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地下金融合法化。
我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與《實施細則》將於3月1日實施,民間金融規章亮相太晚,亮相的這部亮點不多,但,有總比沒有好。
民間金融走出灰色地帶見陽光,一個事實上進行了30年的市場行為,總算得到認可,不知道該鼓掌還是該責備。考慮到溫州的特殊性,金改的慎重,相信溫州民間金融改革代表了“主流”意見。
監管便利性方麵有顯而易見的好處,“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以往對民間金融不管不顧、對風險兩眼一抹黑、危急時刻抓一批殺一批的發生概率,將大大下降。
不過,這部法規必須遵循上位法,不得不在螺螄殼裏做道場。
典型體現在兩方麵。首先是集資的範圍與上限,按照《條例》第21條,“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定向集合資金,對特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進行投資。每期定向集合資金的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200人是認定的一個標準,按照最高法2010年《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其次,失信懲罰措施不到位。民間金融風險成災,核心原因是失信,《條例》第13條鼓勵民間借貸當事人將履約情況報送備案,履約信息將納入民間融資征信係統,民間借貸當事人不必履行強製信息披露責任。
罰款少得可憐,《條例》第42條規定企業不符合規定要求進行定向債券融資或者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處所募集資金1%以上5%以下罰款,對已募集的資金,可以責令清退。第43條規定,定向債券融資的企業或者民間資金管理企業不履行事先登記義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尚未募集到資金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已募集到資金的,處所募集資金1%以上5%以下罰款。這比《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罰金數量略有上升,少了刑事罪責,這樣的懲罰與其說是懲罰不如說是暗中鼓勵。
試想,造假募資企業如果必須加倍償還,還會出現造假、失信屢禁不止的事嗎?個人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這樣的風險控製體係,妖怪變美女的事件將層出不窮。
筆 者詢問溫州市場人士,是不是願意放棄地下民間借貸到陽光平台借貸,大都態度曖昧,機構擔心超過銀行貸款利率之外的稅收被征收重稅,個人覺得地下借還是地上 借關係不大,除非陽光平台能夠提供完整的信用紀律與嚴厲的失信懲罰措施。如果效率不如地下金融風險一樣,這樣的平台就不是為服務用的,而是為監管用的。
民 間有自己的風險控製辦法。較為成熟的溫州民間借貸服務網,借入與借出數據均可查詢,一目了然,幾乎無一例外全都是抵押貸款,沒有法律認可的完整抵押品,借 款基本沒戲。在普遍失信市場中,借貸雙方視抵押品為唯一的信用標簽,至於信用貸款,牆基不牢業已崩塌,重振旗鼓是未來的事。
借 貸人現在到底需要什麽服務?是抵押品的真實性,這是關鍵,如果抵押造假或者重複抵押,就是竹籃打水。借貸雙方的既往信用史,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逐漸被培 育,信用值錢的觀念深入人心,溫州民間金融也就脫離草莽抵押時代,向現代信用時代邁進。可惜,條例也好、細則也好,在信用建設方麵都是軟肋。
溫州金改邁出第一步,改革讓地下金融這隻老虎進入監管虎籠,讓高利貸這隻老虎減少食量,比讓老虎傷人要好。至於讓老虎發揮作用,需要頂層設計與係統改革,絕非溫州獨力可為。