必須的。有朋友開玩笑說如果薄熙來請你,去不去?去。盡管我也很討厭他,很不喜歡他。但是他的權利還是應該維護的,不可以因為他討厭,就給他的權利抹掉,那不可以,這是兩回事。

  記者:你願意為薄熙來辯護?

  張思之:如果他找我去我肯定去,絕不動搖。盡管我不喜歡他,但我給他辯護還是會盡心盡力,我不可以違背我自己的天職,我是個律師。

  律師的天職

  張思之辯護名單上的特殊人物越來越多,他的名氣也越來越大,他也因此贏得了許多人的尊敬。然而作為“兩案”的辯護律師,張思之比誰都清楚辦理一些“必輸的官司”的難度。“那是肯定打不贏的,打贏了不是翻天了?”他認為他是在履行一個律師的天職。

  如今已年過八旬的張思之,雖已頭發灰白,但仍麵容光潔,矍鑠硬朗,仍不時出現在辯護席上。“我原來是想做到八十歲就不做了,”他說,“但是,現在我思想有了變化,如果精力體力還能行,我還要幹下去。不能吃飽了混天黑。”

  很多律師抱怨現在的執法環境不好,而且有惡化、退化的趨勢。對於這個嚴酷的現實,張思之想到的卻是“律師們是應該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也是這一現實的製造者?”

  記者:你認為當下律師界存在的最大的問題是什麽?

  張思之:律師配合公權力違法辦事,破壞法製。有一種現象,我過去不忍說,因為覺得有失國格,有損中國法製的顏麵。現在不說不行了,什麽問題呢?法官出賣他的審判權,律師可以收買他這個審判權。

  比如我們兩個,我是原告你是被告,這個判決書是我寫的,還有你的好果子吃嗎?這裏還有法嗎?沒有了。法官這麽幹,律師也願意這麽做,因為律師這樣做他可以從當事人那裏獲取很大的利益。《憲法》賦予的審判權是賦予人民法院的,現在到哪裏去了?

  記者:法官願意把這種審判權交給律師僅僅是因為省事嗎?

  張思之:當然要收錢。最早我聽到這個情況的時候以為是個別的,給我講的這個人是律師,我以為他吹牛,法官怎麽可能把這個權力給你?後來我察覺到這個事情不但可能,確實是這樣,我就注意了。我從北京到廣州,沿途了解情況,發現太多了。

記者:這麽說還比較普遍?

  張思之:是的。我在南方跟一個很好的律師事務所的主任還進行過一次很友好的辯論。他說,我替法官寫判決書,如果寫的都是事實又維護了我當事人的權利,怎麽就不可以?如果我不這樣做,由法官來寫我當事人的權利就有可能喪失,對方就獲取了非法利益。

  我告訴他,即便如此,也不可以。因為你不能拿一件訴訟的勝負,去破壞一個國家的審判製度。這是一個原則問題,絕對不可以。我們寧肯犧牲這個案子當事人的利益,都不可以破壞這個原則。是不是這個道理?但是很多律師想不通這一點。

  記者:這種現象是不是應該由律協來規範和約束?你之前在接受采訪時曾說,五十多年的律師生涯,你最大的失誤是沒有利用好律協這個平台,多做一些事情。

  張思之:從我個人來講,我是肯也敢同非法現象進行爭論的,比如說司法行政等公權力部門他們的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我是可以頂的,我也是能頂的。歸根到底,我是在具體的事物上進行自己的抗爭,但沒有沉下來,站在一定的高度,考慮中國律師製度在那個時候應當怎麽做,怎麽發展,所以有失誤,我是這樣想的。

  當時我曾經想過,我們應該從法學理論的高度來建樹我們的律師製度,比如說我們應當建立我們的律師法學院,把它作為我們的法學部門。建立起這樣一個法學之後,對於培養我們的律師顯然有重大的好處。可隻是想一想而已,一直沒有做。現在我覺得很後悔,我指的是這些問題。

  記者:如果當初做了這些事情,對當下的司法現狀會有多大的改善呢?

  張思之:如果這樣做,沿路走的人或者後人會知道還有這樣的一個做法。作用也許不是很大,但是可以奠定一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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